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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章 户政十六荒政一(3)

事后之策

一曰施粥。饥荒已极。不能赈米。当设法施粥。施粥须因里设厂。若劳其远行。恐半途仆毙。又须立人监理。令饥民至者。随其先后。来一人则坐一人。后至者坐先至之下。已坐者不许再起。一行坐尽。又坐一行。以面相对。以背相倚。空其中路。可令担粥人行走。坐至正午。击梆一通。高唱给第一次食。令人次序轮散。有快餐先毕者。不得混与。一次散讫。然后击梆二通。高唱给第二次食。如前法。共三次即止。久饥之人。肠骨枯细。骤饱即死。惟饥民中称有父母妻子卧病在家者。量行给与携归。处分已讫。方令散去。散去之法。令后至坐外者先行。挨次出厂。庶不拥挤践踏。又多人聚。易于秽染生病。须多置苍朮醋碗。熏烧以逐瘟气。又不时察验。严禁管粥者米。将生水搀稀。食者暴死。其碗箸各令饥民自备。○按米多亦不得施饭。久饥食饭。有立死者

一曰施药。赈粥或不能多。服药亦可免死。当多合救饥丸。以周给之。亦不得已之极思也。诸经验奇方另载。

一曰葬殍。饿殍载涂。秽戾之气。易生疾病。当随时收葬。或为大坑丛埋。亦补救之一端也。

禧按古称救荒无奇策。要凡天下之策未有奇者。因时制事。世人不能行。而独行之。则谓之奇耳。是编多辑古人成法。间以意损益之。然一人耳目有尽。心思有所不及。又或自拟良法行之不能无弊者。增美去恶。以成万世万民之利。是在后之君子矣。

救荒事宜十条

张伯行

赈济

极贫赈济。或散米。或粥。无容赘矣。然赈法须公。今查饥民。止委乡保地方。此辈多奸猾作弊之人。或借名造册。或敛钱始得入册。而真饥者反不得入。此查饥之弊。不可不知也。宜令乡地既报之后。于绅衿中择其品望公正者。加以隆礼。使之查核。必令得实。然后有济。然饥民又不可一概定也。或有此月饥。而下月可以存活者。则去之。或有此月犹可存活。而下月饥馁。则增之。务使人人得生。不至饥死而后已。现今养济之令。自今年十月养至明年七月。共十个月为止。此十个月之中。若限定数目。分定月分。所养之人反少。若不限定数目。惟以每月之饥不饥为凭。则十二月正月不妨多养。至五六七月可以少养。则所活者实多。林希元荒政丛言。陈三难二便。而终之以戒拘文者。此也。

赈粜

次贫赈粜。即今之各州县。减价平粜者是也。然其中亦有当审慎者。须是查明真系次贫之民。方许籴减价之米。若无论贫富。人人得籴。富者或得贱买而贵卖。而贫人之受惠者少矣。宜照赈济之法。每家若干口。每月需米若干斗。每月止许籴减价之米若干。富民不许概籴。而次贫之民亦不许多籴。如是则沾惠得均。庶免诈冒假托之弊矣。

赈贷

稍贫之民宜赈贷。即今各州县之借用仓谷是也。而亦有当酌者。每见绅衿大户。及豪强有力之徒。平日结交官吏。官吏等或喜其附[己](已)。或力不能制。一遇借谷之时。巧为夤缘。有借三五石者。有借至三五十石者。且有借至三五百石者。展转粜卖。止图一己之利。罔恤百姓之苦。多一继富之谷。即少一周急之谷。此稍贫之民。不可不力为查核也。宜令计口受谷。每户若干口。每曰需谷若干斗。每月亦止许照数领借。不许多支。亦给印票。执票赴领。仍劝谕蓄积之家。许行出利借贷与人。候丰熟之日。令其偿还。如有奸猾之人。不肯偿还者。州县官为理索追比。不令逋欠。则人之借贷者多穷乏之。活者必众矣。

担粥法

极贫之人宜赈粥。然赈粥惟官长行之。而绅衿富户。鲜有行之者。非尽无恻隐之心也。有所畏而势不能为耳。施粥之名一出。人来必众。此人得食。而彼人不得。则彼人怨。今日得食。而明日不得。则明日怨。本月得食。而下月不得。则下月怨。恩未结而怨已随之。所以虽有其心。而不敢见之施行也。然则随力赈粥。使人感恩而不怨者。岂无道乎。今设为担粥之法。富家有力愿施粥者。每遇风雪寒冷难以求食之日。粥一担。令人肩挑粥担。随处给食。食毕则已。明日再。陆续挑给。担粥者众。则全活者多。且无敛怨争挤之患矣。又风雪之日。饥民不能出门户。每人量给粥一顿。俟天气和暖。方能出门营求。此在富者所费有限。而贫者续命已多。若给食至于数十户者。地方官亦即申报。酌行奖励。

