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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章 礼政二大典上(1)

天地合祭辨

秦蕙田

天地合祭。始于王莽。后遂因而行之。由汉历唐千余年。分祀者。唯魏文帝之太和。周武帝之建德。隋高祖之开皇。唐元宗之开元。宋神宗之元丰。元文宗之至顺。明世宗之嘉靖。余皆主合祭。儒者多非之。其纷争聚讼者。莫如宋元丰一议。元佑再议。绍圣三议。元丰主合者。王存曾肇也。元佑主合者。顾临八人。而苏轼六议为最辨。今考轼所议。衷而论之。其失有十焉。轼之议曰。冬至南郊。既祀上帝。则天地百神。莫不从祀。皇地祇亦宜从上帝而合祭于南郊。古者祭天地特牲。未尝有百神从祀也。百神从祀。乃后世渎乱之举。轼乃以书舜受禅告神为证。不知此正专祭上帝之明验也。如果百神从祀。则类上帝之下。不应又禋六宗。望山川神矣。其失一也。轼又曰。古者秋分夕月于西郊。亦可谓阴时阴位矣。至于从祀上帝。则冬至而礼月于南郊。议者不以为疑。以破阳时阳位不可求阴之说。夫既不以配月从祀之故。而废秋分之夕月。何得以地祗从祀之故。而废夏至之方泽耶。其失二也。轼又引诗序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为合祭之明文。谓诗终篇言天而不及地。颂以告神明。未有歌其所不祭。祭其所不歌也。今祭地于北郊。独歌天而不歌地。岂有此理哉。是不知圜丘方泽。正须两用。故言天地若合为一祭。则但云郊祀足矣。不必标举天地也。孔疏云。经不言地。序知其因此二祭而作。故具言之。其意甚明。若谓歌天而不歌地。考诗词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意。谓我周受命而为天子。当主天地之祭。此犹言其命维新。天作高山云尔。非专指天之功德而歌颂之也。且天亦何可以功德颂美也哉。是终篇虽未尝歌地。并亦未尝歌天。苏氏乃指一天字。遽谓之歌天不歌地过矣。夫此诗唯不称所祭之功德。而成王不敢康以下。但言主祭之基命缉熙。严恭寅畏。则用之祀天可。用之祭地亦可。当时刘安世已折之曰。序乃后儒之词。亦谓成周之世。各歌此诗。以为乐章耳。不可据以为合祭之证。其失三也。轼又曰。议者谓合祭天地。始于王莽。以为不足法。礼当论其是非。不当以人废。光武亲诛莽者也。尝采用元始合祭故事。呜呼。谄事元后。同席共牢。渎乱大典。而以为礼之是。则天下事何者为非耶。且沛公亲灭秦。而所用者皆秦法。非秦法果足尚也。武王末受命。未遑制作。必待于周公。今以光武袭元始故事。遂谓莽本足法。其失四也。轼又以汉魏及唐皆合祭为证。夫汉魏及唐。谁则能复古礼者。不以三代圣人为法。而以近世一切苟且之治为法。其失五也。轼又谓周礼一岁祀天享帝。四时迎气祭地享宗庙。凡十五祭。皆天子亲祭。而又有朝日夕月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及小祀。宋室之礼。先享宗庙。乃祀天地。三岁一郊。又谓今所行皆非周礼。独于祭地祇欲从周礼为非义。不辨周礼之是。与今礼之非。而但言国朝之礼。非子孙所可改易。是孔子应以鲁季氏之礼为礼。而饩羊决不可复存。其失六也。轼又谓古天子王畿不过千里。唯以齐祭礼乐为政事。故岁岁行之。率以为常。后世海内为一。四方万里。机务之烦。亿万倍于古。则周礼不可行。然古之帝王。或盘于游畋。或不遑暇食。或总揽大纲而有余。或亲决庶务而不足。俱由人主之自为。而礼之可行不可行。曾不在是。轼之所言。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其失七也。轼又谓天子仪物。日以滋多。有加无损。以致于今。非复如古之简易。不知此后世之繁文也。守繁文而弃古礼。其失八也。轼又曰。盛夏出郊。日中而舍。百官卫兵。暴露于道。铠甲具装。人马喘汗。皆非夏至所能堪。是盛夏之月。君若臣但当栖迟偃仰。而谓敬不足行。谓祭无益也。其失九也。轼又谓郊有赏给。三岁一郊。倾竭帑藏。犹恐不足。郊赉之外。岂有复加。若一年再赏。国力将何以给。分而与之。人情岂不失望。轼之意。难于失人情。而不难于改古礼。其失十也。

