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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旅游合同篇(2)

我们经常会在旅行的过程中遭遇一些突发情况,在旅游出发前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时候,景区、景点和旅游目的地并没有任何不适于参观、游览、旅游的原因及条件,当旅游团到达旅游目的地后,突发的事件导致原定的路线、景区、景点确实不再适合旅游、参观。这就要求旅行社及其导游员要提前告知。提前是对时间的要求,不能等到了旅游目的地后,再通知游客情况,这样既是对游客的不负责任,也是导游员工作不到位的表现。

如果确实是由于客观情况必须变更行程的,建议旅行社或者导游员应及时变通,比如找一个与不能够参观的景点相近、相似的景点作为替换,这样既可以解决游客不满意、情绪化的问题,又可以作为对自己工作的替代履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如果准备不足,也没有任何替代方案的,要及时与游客沟通,进行妥善处理,争取得到游客的谅解。

2.不适合参加的项目

正如案例中提到的情况,老大爷、老大妈的身体都比较虚弱,对于运动强度比较高的项目,危险性稍大、带有强烈刺激性的项目,旅行社应该向老人家说明情况,明确告知,如果游客自己坚持要参加的,要在合同书上予以标注,向游客重点说明,旅行社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游客提供近期的身体检查证明,作为合同签署的依据。

在法律权利义务上,告知是旅行社及其导游员的法定义务。已经明确告知、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出现纠纷和问题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可以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

作为游客本身,应该在出行前注意对线路、景区、景点的选择。身体素质不是很好的老年人要主动避免登山、探险、漂流、沙漠荒野等项目,毕竟,出行安全是游客和旅行社的共同追求。

3.安全提醒

我们经常会看到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对外发布的境内外旅游、出行的安全提示。

通常情况下,境外某一个国家发生内战、内乱、大规模游行、罢工或者传染病流行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都会告知存在的危险,提醒大家不宜出行或者暂缓出行计划。这个时候,不但是游客本人,包括旅行社、当地旅游局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及时告知有出行计划的游客变更或者延缓出行计划,减少不必要的危险。

对于国内的旅游危险情况,国家旅游局会通过官方通报的形式通知各个旅行社及旅游主管部门。游客应该听从旅行社及旅游局的劝告,积极配合旅行社的工作,不做危害自身安全、扰乱国家旅游市场秩序的事情。

正如2013年四川雅安地区发生地震灾害时,国家发布了限制进入灾区的命令,如果有游客执意进入雅安附近景区的,不但不利于救援工作,还无法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听从、服从于国家的命令,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4.依照我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但是,在有的国家和地区赌博却是合法的。虽然按照所在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违法,但是,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却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告诫我们的同胞们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旅行时,不要从事违法的行为,因为我们国家完全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旅行必备法律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旅游法》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三、未达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如何处理?

旅行小故事

作为一个资深驴友,小鹏特别喜欢探险类的旅游项目,他希望可以登上世界上最高的山峰,徒步横穿最大的沙漠,到达世界最冷的寒极,想想这些小鹏就觉得兴奋。这次小鹏想要到北极探险,为此他到旅行社咨询了一番。

接待小鹏的是旅行社的金经理。经理告知小鹏,他们联系到了瑞典的一家旅行社,可以提供接待服务和导游员引导。但是金经理说有些情况需要说明一下:如果到截止日期达不到最低出团人数的,将延期再组团,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能发团的法律责任,在扣除基本费用后,大部分旅游费可以予以退回。如果是由于瑞典的地接社的原因达不到出行人数的话,由瑞典旅行社决定出团的时间,或者延期出团。如果是由于天气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出行、必须终结行程的,由瑞典旅行社安排退款。

小鹏听完了心里想,出行一次预备的变数还真是不少,遇到哪一个也不好对付。但是小鹏太渴望到极地去探寻美丽的景色了,所以他毫不犹豫地就报了名。

马上就要到约定的出团日期了,旅行社却迟迟没有消息,小鹏赶紧给金经理打了个电话,金经理说报名人数没有达到预定的出团人数,毕竟去北极的人并不多,凑齐人数并不容易,让小鹏耐心等待。小鹏计算了一下时间,如果不发团的话,他今年的年假基本就消耗殆尽了,再说如果不能够按时回来,还会耽误工作,这就得不偿失了。正在小鹏犹豫的时候,金经理来了电话,说近期就要出发了。

小鹏终于如愿以偿地踏上了北极之旅,站在北极圈的冰盖上,绚丽、纯洁的极地景色美不胜收。瑞典当地的旅行社接待导游很热情,但是他带来的消息却令小鹏失望了,当地气象台的天气预报显示,有一个低压云系正在漂移过来,估计近三天的时间里,都会是暴风雪的天气,会对旅游会造成很大的障碍。当地旅行社说会在明天上午给一个确切的答复。

