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善相翻。称之为对。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习方起。是故名修对治品也。
论曰。已辩真实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结前生后标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觉分。三修对治总义下结前修义。此即初也。对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对治体。然对治更有众多。此广摄余故但此。
论曰。此中先应说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觉分。于此品中有十四颂。合分为二。初十二颂别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颂明修觉分差别之相。十二颂中合分为六。初一颂明修念住。次一颂明修正断。次四颂明修神足。次有二颂明修根力。以总解根力已。别有半颂。总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门。次有二颂明修觉支。次有二颂明修道支。然则七位觉分虽复不同。创修治道先修念住。对法第十卷说。是故最初为正观察真实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广说。故先说此。于中有二。初总简持生下所明。后颂曰下依举正释。此即初也。
论颂曰。以粗重爱因至修念住应知。
述曰。上二句颂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颂明修念住意。
论曰。粗重由身至入苦圣谛。
述曰。有漏粗重由身显之。以观于身知粗重故。身知粗重故。身为苦果故。观入苦谛。对法第十说。所有色身皆行苦相粗重所显。故观于身正断粗重。
论曰。身以有粗重诸行为相故。
述曰。释粗重由身故。
论曰。以诸粗至有漏皆苦。
述曰。粗重者。不调柔异名。有漏色身以有此粗重诸行而为体相。即是行苦故观为苦。对法云。是故修观行时治此。轻安于身生故。然粗重有唯染。有通异熟。有通无漏。如瑜伽第二唯识抄会。
论曰。诸有漏受至入集圣谛。
述曰。对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谛中。受是苦谛。何故今观入于集谛。所望别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谛。若生爱义观入集谛。集之因故。爱是受果。观应入苦。如此征难如理应思。
论曰。心是我执至入灭圣谛。
述曰。心是我执所依所缘之自体事。观知此心我见便断。故入灭谛。
论曰。怖我断灭由斯离故。
述曰。未证灭谛。我见恒生。修道求灭。常恐我断。今观于心是我执事。我见既断。怖畏亦无。由斯入灭离我怖也。故对法说。观离我识。当无所有惧我断门。生涅槃怖。永远离故。文虽返解。意与此同。
论曰。观察法故至入道圣谛。
述曰。于染净法所有愚痴观法能离故观入道。然对法说。为断所治法。为修能治法故。观法时能入道谛。
论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观。
述曰。此结前明义释颂下二句。此中但约入谛观说。对法又有断除四倒得四离系合三义说。
论曰。已说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断。
述曰。颂中上半结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断及修之意。
论曰。前修念住至品类差别。
述曰。释颂上半。四谛理即能治。四种境即所治。
论曰。今为远离至精勤修习。
述曰。此中六句。此为初二句释颂第三句中为远离三字。次二句释颂为修集三字。然一为字贯杂。次二修句释第四句颂。
论曰。如说已生乃至广说。
述曰。此指经说显四正断。如契经说。已生恶不善法为令断故。此举一正断。乃至广说者。谓生欲策励发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余三正断作此说。如显扬第二对法等说。然菩萨藏经亦有此说。法蕴足说与此不同。不可为证。
论曰。已说修正断至勤修八断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颂。第一颂出此体用。第二颂明用所治。第三四颂明用能治。此即初也。于此颂中。上二句说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论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断中远离二恶修集二善精进故者。解颂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也。初解堪能字。论下自明。此即解颂第一句也。
论曰。为胜事成至胜事因故。
述曰。释第二句颂。为胜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胜事即一切事以是胜事所依因故。胜事解神。胜因解足。前加行时所求胜事。胜事之因即此神足。
论曰。住谓心住至说四神足。
述曰。此广住体。即是于定既能离恶集诸善已。次说神足而安住心。
论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断行。
述曰。此广堪能性体。
论曰。何者名为至是五失应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体。第四句结失劝知。然第一句长行不释。懈怠可知。妄圣言者。旧论言妄尊教。即和上阇梨教诫教授。然今圣言者。如圣言量。称理可信故名圣言。纵非尊师。言可信用。即名圣言。余长行自释。
论曰。应知此中至合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论曰。若为除灭至俱为过失。
述曰。此释颂第三句。为除惛掉。须作加行勤求断之。不作加行故成过失。既已断竟。应任其心平等流注住无功用。复作加行諠动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论曰。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问生能治。
论颂曰。为断除懈怠至伏行灭等流。
述曰。第一颂举一失四能治。第二颂举四失四能治。第一颂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二颂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别治所由。记言一。觉沉掉二。伏行三。灭等流四。长行自知。
论曰。为灭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颂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颂四能治。
论曰。所依谓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颂第三句。对法论说。欲为勤依由欲求故。为得此义发勤精进。
论曰。所因谓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宝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对法论说。如是欲求不离信受有体等故。
论曰。能果谓安至得胜定故。
述曰。由勤得定。定起安立。能依精进所生果故名为能果。非能即果。以上合释第一颂第四句。对法论别开安。为摄受益身心故。约安功能以辩能治。
论曰。为欲对治至即记言等。
述曰。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颂第一句。余解第二句正解。复上来兼属下半。即记言等。
论曰。记言谓念至二过失故。
述曰。解第二颂第三句二能治用。随起沉掉。即能随觉。故言随觉。
论曰。伏行谓思至发起加行。
述曰。沉掉失已等。是结前。为欲伏除发起加行。正解伏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断。故言伏除。
论曰。灭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断灭已等结上伏行。正解灭字。心便住舍平等而流正解等流。对法第一解舍中说。最初心平等。次心正直。次心无功。此当彼第三任运。而平等流。初后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随缘故称流也。故除灭已作加行失。亦总解颂第四句二能治也。此中言灭。若伏若断皆言断灭。非此位中已能断障。然对法束为四。与此不同。据义别故。
论曰。已说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第四明修根力。于中有二颂。第一颂明修五根。次半修。次半总明根力位。次将解于根故为结问。
论颂曰。已种顺脱分至不散乱思择。
述曰。第一句结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上释根义。通五根皆言增上。
论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满已。
述曰。释初句颂。由者第三啭声。谓由神足能灭五失。修八断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顺解脱分善根满心而修习之故言满已。问此四神足既言解脱分满心。修习念住正断。于四十心何位修习。答此总在彼满心修习。然有前后。又解。虽无正文。以义准者。问如说有部五停总别。是顺决择方便之心即彼分摄。今此既言四种神足顺解脱分满心修习解脱分收。故知念处更在前位。非顺决择分之方便也。然此品未通。约下菩萨及与二乘并修道品。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脱分。故知念住。设萨婆多非决择。故于此义应设劬劳。
论曰。复应修习五种增上。
述曰。释第二句颂。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论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进念定慧如次应知。精进根名加行者。策发胜故。定加行故。余易可知。
论曰。已说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明力也。上二句结前。下三句生后。为二问。何者五力问体性。次第云何问前后。
论颂曰。即损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一句答体性。以即五根能损障故。说之为力。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论曰。即前所说至复说为力。
述曰。释颂初句中即名力三字。体无别故。
论曰。谓能伏灭至所陵杂故。
述曰。释初句颂中损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能伏灭之。不是无漏。非能断灭。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为彼不信障等之陵者。蔑义。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说之为陵。杂者间义。虽起信等。彼不信等间信等生。说之为杂。今此并无故说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总解颂第一句答第一问。
论曰。此五次第至引后果故。
述曰。总释第二句。总答第二问。
论曰。谓若决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