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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禮政六宗法下(3)

審得劉紹蕃與劉紹昂爭繼一案。緣劉紹蕃之胞兄紹璧。早喪無子。遺妻楊氏孀守。彼時因祖遺田產無多。族眾互相推諉。不肯承繼。經楊氏覓有遠房無服之劉成三為繼。業經將近族不為承繼之處。呈請批准在案。計劉成三自四歲入繼。已經二十餘年。娶有妻室。而楊氏亦勤儉積趨。續置田畝。居然中人之產。於是劉成三擁有餘資。從事賭蕩。而劉紹璧近房之兄劉紹昂。遂乘間唆誘楊氏。將成三呈官斥逐。另以紹昂之子亞康為繼。彼時劉紹蕃之母錢氏。已經不允。將紹昂唆誘之處呈明。而劉紹蕃則坐視不言。其意以己只一子。不能分繼。聽紹昂所為。可以從中分肥得利。迨至十四年十月。楊氏病故。彼時劉紹昂之子久經定繼。不復奉承劉紹蕃。而劉紹蕃之妾。亦經有孕數月。貪心頓起。唆母錢氏。將劉紹昂之子亞康掯阻。不許主喪。今己子觀融。挽入執杖披。互相扭毆。紛紛呈告。而該族房人等。亦各惟利是從。左袒疊出。視此楊氏遺資。如逐兔分羹。各希染指。茲經逐一集訊。實無一應繼楊氏之人也。何則。劉成三四歲入繼。撫養長成完娶。應繼矣。乃初以遠宗入嗣。親疏之分不明。後則呈控經官。母子之恩已斷。此不應繼也。劉亞康經楊氏託於擇立親愛之條。已經官給繼書。首尾三載。應繼矣。乃本劉紹昂鑽營產業。挑激風波。謂他人母。已屬可恥。況喪祭須從先祖。倫常統於一尊。劉紹璧之母。既不以亞康為孫。劉紹璧之妻。又安得以亞康為子。此不應繼也。至劉紹蕃之子。披麻則稱母命。爭繼又引律文。非不確然有據。不思若以長子出繼。則一子無兩嗣之條。若以次子為繼。則生子在楊氏已死之後。進退兩無所據。況楊氏乃紹蕃胞嫂。又即時令子主喪。則凡送死之資。便應獨行承任。乃據族老共供。一切棺殯之費。俱係楊氏二女借債措辦。是此輩惟繼產而不繼宗。分則至親。情同陌路。實又不應繼也。但劉紹璧夫婦已亡。不可無後。又此案互爭已久。應予解紛。姑將楊氏所遺產業。分為四分。先儘清楊氏死時借揭喪費。次劉成三劉亞康劉觀融與楊氏親生二女。各按股均分。其劉紹璧夫婦木主。著劉成三劉亞康劉觀融三人各行奉祀。俱著為楊氏之繼。各從所願。聊以息爭。不必又援禮引律。致墮此輩度內。反成難結之案。但此不過就事論事。至現在爭繼之案尚有。而粵俗嗜利。爭繼最力。各執一說。非云先儘同父周親。則云聽告官別立所親愛。非云大宗不可無後。則云失繼之主無依。其言藹如。其心難問。若不尋究根由。逐一剖示。則現爭者既不愧不畏。特略考古今立繼之本意以示邑民。蓋古禮支子不祭。祭必於宗子之家。故宗子無後。則擇支子以繼之。所以重大宗而尊先祖。子夏傳曰。為人孰後。後大宗也。何休公羊註。小宗無子則絕。大宗無子則不絕重本也。然所謂大宗者。亦非僅以倫序嫡長。蓋古者大人世及以為禮。有爵則世官。無爵則世祿。是皆不可令小宗旁支。雜出干預。必就其昭穆相近之人。令其承繼。奉先則主鬯承祧。合食以敬宗收族。今律所載立嫡子遺法。與文武襲廕各條。俱其遺意。然古亦有非大宗而立後者。禮曾子問有曰。士之子為大夫。無子則為之置後。此以貴而為之立後。又禮既曰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而左傳則有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可無殤也之文。是賢亦為置後。至若非大宗非貴非賢。則禮明明有無後從祖祔食之文。又有無宗亦莫之宗之語。然古今人情不甚相遠。當時亦必有覬覦財產。強附人後者。故檀弓志孔子射於矍相之圃。門人揚觶。摽覆軍之將。亡國之大夫。與為人後者而出之。此則指不應置後。而強為之後之人也。至於三代以後。今古異宜。封建廢則世爵祿廢。世爵祿廢則宗法亦廢。嫡長降為陪隸。即墮其家聲。旁庶而克樹立。即揚其宗祖。而所奉之祖。亦非古厥初生民之太祖。因生賜姓之別宗。其功德必世世不祧者比。是宗法廢則為人後之說亦宜廢。