第二天上午,导游冒着凛冽的寒风出现在游客的面前,无需他再多解释什么了,大家已经估计到近几天不会再有行程了,只能待在宾馆里欣赏周围冰雪山峦的轮廓了。

当导游再次出现在游客面前的时候,仍然没有带来好消息,虽然暴风雪过去了,但是由于其中三名来自欧洲的游客已经提前离开了,所以导致游客的数量不够,不足以构成一个旅行团,旅行社决定把原来的赴极地核心区的路线修改为城市周边的旅游,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小鹏听到这样的消息感觉失望透顶,都已经来到了北极圈内,再有一步就可以深入极地,如果就这样回去的话,实在是太遗憾了。虽然在周边的一些行程中,他也看到了极光,考察了因纽特人村落,亲密接触了海豹,睡过了雪屋,吃到了鲜美的鳕鱼。但是小鹏总觉得没有看到极地,不够尽兴。

在回去的飞机上,小鹏有些困惑了,他开始怀疑旅行社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之嫌,为什么这家旅行社还要再转到瑞典的旅行社才能安排旅游?为什么不可以全额退款?虽然旅行社有退费,但是小鹏没有享受到预期的旅游效果,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经验总结

1.合同具有相对性

对于游客的转送接待是旅游业务的一种,这样可以方便游客、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但是在《旅游法》颁布前,对于怎样转送移交、费用结算、法律责任分担等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旅游从业者都是按照行业内的行业习惯和人情关系处理的,游客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旅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旅行社在与游客签署旅游服务协议的时候,就应该在合同文书中明确告知旅行社在出现组团人数不够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案,退款或者延期的方式、数额等。

如果是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接待的,先由组团社负责对游客进行退费,之后再由组团社与地接社自己协调,这样就大大地方便了游客,避免了游客与不熟悉的第三方旅行社接洽、处理纠纷、远处取证和异国诉讼等事项的发生。

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法律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组团社与小鹏订立了合同,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小鹏与地接社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小鹏不需要与地接社直接处理纠纷。如果出现纠纷,由组团社对小鹏进行赔偿、退费,处理纠纷解决相关事宜。如果这些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地接社的行为造成的,在组团社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有行为过错的地接社进行追偿。

2.书面形式

法律明确规定了,转为委托其他旅行社接替履行的,要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并且在书面文书中必须明确列出不能够出团、发团的原因,后续其他接替的旅行社名称,新的行程安排等。

3.选择权

游客接到转团通知后,可以选择由其他旅行社继续接替履行旅游接待任务;如果游客对于组团社不满或者对新接替的旅行社不放心的,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在这个问题上游客具有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安排和决定接下来的行程。

4.全额退款

在前面的例子中,大家看到了旅行社在收取相关费用后,由于组团达不到最低出团人数,决定不再发团,应该全额退还相关的费用。但是,在《旅游法》出台前,旅行社对于已经收取的费用,会以已经预订机票、预订酒店、预订餐馆、签证手续费、购买保险、人工费用等为由,“适当”扣除相关的费用。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鹏十分渴望到极地参加旅游项目,但本国国内参加极地游的旅游者是很少的,在旅行社委托国外的旅行社后,可以按照当地的组团情况,决定发团的时间。小鹏对于国内旅行社的做法提出了担心和怀疑,这是由于他对旅游行业的运作规范不了解造成的,旅行社应该在旅游合同中予以告知,并且要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旅行必备法律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旅游法》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四、旅行社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吗?

旅行小故事

小朱参加了云南丽江的旅行团,到达机场后,地接导游通知游客说原来接待的旅游大巴车出现了故障,更换为两辆中巴了。游客们都表示了理解。但是当大家登上中巴车的时候,才意识到情况远没有想象的乐观。车上油漆斑驳脱落、又破又旧,都没人愿意坐下来。大家纷纷抱怨,导游赔着笑脸说希望大家将就一下,后面的服务保证让大家满意。

大家很不情愿地坐了下来,好不容易来到了住宿的宾馆,赶紧提了行李下车。但是大家更气愤了,原本旅游服务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旅行社会安排四星级宾馆,可是导游却将大家带到了一家家庭旅社。

还没等大家再次提出抗议,接待的导游就来到了大家的跟前。先是客气了一番,接着解释说游客当时与旅行社签署的合同是在旅游淡季的服务费用,但是现在处于旺季,那些费用完全不够用、无法维持本次旅行,之所以更换了大巴车和降低了宾馆标准,也是为了节省费用,尽可能完成本次接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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