劝捐

一立奖励之法。地方虽有富户。未必人人好义乐施。必得上人奖励劝勉。则有所慕而为善益力。宜谕富户。各量力捐施。有捐之极多者。为一等尚义之民。抚台给匾旌奖。有司宜加隆重。次者为二等尚义之民。知府给匾旌奖。再次为三等尚义之民。州务给匾旌奖。若有破格多捐。为人所不能为者。则申详抚院。具题旌奖。

安流民一流民当互相养济也。每十人为一排。或多一二人。或少一二人。亦可立一排头。来者即令着落排头。如来者多。再分排头。令聚一处。昼则各出分路求食。夜仍聚会一处。或庵观寺院。令排头代为料理。而以僧人董之。恐流来人多。或有死亡拐带盗窃争事故。有此着落。如佃户之依里主。行旅之依店主。自帖然得安。至于男女。尤当分别。寺院有男僧者。令其收养流来之男人无妻女者。庵观之有女尼者。令其收养流来之女人无男夫者。如一家有男女数口者。不得分别拆离。或于寺观。或于各乡村处所。查设空闲房屋以处之。以耆老乡约主其事。然流民又宜各州县均为安插也。使此处安插。彼处或不安插。则此处之聚积必多。必有不能周全之虞。惟各处均为安插。则养济自易。而人亦无拥挤之患矣。

稽察

人之饥饿而死者。必数日不得食而后死。断无一二日不得食。即饿死之理。宜令流民头。或僧人稽察。有一二日不得食者。即为禀官。给粥一顿。使能行走。再令出门求食。若居民。则令耆老公正者。会同乡地。不时稽察一二日不得食者。即令报所在官长。令给粥一顿。至风雪之日。寒冷不能出门求食者。尤宜稽察。报明官长。或量给米升合。或量给钱数十文。或用担粥法。以食之。但要每日留心。如有冻饿而死者。即报明官长。捐棺木以埋之。如先不禀明几日不得食。而即禀报饿死者。严加治罪。如地方官冻饿死人不行申报者。以匿灾论。如有隆冬真正无衣者。令耆老会同乡地查明。报所在空长。捐给棉衣。流民亦如之。或耆老确查明白。禀所在官长。设法捐给。或劝谕绅衿富户。酌量多少捐给。如此则所费者少。而所活者多矣。

收养

一鬻卖子女者。原非得已。举家饥饿。束手就毙。不如割爱以苏旦夕之命也。且买者必有粮之家。卖者必得食矣。今凡卖子女者。责今地方官捐俸。代为回赎。此虽轸念贫民。曲为完聚之法。但富室有力之家。不肯再买。而灾黎穷困之极。必有遗弃道路。而冻饿以死者。今宜令如有穷苦零丁。不能自存者。许令亲戚收养。如无亲戚者。里养之。或所至之处有愿收留者。任其收留。役使与雇卖人同。而人多不肯收养者。诚恐岁歉代为收养。至年丰伊又将竟回本家。不为使令。故不肯收养耳。今宜官给之券。听其自定限期。以若干为满。其有遗弃孤儿。人家收养长大者。即拜所养为父母。丰年不得归还本家。着为定例。父母生之而不能养。此能养之。即亦父母矣。则人之收养者自多。而孤儿庶免冻饿而死。此两全之道也。

掩埋

一骸骨不可不急为掩埋也。昔文王泽及枯骨。况现经饥饿而死者乎。每见有抛弃骸骨。日色暴露。甚为可惨。宜严饬城关各乡约地人等。凡街市道路田间。有抛弃骸骨。俱令掩埋。以顺生气。灾祲之后。每多疫疾。皆因饥死人多。疠气熏蒸所致也。一经掩埋。不惟死者得安。而生者亦免灾沴之祲矣。

禁戏

周礼以十二荒政聚万民。九曰蕃乐。注曰。闭止乐奏也。饥馑洊臻之时。流离满道。何必乐此乎。是以严加禁止。人方愁苦衣食之不暇。我乃演戏以取乐。无论向隅者所不愿闻。恐天地神明。亦必不佑矣。何如省其费以济民之为得乎。自禁之后。如有搭台及燕宾仍前演戏者。每日罚谷十石。计日增加。立比入仓。赈济饥民。既可化无用为有用。亦可变游惰为劝慎矣。

赈纪十五条

方观承

核户之法。始于宋苏次参。家各书其大小口数应请米若干于门。而余童则第上中下为三等。李珏为四等。林希元为六等。法犹未尽也。今窃谓民当六七月。灾象已形。宜及早以安之。于是颁规条。格式分员履勘。概限八月初旬等差厘举。急请普赈。夫既众着于得食之有期。而加赈又相继也。斯有所系恋而无去志。其法圭撮必谨。主于无滥。不夺饥者之食。以实不饥之腹。自无所遗。故义以裁制之。而仁术不虚耳。是年有刁民屡赴都院告赈。勾验红册。悉注去留增减之故咨覆。民卒无言。惟其立于可信之地。以有此依据也。虽然。力行保甲。尤为先务。阳明先生之抚豫也。下令家置小牌。丁若干口。习某技业。有无残疾及田粮等项。编排的实。为牧令者。于一州一县中。如指诸掌。一遇灾赈。按籍处分。百不失一。朱子分都支给之法。胥由是也。然则临期核户。又其后焉者矣。

