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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无相摄。皆具三性者。并可妄所执皆遍计所执。无为所执者有展转义。如前已说。皆缘生故依他起摄。无为亦心缘变故。如理应知。六法皆有妄执.缘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圆成实。此约通义。辨中边云。色家所执性。色依他性。色圆成性亦名为色故各通三性。若别谈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无漏故。后一唯成实。非生灭故。此除假无为。假无为如前通三性。或通说假亦唯圆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计所执。

四五事相摄门。有二五事如别抄解。

论。三性五事相摄云何。

述曰。初问可知。

论。诸圣教说相摄不定。

述曰。此总答彼相摄不定。

论。谓或有处至不摄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显扬第六.及第十六说。前四依他。后一圆成实。三无性论第一卷。佛性论第二卷并同此说。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相.名.分别.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广解。

论。彼说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难会也。彼瑜伽等说。有漏心等所变分二。能变为一。能所诠异故。余文可解。有漏有戏论有能所诠。起名.相等故。无漏不尔。此辨有体五事不摄初性。七十四云。问若依他起亦正智摄。何故但说依他缘计所执自性执应知。答彼唯说染分依他非净分者。若净分者亦缘无执。许通二性。余二性易故略不说。

论。或复有处至圆成实摄。

述曰。旧中边上卷。新第二说。彼有颂文不能烦引。下皆准知。

论。彼说有漏至圆成实摄。

述曰。约见相门。不约诠门。前约诠门。今依见.相。设能诠名亦相中摄。见分相故。余自证.见分等名分别。能缘性故。此二缘生依他起摄。所执都无。为显非有假说彼性为五法名。谓但有名无实体故。真如.正智二皆无倒。体无漏故。能缘.所缘俱断漏故。圆成实摄。前依缘生故摄正智。约别义说。故与瑜伽不相违也。

论。或有处说至圆成实摄。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说。今勘梵本正与此同。然四卷楞伽文胜。十卷者乱。如文易解。无劳重释。

论。彼说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余文可知。唯遍计所执相.名二事者。即随能计依他之心。假立所执而为相.名。由多依名而计于义。依义计名体实都无。实非名.相。七十六说初所执性依于相.名。文同于此。二成实摄正与前同。故论不释。

论。复有处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世亲摄论第五卷文。彼释。名.义若体相称即成相违。此中安立名为依他起。义为遍计所执。此意。名者五法中名。义者即相。及分别。名所诠故。能所取故。与彼五法相摄有异。故对举之。

论。彼说有漏至故说为名。

述曰。等者。等自证分.证自证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诠势分力故。随能诠名缘之起执成所遍计。故说依他是名所摄。所遍计言非计所执。所执之依故依他起。彼世亲云。以依他起由名势力成所遍计故。正与此同。不言圆成者。此体与名极疏远故。

论。遍计所执至假立义名。

述曰。遍计所执随于此名横计于义为实有体。此非实有。于此非有中假名为义者。于非义中假立义称。谓此但有所执之义。无随依他之名故也。显圆成实离名离义。不可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计说之为名。不可随名执此为实有假立为义故。俱非二摄。楞伽.中边所说五法。或通有.无。或体实有。遍计所执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显扬十六说。计所执无。五不摄故。即五法体唯是有也。

论。诸圣教中至广说应知。

述曰。由彼四说文虽有异而理为言。各据一义不相违也。然诸说中不杂乱。如瑜伽论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说三性及别章说。诸经相乱者如理应知。中边以三性与十真实相摄。此皆摄尽。可勘彼文。然有蕴等。此不说者如下当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摄门也。

论。所诠能诠至能诠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诠。二能诠。三相属。四执著。五不执著。若妄所计所诠诸法。能诠诸名。计所执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别三事之中。取分别全。相.名少分是所诠相。由名亦所诠故。相.名少分是能诠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唯说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诠相。正智少分是能诠相。此依无倒释成实性。故摄正智。随此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后得正智亦能变似能诠相故。前言离过无漏无能诠。今谈法实无漏亦能诠。故所诠相。及能诠相并属三性。

论。二相属相至定相属故。

述曰。第三能诠.所诠二相属。相唯计所执。妄计名之与义定相属故。

论。彼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第四执著相唯依他起。能执著者虚妄分别为自性故。设所执著即所遍计。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别为自性故。

