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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导游篇(3)

大家认为这才是三姐体现服务的本质,于是就把用不到的东西放在了三姐的身边。阿明的装备是最多的,一个大大的背包里面全是各种镜头,还有一个三脚架,阿明发现雁荡山周围的景点都是近景,只需要配用短焦镜头就可以,其余的设备根本用不到。他就把背包和三脚架放在了刘三姐身边,并叮嘱她小心看管。

阿明轻轻松松地拍了好多美景,一个小时后他回到仙人指路的景点,却发现自己的背包不见了,而一旁的刘三姐睡得正香。阿明赶紧把她喊起来,她却说自己什么也不知道。满满的一包镜头,价值十几万呢,阿明顿时觉得心疼,就跟刘三姐嚷了起来,但是已经没用了,在其他游客的提醒下,阿明赶紧报了警。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证实在刘三姐打瞌睡的时候,一个穿运动服的青年男子,偷偷把提包从三姐的身边抽走了,而熟睡的三姐对这一切毫不知情。民警说一定会帮忙追回赃物,但是阿明心里明白可能性不会太大。所以交警离开的时候,他狠狠地瞪着刘三姐,刘三姐一看阿明要发作,就哭着说自己也不容易,一天赚不了多少钱之类的,一下子弄得阿明也无话可说了。但是,丢失了大大小小的摄影镜头,意味着阿明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无法开展工作了,这才是阿明最担心、最烦恼的事情。

阿明只好给杂志社的主编打电话说明了情况,主编让他继续留在景区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接下来的几天,大家还是按照原先的计划继续自己的行程,阿明却什么心情也没有了。终于结束了三天的行程,阿明走之前去派出所询问,仍然是没有任何结果。

回到单位后,阿明在同事的帮助下清点了损失的财产,经过核实,损失大约在12万元左右,阿明向旅行社及当地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投诉申请,在多次与旅行社及旅游局的协调下,旅行社赔偿了4万元的损失。

经验总结

案例中阿明的财产损失是由于导游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的,因此游客们在选择旅行社和导游的时候一定要挑选那些资质高,有责任心的旅行社,因为只有这样游客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外,案例中的阿明当然也有自己不对的地方,外出旅行时,自己的贵重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不能够轻易相信任何人,因为一旦丢失就会出现各种麻烦,就像阿明工作也无法继续,所以外出旅行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丢失财物的情况一旦发生,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而且不可能全额赔偿,因此,如果不是非常需要,不要委托他人看管自己的贵重财物。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不能要求旅行社及其导游全额赔偿阿明的财产损失呢?

我们可以看出,阿明的财产损失是由小偷的盗窃行为导致的,而并非导游员盗窃造成的,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只应该承担保管不利造成的部分损失,而不会要求他们承担全部的赔偿损失。

而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有偿保管财物的,应该全额赔偿损失;如果是免费保管财物的,只要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因此不可能要求刘三姐按照法律上的严格法律责任来要求赔偿,这也就是在这次赔偿中阿明拿到的赔偿数额只有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的原因。

旅行必备法律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法》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五、珍贵照片的遗失或损坏

旅行小故事

小林与小丽相恋多年,打算在今年国庆小长假的时候旅游结婚,他们准备报名参加“海誓山盟大连新婚五日游”,几个朋友也应邀前去参加婚礼,见证他们的爱情。

这个叫做“世纪婚礼假日”的旅行社专门以旅行结婚为主要出游方式,他们承诺可以提供专业而全面的服务,所有的衣食住行都有详尽的安排,化妆师、服装师、摄影师一路跟随,随时随地见证和记录每一个美好的时刻。

小林小丽一行来到了金石滩海天浴场,在海风的吹拂下,海誓山盟、双方交换戒指,各种景色美不胜收,幸好摄影师帮忙记下了这些美好的瞬间。一切都在欢声笑语中顺利地进行着,但是当大家一起参加海景拍摄的时候,由于摄影师携带的工具较多,一不小心,相机被海浪打湿了。摄影师甩了甩相机和镜头,做了一个OK的手势让大家继续摆姿势,大家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小林和小丽对这次行程非常满意,朋友们也都说以后结婚就按照这样的方式来举行。

一周后,小林和小丽到旅行社选取照片,按照约定他们可以做三套大型相册保留下来。当她们坐在电脑旁的时候却傻了眼,照片中的人全都花了,只留下一条一条的色带。摄影师第一时间意识到问题所在,赶紧从相机里取出了SD卡,果然在相机与SD卡之间有一些干结的海盐的印记,估计是海浪打过来的时候,相机浸水了。

摄影师有些傻眼了,说相机是防水的,之前也有这样的情况,但是从来没有造成照片损坏的情况。小丽差点要哭,花费了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的婚礼,到最后却只是变成一次单纯的旅行,自己的结婚照一张也没有了。

旅行社的经理赶紧过来安慰小丽,说一定会处理好,再看看有没有补救措施。三天后,经理打电话过来,说他们已经尽力了,找了专业的相机修理和图像修改专家,但是由于SD卡的电极板短路,里面的磁条损坏了,相片无法恢复和修复,全部的相片都报废了。

对此,摄影师也是感觉很委屈,他说都是为了找到一个好的角度,才爬到礁石上造成相机浸水。而且只是照相服务出现了问题,他们当然不应该退还所有的费用。小丽一听火冒三丈,旅行结婚最重要的就是照片,现在照片没有了,就只剩下回忆了,这样的旅行结婚就没有意义了。小丽说自己受到的是精神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双方不欢而散,小林和小丽只好向旅游局进行了投诉。在旅游局的协调下,旅行社答应将拍摄的费用予以退还,并且承诺在附近的海滩浴场免费为小丽和小林再拍摄一套婚纱照片,但是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小林和小丽自己承担。事情最终得到了解决。

经验总结

生活中,每个人多多少少总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就像故事中的小林和小丽。像案例中的情况,即使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也不可能完全弥补他们的损失。因此,在有相关的服务约定的情况下,旅行社应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尽可能避免意外事情的发生。

旅行结婚照片是十分重要和珍贵的,最好是有自己的家人或者朋友在周围陪伴拍摄一些场景和花絮作为补充,以丰富旅行的内容,增加大家的回忆,也可作为备份文件进行救急。

就故事中双方所涉及的纠纷来说,摄影师是旅行社提供的,应该看做是旅行结婚服务的一部分,摄影师应该和旅行社一块儿对损毁照片的行为负责,因此应当由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正如旅行社经理所说的,只按照损失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责任。

现在的婚纱摄影往往是只让顾客挑选照片,而不把底片交给顾客本人,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且很多商家会把部分得意之作作为招揽顾客的宣传广告摆在影楼的显眼位置,这样是侵犯顾客肖像权的行为。消费者一定要学会识别哪些是侵犯到自身权益的行为,以便运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行必备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旅游法》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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