右核户

查赈先在勘准地亩。灾分轻重。轻重一错。后来核办户口。剧难调剂。然九十分重灾易勘。而七八分与六分递轻之等。所辨已微。至六分与五分。赈否攸关。尤当审慎。大旨与其畸轻毋宁畸重。重则可于核户时伸缩之。轻则无挽补法矣。今岁成灾州县。九十分者居多。所报六七分灾者。似亦拘于成例。若报灾不可少二层焉者。其实收成。未必果有三分四分也。幸蒙天恩优厚。凡六七八分灾村。比较常年九十分灾民。得食还多。否则其时六分之极贫。七八分之次贫。止食一赈。民其不支矣。此事责成。全在地方官。其勘报轻重之间。不惟核赈以此为根据。即钱粮之蠲缓分数亦因之。诚为办赈第一要义也。至于委员不过临时一过。取其白地而十分九分之。视其苗之长短密。而七八分之。五六分之。岂知十日半月之后之一槁而同归于尽也。反是者。则前无雨而后忽有雨。此有雨而彼仍无雨。局已大变。而泥于委员报文之已上。不为更正。则错到底矣。故及灾册未经达部以前。地方官不妨具结申请。即使驳查覆勘。而其言果验。自当俯从。慎勿护前反贻后咎也。

右勘灾

诫委员。必曰无滥无遗。然才说无滥。弊已在遗。才说无遗。弊又在滥。故不得已而曰宁滥无遗。至于本处胥役。惟委员随一二名以供缮写使令。不许干预核户之事。如此则户口无从弊混。民沾实惠。而官亦鲜后患矣。再此时即应飞檄各州县。督令该管乡地。先按村按户按口。开造草册。无许遗漏。届期移送委员。察其应赈者。填入格册。其不应赈与外出之户。俱就草册内注明。以草册为赈册之根。又以本有之门牌为草册之根。

右造册

田禾灾而赈行。赈所以救农也。农民终岁劝苦。力出于己。赋效于公。凡夫国家府库仓廪之积。皆农力之所入也。出其所入于丰年者而以赈其凶灾。 德意无穷而恩施有自。有不同于幸邀者矣。司赈者先视田亩被灾轻重。复审其居处器用牛具之有无存弃。以别极贫次贫。其不因灾而贫者则非农也。佣工之农。耰锄辍而饥饿随之。极贫者为多。此与佣食于主家者有别也。孟子曰。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农民之待赈为切。而急赈加赈之泽为甚厚也。不因灾而贫者亦赈。误以赈为博施之举也。不必皆贫而衰老者亦赈。误以赈为养老之典也。乞丐得饱于凶年。将无启其乐祸之心乎。佣人安坐而得食。将无堕其四体之劝乎。夫农饥则四民皆饥。谷贵则百物皆贵。推广 恩泽而及之耳。非赈政之本意也。观于给贫生。则用存公余。给旗庄。则用井田官谷。知灾赈之大发正帑。首重救农。其余乏食之民。不过为区别斯可矣。未可与农民并论也。

右农

水旱间作。而饥口待食于官。尝至数十百万之众。孰应给。孰应减。按例依期。汤年一溉。为枯渴之所必争。恶其争不以道。而法随之。亦不得巳之为也。盖当此之际。亲履穷檐。悲闵衔恤。父母之心也。镇以高严。惩其顽抗。师帅之职也。外肃中慈。所向皆办。傥惟煦煦姑息。堕威启玩。其争转多。是陷之罪矣。又尝见急民之灾。虽有多官而民所壹意谨奉者惟牧令也。救其死亡。全其室家。当扼之施。主恩为大。次则牧令宜有其美。让之不可夺之。使百姓知感。而疾痛相依。有言共信。则争无由起。并受其福矣。此又为大吏者所宜知也。

右严法

村民当领赈时。急于得饱。非立法大为之防。则诸患生焉。道里不均。有往返之劳。场宇不宽。有拥挤之虑。时曰不定。有守候之苦。称较有低昂。桶概有盈缩。荐少而米虞蒸湿。校贯差而钱或短少。外出户口之遗漏重冒者。保邻亲属之扶同捏饰者。皆为患所宜防。议行条规十则。期于弊除而利可溥。惟当局者先期筹划。身之所不至而心至之。心之所不至而法已至之。庶几弊无萌生。泽可下究耳。

右防弊

加赈之月。丁口有病故者。例应按数裁减。所以稽实也。然念死者敛埋需费。况在凶年。虽积一口累月之粮。犹不足以偿。奈何减之。亦有隐匿不报者。乡地从而挤分之。是徒夺其半口之食而于公无益也。用是明着为令。凡赈户死口。不核减。悉依户口原数报销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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