醮後諸忌第十三
凡醮食,可以飯賢人、道士,不得與雜俗昏穢之人,孝子、婦人尤忌,亦不道餉遺俗流之類,舊法皆送於長流水中,及土地埋之。勿飲酒,其氣亂;勿食五辛,其氣昏;勿與別人同坐,其氣雜;勿視死看生,其氣穢;勿嗔怒,其氣奔;勿悲哀,其神傷;勿見血,其氣污。
已上七戒,宜依七日,或二七日不違之,能滿四十九日更佳。大都道人忌之,悉然非止醮後。
夫求市醮物,皆須時新豐潔,無蚛孔及塵穢之物。又不得論其財,鏹其入土。沉穢之物,不充醮物,蔗芋、署藥、藕葛之徒,若以人參、伏苓之類,不禁。此皆靈物所育,營辦之時,先沐浴清淨,燒香洗滌器物、刀機,不得高言厲語,嗔怒小大,交遊外俗。如不解自營,須求造食,人先約勒,令沐浴換新衣,專自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