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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禮政十喪禮下(3)

事有義託於古。而實大背乎古。揆諸禮而不可合。反之情而不可安者。如俗有違其鄉死者。柩歸不入門。因殯於外是也。夫喪事有進無退。示民即遠。今俗之所行。其亦即遠之義邪。則蒙以為不然。雜記諸侯行而死於道。喪車至於廟門。不毀牆。入適所殯。大夫士死於道。載以輲車。入自門。舉自阼階。升適所殯。此禮經之明文也。左文十五年。齊人歸公孫敖之喪。惠叔毀以為請。立于朝以待命。許之。取而殯之。注殯于孟氏之寢。哀二十六年。宋景公游于空澤。卒于連中。大尹奉喪殯于大宮。公羊定元年。公之喪至自乾侯。正棺于兩楹之間。然後即位。此二傳之明文也。且又不止此。左襄二十八年。齊慶氏亡。齊人遷莊公殯于大寢。是又改葬而反殯者也。喪服記改葬緦注。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墓。從墓之墓。禮宜同。則改葬亦從墓之墓耳。而莊公以弒報葬。特為反殯以盡其禮。此亦情之所至。而禮可義起者與。夫改葬且可反殯。而今俗乃如此。亦可見禮之不講已久。而人之拘于避忌。大惑不解。雖有孝子慈孫。亦多囿于俗。而不得自致者。為可哀矣。或曰。然則曾子問謂柩不可反。何也。曰。此有進無退也。謂出不可反。非歸不可入也。然則又謂入自闕。何也。曰。闕者。兩觀也。而鄭氏則以為毀宗而入。異于生。洵如其說。則尸未大歛。載尸入門。如下所云者。何獨不異于生邪。且即異于生。固入于家矣。曷嘗有避凶之說邪。今人不避載尸入門。而獨忌于柩。抑何愚邪。古者大夫出聘而死。既歛于柩。造于朝。介將命。夫柩可入鄰國之朝。而不可入己之寢。抑何謬之甚邪。至於禁止入城之令。則雖欲歸殯於家而不得。其傷孝子之心。抑又甚矣。禁令限之。既無如之何。其無所限者。顧又自從而禁之。以為避凶。則古人所無。以為即遠。則非此之謂。蒙故曰事有義託於古。而實大背乎古也。雖然。古人死而殯于廟于寢。今則尸骨未寒。即置之荒煙蔓草間者多矣。又何怪乎柩歸不入門哉。

改喪緦論

法坤宏

營陵閻子。幼而孤。喪葬之禮闕如。今歲擬改葬二親。而難於其服。膠西法子論之曰。禮莫嚴於喪服。服制之等。稱情立文。各有深意。而不可苟同。即以衰論。曰斬曰齊曰三年曰曰三月曰大功衰曰小功衰。禮經具有明文。如父喪曰斬衰三年母喪曰齊衰三年若言衰不言三年。則不必三年衰可知如檀弓兄則死而子皋為之衰則是期衰也惟緦亦然。曰緦麻三月。曰改葬緦。童子當室緦。則言緦不言三月。亦不必三月緦可知矣。緦者。服之窮也。改葬而舉緦。比於窮焉。穀梁子曰。改葬之緦。舉下緬緬遠也。喪事即遠。有進而無退。故舉喪服之最輕為之。夫亦窮於服者之為服也。然則緦窮於改葬。既葬而服除。亦其所耳。雖然。經何以不言除也。曰。正服有變除之節。三年之喪。由麻而練。飾緣為祥服。為禫服。年計月數以節。變則言除。又有欲終不可得者。公子為母妻之喪。厭於君父。而不敢遂其私。則亦言除。至改葬之緦。本非正服。遲速衰序。聽改葬者之自為之。故不言月。不言除。乃昌黎之議曰。自啟至於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至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今之服斬而不克葬者有矣。服闕而舉事。斬以葬。然且既葬而除之。改葬卒事而終三月。何重於除緦。而輕於除斬也。昌黎之議。本於鄭氏注義。鄭舉三月以言緦。未嘗言改葬之緦之必終三月也。然則改葬必卜啟。預啟易服。既葬而除之。雖終三月可也。其或卜啟用近日。卒事而除。不待三月。或及啟而有他故不克葬。改卜乃克葬。除踰三月。亦無不可也。若乃少賤幼孤。喪葬不知禮。葬改而服除。有非仁孝所能堪者。然情不可強而抑制。不敢不勉而遵。君子有終身之憂。致其哀誠。私居純素。以申心喪。又奚事拘拘於三月之文哉。