至于六年一祭之议。十月祭地之议。禁中望祀之议。说本悠谬。夫轼之主合祭也坚。然其辨如彼。其谬如此。刘安世曰。臣等所守。乃先王之正礼。轼之议。皆后世之便宜。可谓深得其情者。明夏言疏。谓元丰元佑绍圣三议。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赉之费。每倾府藏。故从省约。安简便耳。亦未尝以分祭为非礼也。则天地合祭。虽主是说者。亦不能自以为是矣。说者又以召诰用牲于郊。牛二。为合祭天地之证。是又不然。钦定书传曰。用牲于郊。牛二。注疏谓以后稷配。故牛二。蔡传则云祭天地也。蔡但言祭天地。不言合者。天地各攻其位。位成而祭之也。疑此时南北郊之名已立。言郊者。统天地言之欤。祭虽有冬夏至之分。而此于位之初成。非常祀之时可比。故同日而举也。此亦足破传注之惑。而夺议者之所据矣。绍圣三议。黄复言南郊合祭。自古无有。止因王莽谄事元后。遂跻地位。合席共牢。逮乎先帝。始厘正之。陛下初郊。大臣以宣仁同政。复用王莽私意。合而配之。渎乱典礼。此言深悉合祭之病根。明嘉靖议分合祭之礼。议者多据周礼。以分祭为是。惟霍韬言周礼莽贼伪书。不足引据。夏言疏驳之曰。合祭以后配地。实自莽始。莽既伪为是书。何不削去圜丘方泽之制。天地神祇之祭。而自为一说耶。此言足明分祭之可据。两议可为万世定论矣。夫合祭分祭。理有攸归。及今已无异论。然当前代盈廷屡议时。主合祭者。往往不能夺分祭者之理。可见人心不可泯。而主分祭者。往往不能屈合祭者之势。可见人欲之不易克。观明世宗南北郊之制甫定。神宗万历三年。阁臣张居正进郊礼图册。仍以孟春合祭为说。其言曰。冬至极寒。而祼献于星露之下。夏至盛暑。而骏奔于炎歊之中。时义为戾。夫身为大臣。不以敬天劝民相儆勖。而以便安逸豫为逢迎。隐微深痼。前后一辙。可也夫。我 朝定南北郊之祭。天子岁必亲行。破累代之陋规。遵古经之正礼。可为万世法矣。

郊祀分合议

顾栋高

天地合祭。始于汉元始中。其后东汉建武。唐天宝。宋建隆。迄于熙宁。及明嘉靖初年。皆因之。而宋元丰之始议分祭也。置局议定而后行。然冬至亲祀。夏至但遣官行礼。则地祇反不与亲祀之典。故元佑七年。复议于南郊设皇地祇位。至八年。苏轼引昊天有成命为合祭明文。发六议以难臣。于是主分祭者四十人。主合祭者仅八人。绍圣三年。遂罢合祭。诏以夏至亲祀北郊。而卒未行也。明洪武故用合祭。嘉靖中以给事夏言言。分建南北坛。然一祀之后。并南郊亦未尝亲祭矣。此自古郊祀分合之大凡也。夫昊天有成命。据国语为祀成王之诗。小序之荒谬。朱子多驳之。固不足以为信矣。而倡为合祀之说者王莽也。彼徒附会王者父天母地之文。而遂以天地之大。等之夫妇同牢之礼。其为渎侮不已甚乎。故合祭之非。不待辨而自明也。不合祀则宜用分祀矣。然主合祀者固失。而主分祀者亦未为得。则以其说之不尽合于经。而无以服异议者之心也。郑氏祭法注。禘谓祭昊天上帝于圜丘。郊谓夏正建寅之月。祭感生帝于南郊。此圜丘方丘与南北郊之分地而祭者。其说本于大司乐。不知大司乐所谓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则天神皆降。夏日至。于地上之方丘奏之。则地祇皆出者。言乐作而天神地祇人鬼。皆感而至。犹书所谓虞宾在位。凤凰来仪。百兽率舞耳。于祭何与。而妄增两丘于南北郊之外。此其不合于经者一也。然晋泰始间。尝并圜丘方丘于南北二郊矣。后一袭用于唐。而今竟罢之。固知其说之无足据矣。若夫郊之有南北。则古今以为得分祀之正。而未有明其非者也。匡衡曰。祭天于南郊。就阳之位也。瘗地于北郊。即阴之象也。愚考春秋书郊者以十数。曰郊曰卜郊曰用牲于郊。未有兼地言者。亦未有以南郊称者。王者虽父事天。母事地。而礼数则不同。礼宗子祭父。支子不得祭父而得祭母。母卑于父也。天子祭天。诸侯不得祭天。而可以祭地。地卑于天也。故曰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古者无祭地之礼。有祭社之礼。寓地之祭于社。而社之祭与稷并举。不与天对称者。尊阳抑阴之道也。社有二。王为姓立社曰大社。自为立社曰王社。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血祭祭社稷。则大社也。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军旅宜于社。则王社也。王社设于宗庙之右。而大社立于国中。既曰祭帝于郊。又曰祀社于国。一郊而一国。则知大社之建。不于北郊。明矣。郊特牲疏。社祭一岁有三。月令仲春命民社。诗甫田曰。以社以方。谓秋祭。月令孟冬大割祠于公社。三时举祭不以夏。则知无以夏日至祭地于北郊者矣。此其不合于经者又一也。案南北郊之说。考之于经既无其事。祭社之说。证之先儒五峰胡氏等言则历历不爽。今若欲如古礼。必废北郊而复立大社于国中。以春秋冬一岁三祀之。而不敢与郊并。然后可以尽合乎先王之制。而大服乎好异者之心。然而古今异尚。礼贵变通。王者期于敬天奉地之无失则已矣。必欲取历代之成法尽变之。纷纷更作。此势之所不能也。若世儒之论。以两郊分祀为先王之制。则不然也。是不可以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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