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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禮政十一服制上(5)

適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父母亦然。重之云者。非謂父卒代持重服也。謂承累世祀之重。宗法祭法之所繫也。禮莫重於祭。父有適子。世世相傳。序之大順也。不幸子先父卒。祖乃傳重於孫。孫承重於祖。以其重也。必加尊服而禮特著焉。此宗法也。以主喪祭。即祭法也。故惟適孫承重。庶孫雖長亦不承也。無適長及次適。無適乃及庶。庶即承重亦不為所生祖母加服。斷無有適長在而庶孫又私有所承者。夫宗支適庶之辨。禮所甚嚴。記之大傳曰。尊祖故敬宗。庶子不祭。明其宗也。以宗為祖之正體。則下正猶為庶也。其記喪服曰。妾母不世祭。以其非正。於子祭。於孫止也。記又曰。主妾之喪。殯祭不於正室。謂攝女君者。猶下正適。不得在正室也。故次孫不承者。宗支之序定也。庶孫不為所生祖母三年者。適庶之分嚴也。無二宗無二重也。庶不承重。傳自古昔。恒言習曉。乃有責庶孫以當承重。且出成案以爭之者。吁。其不達於禮也已。夫祖既傳重於適長也。則其曰生祖母者。何可第曰吾父之母。而若忘其為吾祖之妾也。以行之於適者而行之於庶。是匹適也。以適長所專承者而旁施於自出之庶。是奪宗也。豈非害於禮之大者哉。彼所據成案。其一康熙五十一年。南陵人吳卓。部覆撫咨。以有適出伯父及伯父之子在。卓為庶孫。無承重之例。此得禮律之正者也。其一乾隆三年。聞喜人楊治。部以無伯父及伯父之子。準其承重。此以既無適長。何妨緣情加厚。乃禮制之所無。而近人通權之議。實則庶所生母謂之私親。故生不得與於祭。沒不得稱妣。何由而可云重。可云承哉。又乾隆元年。河南李本固。其適伯父崇存。本固生祖母苦節六十餘年。撫育孤子。孤孫準服三年。夫禮曰慈母如母。本固不得降援其制。而用意良同。尤別有說。二者皆不可據依也。必待咨部而始冀或準。誠以定例之所不可也。況咨覆之案。未嘗奏請於 朝。不經廷議。不奉  宸斷。不因端而著為令。其未能詳慎畫一。足輔翼乎禮教也審矣。奚惑焉。或曰。身膺  誥封者。義當為之加重。此非也。禮以正名分。明是非。不以貴而隆。不以賤而殺。烏得以世俗卑陋之見參之。且其存也。可以貴而敵體於家長女君否也。或曰。然則無三年之服。於心安乎。此又非也。子於父在為母服三年。始唐高宗武后時。前此父在為母齊衰期不得三年也。庶子於所生母。雖適母在。許終喪三年。始明洪武時。宋元以前。適在服期。則庶子於所生母有不得三年也。記於適孫承重之服。曰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蓋祖在則宗祭之重。祖實主之。故服祖母如常制。今禮實然。俗或祖在即為祖母三年。是祖未傳重。而孫已忍奪其重。君子斥其悖禮。則適祖母尚有不得三年也。更何疑庶孫於所生祖母。而懼從其薄也歟。或又曰。記不云乎。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甯不可以比例乎。此又非也。夫此專為慈母觸類言之也。謂父妾之有子。而今無者。亦可命已妾之子後之。特以閔其無子也。所不嫌於踰世者。謂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子為後。與凡妾之有子若孫。而自有應得之禮者。必不可同。妄為牽引。是欲崇之而彌輕之。且不幾蹈無父之罪歟。夫是故庶孫於父所生母正服不杖期。此外無一議也。夫禮不敢不及也。不敢過也。先王先聖之制。皆有精微者存。自非 朝廷議禮。損益折中。頒示遵守。孰敢逞私意輕重其間者。若夫喪制有定。而孝思無窮。孝子三年喪畢。哀慕終身。孫於祖服之餘。豈宜遽忘哀戚。若庶孫痛父之亡而篤念所生。內心銜三年之恤。人必悅其孝。必無議其過而欲裁抑之者。嗚呼。此豈易責之今之人也耶。

答庶孫為所生祖母服

陳祖范

或問曰。甲為庶出。身貴封其母。母後甲而亡。甲之子議所服。或曰。宜如父在為祖父母期。或曰。宜如父沒。適長孫為祖父母服重。二者安從。答曰。是不可以一說拘也。夫禮。時為大。稱次之。宜次之。古嚴厭降之義。生母服最輕禮失。而母以子貴。遂僭而並嫡。後來因僭成禮。至明祖之制極矣。 國朝未加更定。此時也。今子之問。問禮之大常乎。抑問有喪者之所以自處乎。問禮之大常。雖服期。已失厭降之義。又安可以更重。若問有喪者之自處。則有因時為宜稱者矣。何則。己之父在家則為支子。在生母視之。固其嫡長子也。父而存。為其母斬衰三年。明以來時制也。父沒而用適長孫為祖父母服重之制。 國家雖無明文。亦無明禁。既無明禁。則為人後者。體死父之隱。而為之服重。於心亦所甚安。觀過知仁。君子常憐而與之。若必格以適庶之分。斥為不韙。不知身為庶子。不可以庶卑其母。身為庶子之子。不可以庶卑其父之母。王制尚且通融。生膺錫典。後人反援古道。死吝重服。豈非不稱。且不宜乎。古人弟妹兄喪解職。為師與舉主持服。過厚之行。見書史策。子路以寡兄弟而弗忍除姊之喪。聞夫子之言而後除。今世無夫子。誰能奪人弗忍之心者哉。

書適孫葬祖父母承重辯後

顧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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