然猶有不可廢者。一則如凡公侯伯以下。以至世職流官之分應承襲者。則按照為定例。使利無可爭。一則如屯兵衛軍則有勾丁。鹽丁工匠則有世業。前朝猶千里勾符。荷戈應役。必按例承替。使害無可避。至若蚩蚩編氓。既無襲廕可爭。又不以世業貽累。則所有田產。自有律內無男歸女無女入官充公之條。所有承繼。殊不足論。然聖君賢相。體恤人情。以生者必有所養。死者必有所歸。不可不為之所。故於律內首載先儘同父周親。以次旁及。務於昭穆倫序不失之語。使暮年失子之人。有所倚依以慰。又別列嗣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告官別立之條。使為人後者。不敢以非天屬忤於所後之親。互相牽制。意義至深遠也。然而法立弊生。人心百變。其貧無立錐之地。即有昭穆倫序不失。誰與為親。其稍有家業者。則無賴奉承。惟所欲擇。而恐不得當。又有婦女偏見。憎愛無常。而從中搆挑之人。飾邪說。文奸言。資其附和。則亦各引律禮。而其意全不在此。儒以詩禮發冢。而盜蹠以飴粘牡。就其見與之剖。是益滋之惑也。故論承繼於編戶之氓。既非有大宗小宗為貴為賢之別。又無承襲之樂更替之苦之殊。則惟取其義可以相安。而各從其願。蓋有三不爭之說於此。一曰繼死者不必爭。何則。生民有欲。是以有愛憎厚薄之殊。而倫常之說。不足以盡之。若已死。則其人亡其欲亡矣。所餘者氣無不之。而窮則反其本。故鬼神不享非類。則氣不相通。氣不相通。則祭無由而格。若就其氣以求之。則必就倫序為當矣。此不必爭也。一曰繼生者不必爭。何則。鬼猶求食。須求所歸。豈民之生。反令顛拂。今若入繼之男。不得於父母。或應繼子之父母。不友於弟昆。是其日尋詬誶。不可一朝而居。豈可繼以虛名。迫使終身之累。自應聽其擇於親愛。以安齒沒。此不必爭也。一曰繼婦人者不必爭。何則。婦人無子。是有二義。其青年喪夫。矢志守節。是其無子可旌。自應為擇亢宗之子。其有自不生育。而又忌凶悍。令夫無子者。其人已犯七出之條。又欲擁家貲徇愛憎以混昭穆。則族人可秉禮以正之。其主使者可按法以懲之。女人從夫不從身。立繼繼宗非繼己。自應就其夫之倫序。酌其繼之人才。何用紛紜辨論。此不必爭也。棄親而取疏是謂悖德。見利而忘義是謂無恥。不揆以理而惟一偏之詞是聽。是謂之不知類。此三者吾無取焉。若夫仁人孝子友兄悌弟之不忍死其親者。則自行其心之所安。而禮可以義起。不可執是說以繩之也。爰因劉氏爭繼之事。發其義以曉吾民焉。

