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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历史———土地“所有占有,二元并重”模式研究(5)

财产利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所有者自己利用其所拥有的财产,耕种自己所拥有的田地,住自己的房屋;二是所有人将财产交给他人使用,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的财产,租佃他人的田地耕种,租用他人的房屋等等。第一种形式中,财产利用没有产生不同于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所有人与利用人合一,不特定的义务人履行对所有人的义务就足以保障财产归属和利用秩序。财产利用的收益和后果均有所有人承担,不直接影响他人利益。因此,在这里,有财产归属制度和所有权就足够了。但在第二种形式中,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就复杂得多。在所有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插进了一个财产的利用人,而利用人原本是不特定的义务人之一,但由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交给其利用的事实,利用人就变成了有权支配他人财产的权利主体。对所有人,其所负的义务由原来一般的消极义务变成了特定的积极义务;而对不特定的义务人,利用人就成了所有权的代表,要求他人像尊重所有人一样尊重自己。这样,便形成了所有人与利用人、利用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所有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复杂的有关财产归属和利用等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仅用所有权理论和制度是不能解释和调整的。这说明,财产利用,特别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问题,不是传统物权理论上的所有权所能包容的,这是一个独立的财产问题,需要物权法以有别于所有权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加以解释、规范和调整。

12.3.3.3构建新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意义重大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带有其所处时代和社会的烙印和特点,都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当代中国不应完全认同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更不应照搬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的财产权利制度安排。特别是在农村土地制度构建方面,突显土地的占有权和实际利用意义重大。

一方面,当代中国财产占有和利用问题日渐突出。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革命迅速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水平,使人类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对资源和财富利用以由简单的利用转向创造性的利用。当财产利用所创造的新增财富远远高于原有财富时,如何确认新增财富的归属,是像以前一样以原有财产所有权为唯一依据,还是承认财产利用人有分享新增财富的权利?当财产所有人将财产交给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家经营管理时,如何确定经营管理的权限?是一切按所有权人的授权进行还是承认财产利用人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财产法如何界定财产所有权人与财产利用人所享有权利和所承担义务的内容,如何做到既保证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又能充分调动财产利用人的积极性,做到所有人和利用人的利益的平衡,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如何适应和规范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经营形式,等等。总之,以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当代中国的物权法不能不重视普遍存在的非财产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客观现实。

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制度也决定必须高度重视财产占有和利用问题。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是中国最大和最基本的国情。中国的财产权利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必须反映和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须为基本的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服务。社会主义社会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得公有财产不像私有财产那样,具有强烈的实现对财富的控制和垄断的要求。公有财产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物质条件和保证,是为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在公有制条件下,财产的归属秩序己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重要的是如何合理利用财产,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公有制不需要过分强调所有权,更不能因此而违背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利用的规律,相反,为了充分发挥财产利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公有制要求我国的物权理论和财产制度安排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在物权理论构建和财产制度安排中必须对公有制条件下财产利用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还财产利用制度在整个财产权利制度中应有的地位。

我国农村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土地利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样是由国家法律设定的财产权利,而不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权能而形成的财产权利。无论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而且,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安排上没有私有制条件下要求突出土地归属与以土地所有权为中心的负担,能为农村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因而,传统财产权理论中关于物权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命题和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权理论,不适合当代中国的财产权利制度安排,不适合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安排。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出现了诸多需要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在思考、设计和改进农村土地制度时,必须将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而加以考虑。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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