论。不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无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见分等。及无为法圆成性故。不执著相是此性摄。此后三种别约三性增胜相语。故显扬论十六说。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计所执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圆成相。正与此同。据实而言。第三亦有后之二性。若执二相属所执是无。可是计所执性。所执性所依二相属。二相属能所执并依他性。若但不执说二相属。即通后二性摄。今约所执语故唯计所执。彼执著相若是所执著。亦计所执性。所依执著相亦通圆成。今据能执著心语故言唯依他。不执著相即体是无。不可执著亦计所执。若无执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约全非能执著语故唯圆成。然第八十一摄释分。及显扬十二云。所诠相谓相等五法。能诠相谓计所执相。二相属相谓计所执性执所依止。执著相谓自体执。及此随眠。不执著相即计所执相。及彼随眠解脱正分别。解云彼所诠相即依他.圆成。有实自体可为诠故。遍计所执既无有体非可诠故。虽诸无法亦是所诠。然无差别可诠之用。非所诠摄。能诠唯计所执非余二者。彼二论文各自释言。此是遍计.所执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声。显彼无体唯有能诠名故。但说能诠是计所执。非余二性非能诠摄。此即各据一义。与显扬十六亦不相违。此二相属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所依止。即遍计所执性也。遍计所执自性之执是能计心。执所依止是能计心之所执。所执是依止义。依止所执起计心故。故第四言遍计所执自性执。及彼随眠是依他起。明知执所依者是遍计所执。第四可知。第五不执著相。谓染依解脱。解脱.了知圆成实摄。遍计所执相。及彼习气者。故知所执我法都无。唯有依他染分习气断之得解脱。解脱即真如。正分别者即无漏智。意言知计所执无。断依他得解脱.正智。是不执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诸论不同。各据一义。后三诸论皆同理不违也。广如彼说。如是和会诸智者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摄门。此问起也。显扬六说。谓诸世间于诸事中由串习所得悟入智见共施设世俗性。乃至略说者。谓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间有情决定胜解所行。一切世间自昔传来名言决定自他分别共为真实。非邪思择观察所取。是名世间所成真实。谓诸智者有道理义。乃至处异生位者随观察者。依现.比.至教极善思择。决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证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实。以入圣位非此真实。谓一切声闻.独觉无漏方便智.无漏正智.无漏后所得世间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由缘此故于烦恼障智得清净。及后证得无障碍故说为彼真实 问此中何者是真实 答谓苦.集.灭.道名之所显四种圣谛。由简择如是四圣谛故。得入现观位。于现观位后真实智生。即四谛理三智所行。四圣谛故名此真实。谓于所知中能碍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实性是解脱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实。即世间共许事等名世间真实。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实。四圣谛理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亦取无漏智体是净法。即是道谛后得世间缘故。不尔便感。真如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或初谓一切异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圣位。第四唯大乘位。

论。世间道理至二事摄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实义品。对法十一等说。初二真实依他摄者。七十三说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五事中三事所摄故。有漏心变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谓相.名.分别。多依异生说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为相。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者。七十三说烦恼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五事中二事所摄故。谓正智.如如。前言后二真实。四圣谛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缘。以后得世间智等。亦缘无漏诸事智故。烦恼净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说同此。

论。辨中边说至唯属第三。

述曰。辨中边说。世间所成唯初性摄。一切世间多共依此一处执故。体即依他假名所执 又解即共所执我法为初真实。世间执实故名初性摄。若约前解体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实皆有法假名所执。后解即通有法.无法。为四真实体亦不相违。第二真实即道理。是三性所摄。道理之法通执.无执。执中有所.能执。所执是初性。能执是染依他。无执中通杂染及清净。杂染是依他。清净是成实。后二真实与此等同。前唯约异生为道理真实故唯依他。此通约凡.圣故通三性。初真实中此约有体法故唯依他。彼据无法执所执语。故唯初性不相违也。旧中边上颂说。一处世俗成。三处道理成。清净境二种摄在于一处。新翻中边第二卷云。世极成依一。理极成依三。净所行有二。依一圆成实。义皆同也。应取诸论出四实体。及诸门义。

论。三性四谛相摄云何。

述曰。第六四谛门。此为问也。

论。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广答。后总结。此略答也。

论。且苦谛中至位转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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