二子析產序

魏禮

以為置產必豐而後可者。非通論也。以為薄產不足以遺子孫者。非通論也。以為兄弟無爭。不必為定分焉者。非通論也。以為古人重生分。而準古以繩今者。亦非通論也。疏廣曰。賢而多財。則損其智。愚而多財。則益其過。是產不必豐也。魯敬姜曰。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佚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是薄產不足周給。而毋廢勞思焉可也。語曰。百人逐鹿。一人得之。貪者悉止。分定故也。是素定者懮也。易曰。君子以同而異。又曰。近而不相得則傷。是生分者得其宜。不為悖道也。嗟乎。處晚近之世。慎毋浮慕累世同產之名。而實受其害。吾見之也數矣。夫立法而賢人能守者。非善法也。庸眾人能守者。法之善也。愚不肖者能守。斯善之善者也。汝兄弟三人。侃出撫為吾叔兄後。其遺產歲得田穀百十六石。而縮收與播精實為石六七十有奇。傚儼請曰。弟雖後仲父。產薄。恐不給食。願割己分以益弟。於是以收百石穀之田以畀侃。而傚儼乃各得百八十有六石之田。噫。吾產不既甚薄已乎。然吾深喜汝兄弟之讓而無競。其或有致豐之道也。然則處豐者如之何。曰善散而已矣。義所當為。勿私也。富視其所與。非妄施也。守薄產者如之何。曰循吾分毋惰而已矣。楚子蓽路藍褸。以啟山林。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以興衛。在於人之為之也。為定分者如之何。曰各守其素而已矣。生分者如之何。曰無勤父母經營以養己。而己代養焉。事分而情益合。古人之道。多端也。其本如之何。曰端以立身。通變以致用。求師友之益以讀書。審往哲之宜以自淑。是則處分合產之薄與豐者。無適而弗可也。若夫居家之常經。則吾先徵君之訓吾兄弟者備矣。恪守而已。庸何說哉。

別籍異財議

李紱

吾江西風俗厚。聚族而居。族必有祠。宗必有譜。尊祖敬宗收族之誼。海內未能或先。至於一家之中。累世同爨。所在多有。若江州陳氏。青田陸氏。並以十世同居。載在史冊。今此風亦稍替矣。觀朱子曉諭兄弟爭財產事。援据禮律以敦教化。凡祖父母父母在堂。子孫別籍異財者。並將關約呈首。抹毀不遵者。依法斷罪。信乎儒者之政。異乎俗吏之為之也。然細思之。尚有未盡善者。禁其爭財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孟子論王政止稱八口之家。朱子釋之以弟為餘夫。壯而有室。即別授百畝。是古者未嘗禁人之分居也。惟是鄉田同井。相友相助相扶持。則分而不分耳。迨世既衰。漸失友助扶持之意。於是篤行之士。矯為累世同居之事。姑以勸親睦而激薄俗耳。非比戶所能行也。凡累世同居者。必立之家法。長幼有禮。職事有司。筦庫句稽。善敗懲勸。各有定制。又必代有賢者。主持倡率。而後可行。否則財相競。事相諉。儉者不復儉。而勤者不復勤。勢不能以終日。反不如分居者各惜其財。各勤其事。猶可以相持而不敗也。至於祖父母父母在堂。亦微有辯。如年踰七十。宜傳家政。或年雖未衰。別有疾病。而不任綜理。則子孫析居。亦無不可。且其家既分析。必其家法未立。又無可兼綜之人。今必責已分者使之復合。是強人以所不能。勢不行矣。惟既分之後。骨肉爭財。致興訟獄。則不遜不親。豈惟偷薄。彝倫已斁。地方官長。深懲而嚴治之。庶還厚。故曰禁其爭財可也。若止於分居。則不能禁。亦不必禁。惟教之以親睦之道。俾分猶不分焉。亦未害於三代之治也。