書昌黎改葬論後

徐乾學

韓退之論改葬服。所據經傳。無可議者。若所引檀弓弁絰葛而葬。交於神明之道。既知為天子諸侯之禮。非可以論通喪也。三年之喪。未葬不除服。自古一定之禮。凡服之變除。由重而輕。葬而後虞以安神。卒哭祔廟。卒哭有受服同齊衰矣。期而練為功衰。再期而祥縞為緦麻。哀以漸而減。服亦以漸而除。三年以內。實備五服之制。故曰。人道之綱領。群倫所託始也。親柩既在殯宮。即不能行虞祔練祥之禮。而斬然衰絰。其可以驟釋去乎。古之人如翟方進諸人外。未有不行三年之喪者。亦未有過時而不葬者。即或有故。一年不能葬。即一年不變服。子思之答司徒文子。何其嚴也。退之特婉其詞。言未葬不除服。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此言過時不葬者。古來至少耶。抑或謂既遠可以除矣。而不除者少耶。讀者移焉。如以為過時不葬。而守禮不除服者。其人為可著稱。則更非禮意矣。葬緩者謂之不能葬。不除服。不足以寬緩葬之辜也。何著稱之有。若遷徙他邦。不能歸而淺葬於其土者。掘地但沒其衽而已。猶謂之殯。其意以為不成葬也。孔子殯於五父之衢。名雖為殯。而其實無異於葬。其必迎精而反。立主安神。與尸柩在寢時異矣。既立主安神。以次行練祥之祭可也。晉濟陰郗詵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餘年。母亡不致喪歸。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之假喪。三年即吉。奉詔用為征東參軍。或以為城市之內。屋壁之間。無葬處。不成葬。則不應除服。詵自表祖墳在緱氏。數有水規悉遷改。常多疾病。遂便此。此方下濕。惟城中高。遂葬所居之宅。當時山濤魏舒並為申理。乃知古時不強人以難行。凡埋棺及衽殯於中野者。雖曰假葬。猶許其除服即吉也。宋史隆祐皇太后崩。詔權攢於會稽縣之上皇。天子皇后曰攢宮。攢者。亦不成葬之謂。當時攢後。即行虞祭祔廟也。至於改葬緦不必終三月。子思對文子曰。既葬而除之。亦無用詞費也。

與懷庭論改葬

韓夢周

先生不以周為愚陋。屢以遷葬大事相咨訪。當時雖略陳鄙意。然先生猶若有疑畏者。懼以不白重撓大計。敢條所見以質左右。先生云欲詢諸當時經理喪務之人。壙中築底若堅。猶不可遷。壙底堅否。固屬可憂。愚謂更可憂者墓田耳。地勢卑下。為西南高埠之水所匯聚。七八月間。率成流潦。若風雨調和。猶無大害。然天道不測。倘一經淫澇。若雍正八年之水。將何以沮其勢乎。古人立墓。必思為萬年之計。有先生在。必能盡心設策。決不令水得齧先人墓。若世序變易。知時勢更當如何。能卒保無虞乎。水之所經。日就窪下。倘地深泉生。遽成溝渠。以相去數尋之地。日為水所浸剝。雖壙中堅如鐵石。亦復何恃。決當遷葬。無可疑者。無暫保目前也。先生又云墓地不善若天作孽。遷葬若自作孽者。以此為自怨自艾之意則可。若遂以決大事行止尤非也。考之經籍。文王之葬王季。以水齧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禮不備。近世行事可法者。莫如宋儒。周子以水齧先墓改葬。朱子亦以水患改葬。昔者防墓崩。夫子流涕曰。古者不修墓。防墓雖有雨災。而地勢可久。故止不修。不然。夫子亦必改葬。以此論之。此事非自我創行悖情逆道也明矣。且事即非古人所已經。苟於理而可。雖中人猶勉為之。況於先生。不意之變。惟盡道處之。過慎而葸。亦非計也。度之於勢。揆之於理。今日之事。均宜決計。區區愚見。伏望裁決焉。

