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什么是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该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3.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4.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5.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前,应当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
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则规定:
1.主办券商应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明确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2.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履行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督导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及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3.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当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挂牌公司应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另行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公告。
抢滩资本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转板指引八、挂牌后的持续督导4.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自持续督导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督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主办券商在履行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主办券商的更换而免除。
5.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应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勤勉履行审查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督导职责。
8.2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期有多长?
股转公司实行挂牌公司持续督导终身制,只要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就必须聘请主办券商进行持续督导。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8.3主办券商负责挂牌公司持续督导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什么资格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规定:“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履行督导职责。”
8.4持续督导过程中挂牌公司的权利有哪些?
挂牌公司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主办券商的业务指导。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主办券商的指导。
8.5持续督导过程中主办券商的权利有哪些?
1.主办券商有权对挂牌公司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2.主办券商有权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规定,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3.主办券商有权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对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4.主办券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5.挂牌公司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可以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6.按照约定收取持续督导费。
8.6持续督导过程中挂牌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1.挂牌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工作,向主办券商提交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3.挂牌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挂牌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4.挂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挂牌公司拟披露信息须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6.挂牌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7.挂牌公司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8.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9.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之间的联络人。
10.挂牌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11.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更换或辞职的,挂牌公司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12.挂牌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13.挂牌公司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主办券商,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14.挂牌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挂牌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16.挂牌公司应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披露前经主办券商审查。
17.挂牌公司应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应经主办券商审查。
18.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挂牌公司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主办券商。
19.挂牌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按规定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挂牌公司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告知主办券商,并按有关规定向主办券商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
20.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挂牌公司应提前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
21.挂牌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主办券商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22.挂牌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现场调查:
(1)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认真接受主办券商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3)主办券商现场调查发现挂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错误、不充分或不完整情况的,挂牌公司应及时进行更正及补充披露。
(4)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整改要求,整理规范相关事项。
23.支付持续督导费。
当然,有些义务实际上既是对投资者、监管部门的义务,也是对持续督导人的义务。
8.7持续督导过程中主办券商的义务有哪些?
1.主办券商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挂牌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主办券商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人员为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的联络人,须与挂牌公司保持密切联系。
3.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4.主办券商应督促和协助挂牌公司及时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5.主办券商及其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知的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8.8《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和《持续督导协议书》两个范本的区别何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范本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未挂牌前与其主办券商签订协议,由后者负责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的情形。
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持续督导协议书》范本适用于已挂牌公司与一家主办券商解除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或持续督导协议,另外聘请其他主办券商并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由后者负责持续督导的情形。
8.9持续督导的费用大概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