分居日知錄

顧炎武

宋孝建中。中軍府錄事參軍周殷啟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異居。計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產。八家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飢寒不相恤。忌疾讒害。其間不可稱數。宜明其禁以易其風。當日江左之風。便已如此。魏書裴植傳云。植雖自州送祿奉母。及贍諸弟。而各別資財。同居異爨。一門數。亦染江南之俗也。隋盧思道聘陳。嘲南人詩曰。共甑分炊飯。同鐺各煮魚。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輕急。尤足意錢之。小人薄於情禮。父子率多異居。冊府元龜。唐肅宗乾元元年。迢百姓中有事親不孝。別籍異財。玷污風俗。虧敗名教。先決六十。配隸磧西。有官品者禁身聞奏。宋史太祖開寶元年。詔荊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得別財異居。二年。詔川岐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別籍異財者。論死。太宗化元年。禁川峽民父母在出為贅。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詔誘人子弟析家產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其於教民厚俗之意。可謂深且篤矣。遼史聖宗統和元年詔民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坐罪若劉安世劾章惇父在別籍異財。絕滅義禮。則史傳書之。以為正論。馬亮為御史中丞。上言父祖未葬。不得別財異居。李元綱厚德錄乃今之江南。猶多此俗。人家兒子娶婦。輒求分異。而老成之士。有謂二女同居。易生嫌競。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豈君子之言與。史記言商君治秦。今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又言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以為國俗之敝。而陸賈家於好畤。有五男。出所使越得橐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其生產。陸生常安車駟馬。從歌舞琴瑟。侍者十人。寶劍直百金。謂其子曰。與汝約。過汝。汝給吾人馬酒食。極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寶劍車騎侍從者。後人或謂之為達。至唐姚崇遺令以達官身後子孫失蔭。多至貧寒。斗尺之間。參商是競。欲倣陸生之意。預為分定。將以絕其後爭。嗚呼。此衰世之意也。

漢桓帝之世。更相濫舉。時人為之語曰。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見抱朴子當世之俗。猶以分居為恥。若吳之陳表。世為將督。兄修亡後。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謂其母曰。兄不幸早世。表統家事。當奉嫡母。母若能為表屈情。

承順嫡母者。是至願也。母若不能。直當出別居耳。由是二母感寤雍穆。可以目東漢之流風矣。陳氏禮書。言周之盛時。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繫民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則分居。貧民有子則出贅。由是其流及上。雖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寖淫後世。習以為俗。而時君所以統馭之者。特服紀之律而已。間有糾合宗族。一再傳而不散者。則人異之。以為義門。殆所謂名生於不足歟。應劭風俗通曰。凡兄弟同居。上也通有無。次也讓其下耳。豈非中庸之行。而今人以為難能者哉。

五雜俎言張公藝九世同居。高宗問之。書忍字百餘以進。其意美矣。而未盡善也。居家御眾。當令紀綱法度截然有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姑婦勃谿。奴僕放縱。而為家長者。僅含默隱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況九世乎。善乎浦江鄭氏對太祖之言。曰臣同居無他。惟不聽婦人言耳。此格論也。雖百世可也。

唐元完天寶二年敕。如聞百姓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賦丁孝假。與免差科。謂應賦之丁遇父母亡則免差科謂之孝假按此後周太祖所制若罹凶禮則不徵其賦者也可謂得化民之術者矣。

睦宗族

張履祥

人有此生。當思不虛此生之意。在門內。勉任門內之事。在宗族。勉任宗族之事。不可輒起較量推卸之私心。充較量一念。勢必一錢尺帛。兄弟叔姪不相通。充推卸一念。必至父母養生送死有不顧。門內如此。況宗族乎。又況其餘。安有一步推得去。人家譬如屋室也。有棟樑。然後有椽簷榱檻。然後有牆壁門戶。大小長短。各效其能以為用。便可成室。若各各自私。毋論不足成室。究竟一無所用而已。抑思天下為一家。中國為一人。而仁為己任者。獨非人乎。乃不求為柱石棟梁。甘自棄為溝中之斷。哀已。凡讀史傳。至世德之門。孝義之里。或鄉閭所稱。或朝廷所表。未嘗不甚慕之。謂子孫何幸得生其家。乃終不知反求諸身。豈非惑乎。夫彼非有異道也。父子篤。兄弟和。尊卑得其序。內外大小得其常而已。吾猶是父子。猶是兄弟。猶是尊卑大小內外。不能如彼。何也。得非身之不修。彼懷仁義而愛敬敦讓以化之。我則懷利而傲慢貪戾以敗之。與美惡之習始於一人二人。其流必及數世。誠之所感不言而喻。故意嚮不可不端。立身不可不正。源遠者流長。根深者實遂。前人植基。職惟修德。後人踵武。庶其式穀哉。

寇永修山居日記云古人睦族非止同宗以族服考之父族母族妻族皆是昔晏平仲敝車羸馬桓子以為隱君之賜晏子曰自臣之貴父族無不乘車者母族無不足於衣食者妻族無凍餒者齊國之士待臣舉火者三百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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