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39.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40.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41.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
4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4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44.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
45.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46.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47.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48.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5.10公司挂牌后如何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11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有什么特殊要求?
为股份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核准或备案。但根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须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
下表是资本市场业务做得比较好的全国前23名律师事务所,可供参考。
附:2011年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量排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61北京市囯枫律师事务所24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18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16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135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13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所127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12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19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119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101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91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81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813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813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616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616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51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518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518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51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5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42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423资料来源:http://www.law-lib.com/zt/2011/zjflff
5.12挂牌公司的成交清淡怎么办?
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6年来,市场交易一直极其清淡,挂牌公司的成交价均未形成连续的价格曲线,其中相当一批公司全年无交易。为完善市场定价功能,提高市场流动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在保留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并行实施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挂牌公司股份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等进行转让,并可以转换转让方式。采用做市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进行交易,投资者之间不能直接成交。
做市商(Market Maker)是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做市商制度以美国的“全国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简称“NASDAQ”)最为著名和完善。其运作原理如下:
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就其负责的证券,向投资者报价买入、卖出,并在该价位上随时接受投资者任何数量的买卖要求;投资者直接与做市商交易,按做市商报出的买价和卖价成交,直至做市商改变报价。在具体操作上,做市商通常先垫入一笔资金以建立某些证券的足额库存。然后做市商挂出交易牌价,用自己的资金从投资者手中购入证券,再以略高的价格出售给想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从中赚取差价。如果投资者询问的做市商不经营他想买卖的某种证券,该做市商会查明并找出报出最低卖出价或最高买入价的做市商,并向其订购;做市商之间的价格是批发价,在批发价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一定的差价即为做市商对投资者卖出或买入的零售价。不难看出,做市商正是通过这种用自己的资金为卖而买、为买而卖的方式联接证券买卖双方,组织市场交易活动,为有价证券创造出转手交易的市场。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避免了交易指令不可执行的风险。显然,这对于交易量小、不活跃的股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5.13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范本,主要内容如下: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回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二)股本总额。
(三)股东人数。
(四)股权结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关措施。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挂牌申请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挂牌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正式挂牌前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票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