族葬考

徐乾學

古者葬不擇地。周禮墓大夫職曰。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萬民墓地同處。墓大夫為分其域。亦如家人以昭穆定位次而預為之圖。新死者則授之兆。是故自天子以下七月五月三月踰月之期無或愆者。惟宅兆已定。而無所容其擇也。獨孝經有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夫卜則有吉凶。有棄取。是亦擇矣。疑與周禮之言不合。不知世數無窮而地域有限。子姓蕃衍安能盡容。其勢必至於改卜。又從他國遷來者。見為別子。始造塋。亦須卜。成子高謂慶遺曰。我死則擇不食之地而葬我焉。正此類也。豈後世人卜一邱之謂哉。自秦罷封建而宗法不行。族葬之禮遂廢。去聖久遠。邪說如蝟毛而起。淫巫瞽史。得簧鼓於其間。漢武帝時聚會占驗。即有所謂堪輿家。班固藝文志。五行家有堪輿金匱十四卷。又形法家有宮宅地形二十卷。葬書萌芽於此。而張平子冢賦。述上下岡之狀。略如今葬書尋龍捉脈之為者。至東晉而郭璞專攻其術。世遂依託為青囊之書。轉相熒惑。其毒遂橫流於天下。唐太宗命呂才著論以深闢之。竟不能止。為人子若孫者怵於禍福之說。延葬師求吉壤。剖判地脈。斟酌向背。諏選年月日時。貧者不能擇地。富者擇之太詳。於是祖父之體魄。暴露中野。有終身不葬。累世不葬者。夫畏禍逡。是為不知命。而或以其親邀福。遲之又久。自陷於大不孝之罪。可不謂至愚乎。昔司馬文正為諫官。奏乞禁天下葬書。而張無垢律葬巫以左道亂政。假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之辟。蓋痛心疾首於世俗之所為。冀迷者之一悟也。然自孝經有卜宅安厝之文。雖程朱大儒。亦以為地有不可不擇。程子以土色光潤。草木茂盛。為吉地之驗。而又言五患當避。朱子云。須形勢拱揖環抱無空闕處乃可用。此亦仁人孝子用心之極致。但一邑之中。一鄉之地。求形勢拱揖環抱。而五患永絕者。不可多得。昔晉有九原。漢有北邙。凡國之家墓皆萃焉。今則人卜一邱。葬師之法。雖高陵平原。地盈數頃。而所乘止一線之氣。所容僅兩魄之棺。餘皆為彼法所棄而不可用。如此則舊冢未沒。新冢日多。安所得千百億之美地而給之。雖有知禮者告之曰。先王之制葬期。遠不過七月。近代著令。以三月。今律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不葬者。罪當杖。禮與律不可犯也。其如美地之難得何。吾故以為周官之法即不可復。而宋趙季明族葬之圖不可以不講也。自族葬廢而人卜一邱。美地難得。且多陰陽禁忌。遷延歲月。恬不知怪。誠使季明之說行。則兆域素定。葬可如期。唯數世之後。地不能容。乃始改卜。為子若孫者。禍福之念無所動於中。則葬師不得操其柄。此拔本塞源之論。可以矯敝俗而歸諸厚。司邦教者所當意也。

讀葬書問對

黃宗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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