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
1.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2.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3.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定向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4.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后挂牌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变化。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做出明确安排。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1.挂牌公司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
2.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表决权回避制度等;
3.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是否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5.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是否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
6.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7.挂牌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8.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1.挂牌公司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
2.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4.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5.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是否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利;
6.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说明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提示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等法律风险;
7.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程度。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主办券商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已阅读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对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专业意见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9.12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对控股股东进行担保?如可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是否需要对外披露?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一规定对任何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挂牌公司,抑或是其他既不上市也不挂牌的公司都是适用的。
因此,挂牌公司可以进行对外担保,但对外担保需要合规,不能违规进行对外担保。
那么,怎样对外担保才算合规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因此,只有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才算合规。
那么,公司审议程序是指什么程序呢?它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有的由董事会决议即可,有的则应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才可以。
那么,什么样的担保需要由董事会决议即可,什么样的担保则应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才可以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7条第3款规定,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这就是说,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章程规定,仅需董事会决议就可实施的对外担保,仅需董事会决议即可;还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对外担保,则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这是《公司法》的强制要求。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作为被担保人的股东,或者作为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其所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即使如此,挂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担保的信息披露还做出了严格规定:
1.临时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九)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2.半年度报告中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23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等。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公司还应当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