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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景区 景点篇(1)

一、说涨就涨的门票

旅行小故事

小天准备在闲暇时间与三五同学结伴,一起走遍祖国的大好河山,他们一块儿到旅行社报了名,签署了旅游服务合同。小天回到家后,打算仔仔细细地把合同上的规定研究一下。旅游服务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写着,收取的费用为:门票、交通费、住宿费及住宿标准、每日三餐的费用及标准、优秀导游(领队)讲解费用等。小天没有发现什么特别的地方,也没有看到什么特别的说明。

不久,小天他们到达了旅游目的地,在办理完宾馆入住手续后,就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了景区门口。买票的事情早就交给导游了,大家在门口等着。可没一会儿导游一脸沮丧地回来了,大家并没有看到门票。导游说,本来门票是固定的,可是今天来了才知道,从昨天起该景区进入暑期接待旺季了,门票每张提高30元,问大家是否愿意补交差价。

没办法,都大老远来了,哪能为了区区30元不看了。大家每个人又交了30块钱给导游让他再次去买票。进入景区后,小天发现在主景区的两侧有巨大的横幅,左边是“古代嫔妃、宫女生活展”;右边的是“古代太监生活实物、图片展”。大家一下子来了兴趣,说是一定要进去看看。

但是走到门口大家傻了眼,门口的一个小牌子上面写着单独购票、持票参观。原来这个“特展”不同于景区内的展览项目,属于单独独立的内容了,需要再次购票进入。大家商量了一下,决定还是买票进去看一下。里面的展品主要就是一些图片和瓷器,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根本与宫女生活沾不上边,还有一些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弄来的字画、瓷器、图板,看着这些东西,大家感觉就像是在读一篇跑题的文章,没看几眼就了无兴趣地出来了。

到了下一个景点,小天他们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景区内的特展、文物回归展等需要再次购买门票,节省出游的小天他们再次大呼上当。

一天的行程下来,除了已经交给旅行社的费用外,大家还要为“二道门”“特展”的门票多支出很多的钱,合同上报出的景区、景点很多,但是大部分都是不收门票或属于公益性质的;收门票的景点,第一门票相对便宜,但里面却有很多需要自己单买票的地方,远远超出了大家的预算。小天和同学们很不满意,不单单是因为多花了钱,更重要的是,大家有一种强迫消费、被欺骗的感觉。

小天和小伙伴们想要明白,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在门票的价格规定和管理上有制定什么规则吗?对于门票的涨价有什么约束规定吗?另外,对于这种“园中园”“票中票”的情况有没有特殊的规定?

经验总结

案例中小天遇到的情况,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园中园”“票中票”的情况了。现在很多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主动寻找可以成为景点、但是又不收门票的地点。这样在旅游服务合同的开列上,会有一大堆列举的景区、景点的名称和旅游项目,给游客的第一印象就是内容很多、景点很丰富。这就是旅行社人为压低接待成本的一项策略。

在很多旅游城市,代表城市特色的博物馆、纪念馆都是不收门票的,而作为教育基地的抗日纪念馆、抗灾纪念馆、名人纪念馆等大都不收门票,或者仅仅收取比较低廉的管理费。进入景点、景区后,景区为了提高收益,人为设置“园中园”“票中票”,实行二次收费。这样一来,在旅游服务合同上看到的报价与实际参观、游览后花费的费用,差距很大。小天的旅游合同就是这种情况。

近几年来,景区、景点涨价严重,旅游已经变为一项奢侈的消费,景区、景点的涨价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听证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价格的变更。而有些景区、景点却不按照法律程序召开听证会,说涨价就涨价;另一方面,真正的价格听证会应该是有合理的涨价和合理的降价构成,而现在的价格听证会大多是涨价会,列会的群众代表无法表达出广大游客们的心声。

国家已采取一些措施规范涨价行为,其中主要的就是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规范听证会的法律程序,使涨价因素明白无误地传达给民众。在时机合适的时候召开降价的听证会,真正实现听证会的双向价格调节机制,改变目前的单向涨价的局面。

从收取门票的情况就完全可以看出当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当地发展旅游业的一个基本态度。

在部分旅游城市,不但景区、景点门票免费、低收费,而且在市政公共交通上也实行免费或者打折的优惠,这大大提升了所在城市的旅游形象,进而带动了与旅游密切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诸多产业的发展。

然而在另外一些城市的景区,部分旅游经营者都抱着“宰客”的心理。以至于很多朋友说再也不要去某某景点了,里面没有什么好看的,只是门票的价格太高,奉劝大家不要再上当之类的。这些景点的旅游主管部门,不是在维护和发展这些景区、景点的知名度,而是在损害这些知名景点的形象,让景区、景点给人留下一种宰人的印象。

笔者曾经到某知名的避暑圣地考察当地的旅游环境。当问及普通的海滨浴场的更衣、冲洗、出租游泳器具的价格时,着实被吓住了。当地的经营者说得也很实在,这里可以下海游泳的时间一年就4个月。但是其他的时间,他们仍要缴纳场地费、卫生费、管理费、税收等费用。他们只有依靠这仅有的4个月,通过提高收费的方式,弥补其他8个月的经济损失。笔者再次问及为什么不通过短租的方式经营,他们说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只按年出租、收取管理费,短租等于减少了他们的财路,他们又怎么会同意呢?

