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半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是否一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半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估计与上年度财务报表是否一致。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是否存在前期差错更正。若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应当说明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是否存在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若存在,应当说明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的内容及其影响。
(5)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应当说明变化的原因。
(6)是否存在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的信息。若存在,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和分部利润(亏损)。
(7)是否存在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非调整事项。若存在,说明具体情况。
(8)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是否发生变化。若变化,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9)重大的长期资产是否转让或者出售。若存在,说明具体情况。
(10)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变化。若变化,说明具体情况。
(11)是否存在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若存在,说明具体情况。
(12)是否存在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若存在,说明具体情况。
具体的报表项目注释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规定编制。
5.非财务信息
非财务信息包括重要事项、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三个部分。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定向发行、重大诉讼与仲裁、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合并、资产权利受限情况、股权激励、承诺履行等。
挂牌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已经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进行的定向发行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次数、发行股份总量、募集资金数量等。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的概况及涉及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报告期末净资产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以前年度发生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进展的,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已经审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案件的执行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等。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公司还应当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并持续到报告期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应当说明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同时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履行的程序,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并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持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挂牌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资产中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账面价值和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
挂牌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前年度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变动情况,并说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情况。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已披露的承诺,应当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及报告期期末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并对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并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性别、任期及持股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变动情况,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备查文件目录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内容包括:
(1)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3)报告期内在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7.7挂牌公司如何披露年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8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有何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引”)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具体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1.一般要求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应摘自年度报告正文,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挂牌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亦可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业分类标准的数据、资料;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指引要求披露事项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说明。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2.年度报告正文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监事会及其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缺席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挂牌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目录后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经营状况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风险。公司应当重点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2)公司简介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1)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4)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5)公司登载年度报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6)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场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及挂牌时间。
7)公司年度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上述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简要索引说明。
8)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聘请的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的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挂牌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本年度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挂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1)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3)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4)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挂牌公司应结合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进一步解释和分析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的重要历史信息,并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公司应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与说明。
公司可对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说明。
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对公司自行整理编制的资料及数据,应加以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
披露内容应突出重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挂牌公司应回顾分析本年度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尤其应着重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原因。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年度内有关业务、产品或服务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业务、产品或服务的重大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2)本年度内行业发展、周期波动等情况;行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等的变动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