可以看出,部分旅游城市的管理理念根本不是为了发展本市的旅游产业,而是把旅游资源变成了自己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来源。游客的利益、游客的评价都不是他们担心的,他们只关心自己的收益。

我国没有不好的景区、景点,有的只是不好的管理和经营理念。旅游经营者没有真正将旅游产业的核心——游客当做顾客来看待,只有改变这种现状,才能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长足发展。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景区秩序谁来管?

旅行小故事

古都西安和西岳华山,是很多人向往已久的旅游目的地。小黎跟着旅行团踏上了陕西之旅。

每年的4月到10月是华山的旅游旺季,农历三月十五日是朝山日,会有盛大的庙会和庆祝活动,小黎这次正好赶上农历的山会日。大巴车刚到停车区,景区内就已经人流如织、车水马龙了。大家纷纷下车准备集合的时候才发现,这里来来往往的都是人,根本没有集合的地方。

导游决定先带大家去大门口。还没出发,只见后面来了一大队人马,敲锣打鼓、舞狮舞龙,抬着的祭品、点心、水果、条幅、彩旗不计其数,队伍浩浩荡荡。

祭祀队伍的到来,更增加了道路的拥挤,小黎一队人被拥挤的人群逼到了道路的边上无法继续前行。不过也好,正好可以看看山会祭祀队伍。游行队伍刚开始还可以顺利行进,但是,也没有过多大会儿,他们的队伍也被堵住了,只能待在原地,顿时没有了锣鼓和喧闹。

大家都踮起脚尖、伸直了脖子,想看清楚是什么原因堵住了大家的路。小黎也顺着大家的目光方向望过去,只看到满满当当的人,根本看不到尽头。

为了避免游客走散,导游让大家待在原地不要动,她到前边去看看情况。不久,导游急急忙忙地回来了。

她说华山景区刚刚接到通知,由于该景点客流量太大,要限制当天上山的人数,不再允许进入了。导游给出的建议是要么第二天同一时间再到该景区来;要么放弃该景点,变更为其他同等的景区、景点。

小黎对华山景区向往已久,团里很多游客也是如此。如果到这里后,不到华山景区游览一下,会十分遗憾。所以,该景点是必须参观游览的,大家决定第二天再来试试运气。

但是游客们不免有些疑惑了,景区为什么要限制游客数量,采取限流措施呢?预交的门票费用游客是否可以要求退回?为什么会有这个“限流控制”的规定呢?这和我们通常所说的机场“流量控制”有什么区别吗?

经验总结

很多景区、景点内的旅游资源是十分稀缺的,这些旅游资源有着巨大的文物价值、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在开发、利用这些旅游资源的同时,应该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

根据以往的经验,景区、景点知名度越高、参观的人数越多,门票收入就越多,就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就业等,因此旅游局官员都希望游客多多益善。但是,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更新,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护旅游资源的重要性。

最早的保护措施就是限制游客数量、减少开发的时间、控制总人数、限制游客的拍照、触碰等行为。法国巴黎的卢浮宫很早就开始施行对游客数量的限制。对于热点旅游参观项目,比如蒙娜丽莎画像参观更是限制很多,参观的时间和人数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的旅游部门对于旅游资源保护的认识不足,是有惨痛教训的,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敦煌莫高窟。由于认识不足,对于游客数量没有限制,也没有限制游客使用闪光灯,导致已经保存千年的莫高窟壁画上出现颜色变浅,壁画脱落、剥离的严重情况。文物专家分析的意见为:闪光灯强光促使壁画颜料分解;莫高窟附近的月牙泉干涸,影响了局部的湿度调节;参观人数过多,超过了洞窟的最大承载量。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限制人数、禁止拍照、改善环境。现在看来,这些原因和条件我们都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也愿意为国家的文物保护事业贡献一份力量,主动服从管理制度。但是在三四十年前,人们对于这样的原因和理由在情理上很难接受和认同。但是,时间证明这些文物专家的提议是正确的,他们顶住压力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是令人敬佩的。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对事实存在专业技术认识差异的情况下,要尊重专家、学者的专业意见,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不要用我们普通的生活认知去评判专家的意见和看法,要珍惜我们的文物资源。

另外的一种情况是,华山、黄山等景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如果短期内进入景区的人数过多,很可能发生拥挤和踩踏事故,因此,对游客数量的限制,成为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力措施。所以,当游客到达景区、景点发现临时采取限制措施的,应该积极配合景区的管理规定,导游也要积极配合变更旅游计划和行程路线,不要让远道而来的游客太过失望。

当然,从合同契约的原则看,没有参观游览的旅游景点,旅行社可以为游客办理退款、对游客进行赔偿、安排替代性旅游项目等,以最大限度地弥补游客的损失。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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