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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法制篇(1)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法律,对于道德所希望的一切事情,都想用刑的力量去强制人民遵循,“出于礼则入于刑”。当道德范畴的内容随民生而变的时候,法律思想也随着道德思想而变,成为中华法系的生命所在。《大戴礼记·盛德》载:“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战国时李悝集诸国法典所著《法经》六篇,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商鞅接受《法经》入相于秦,改法为律;汉代萧何又参照秦律作“九章律”;三国时期的魏国参酌汉律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大唐贞观年间撰成唐律十二篇,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后,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同小异。中华法系中刑法与民法不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混,直到清末筹备立宪变法,刑法才独立出来。清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公布的《大清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但因清政府的覆灭而未能施行),中华法系从此解体,而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新刑法开始在中国施行。

“宪法”是中国古代最高的法律吗?

宪法一词是从拉丁文翻译过来的,本源于costituio,其原意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日本人借用为constitution 的意译,我国近现代也沿用了“宪法”这个名称。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法律的法律”。我国古籍中也有“宪法”一词,如《尚书》中有“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语九》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旧唐书》中有“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等,这些指的是典章制度和法令的公布,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主要是指刑法而言,而不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的法律。

中国历史上哪部法典最有名?

我国法律发展史上,人们一致公认最具代表意义的刑法典,是产生于唐朝并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期法典制定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朝《永徽律》的律文注释全书,因为在《永徽律》执行过程中对律文的理解有差异,故由长孙无忌等进行了疏解,每条下附有说明和解释,随律颁行,由于它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具有极大权威性,成为了唐代官吏审理案件的标准。唐时原称《疏律》,其后宋朝沿用,直到元朝才通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一部儒家伦理化的法典,用儒家伦理化思想全面指导立法和法律注释,并积淀、衍化为律疏的原则和规则。唐代的统治者总结了汉代“引经决狱”、魏晋南北朝的儒生注律和伦理入法的立法成果和历史经验,将儒家伦理观念确定为制定律疏的指导思想。《唐律疏议》的律文解释中,既重视疏注词义,又不忘阐明法理,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内容更加丰富。对于律文中某些难以理解的难题,采用生动的问答方式作进一步的阐释,辨异析疑,还大量引用书外法令作为必要补充。《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不但集中体现了唐代初年封建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并且注重鼓吹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为维护封建统治作出了卓著的贡献,堪称古代律学的一大杰作,历来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评价。唐以后各朝封建法典的制定和解释,都引其为蓝本,广为参考。

什么是“法”、“律”?

甲骨文中未发现“法”字,西周铜器铭文中“法”字的古体是“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庸”在传说中是生性正直的神羊——独角兽;“去”就是断案时由神羊触审,被神羊所触的人败诉;“水”代表神意裁判公平、不偏不倚、平之如水,描述了一幅神羊裁判的图画。尽管战国时期已有了简化的“法”字,但其古体一直保留到秦汉时期。周代已经有“法”的存在,《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周礼》“以八法治官府”。但现代意义上的“法”的大量使用是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晋国有“被庐之法”、“夷搜之法”,魏国有“法经”、“国法”,燕国有“奉法”。

“律”出自原始社会黄帝时代“师出以律”(《周易·师》)的故事。黄帝命伶伦把竹竿截成竹筒,钻上眼,用嘴吹,发出各种声响,用来指挥军队的前进和后退。竹筒的声响“律”体现了军队的纪律,有军法、战时号令的作用,又延伸出“规范”的含义,“范不一而归于一”,以后带有军刑意义的都称为律。后来,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律”为新制定的法律的总称,但其影响并不限于秦国。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摘有魏安釐(xǐ)王时的户律和奔命律,说明至少在秦始皇统一前,魏国已经使用了律的名称。律既表现为综合性法典,也表现为单行法规。此后,中国历代的正式法典都称律,秦律被汉朝继承,号称“九章律”;汉律被改编为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被东晋及南朝沿用;北朝有“北魏律”、北周的“大律”、“大齐律”;隋朝有“开皇律”;唐朝有最具代表性的唐律及其疏议;明朝有“大明律”,清朝继之改称“大清律例”。但民国时的立法,法典又改“律”为“法”了。

成文法是何时出现的?

在周朝以前,法律是秘而不宣的,实行临事制刑,礼刑不固定结合,对一定违礼行为施用何种刑罚全凭执法者的决断,断狱者必须用心体会礼的要求。

春秋时期,争取法律公开成为推行社会改革的一项内容。公元前538年,郑国子产(郑穆公的孙子)把刑法铸在鼎上。这种用固定的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做法遭到了保守贵族的批评。晋国大夫叔向认为,道德习惯的控制力远远大于成文法,单纯依靠法律可能让刁民钻空子,反而会增加社会动乱,而子产回答,就是要通过铸刑书建立新的道德(《左传·昭公六年》)。子产执政一年后,郑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定秩序。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把前执政者范宣子制定的刑法铸在鼎上公布,称为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的思想家邓析私自修改郑国刑法,并刻在竹简上,是为“竹刑”。邓析的做法触怒了执政大夫驷颛,以“诈伪之民”将其杀害,但邓析的刑法还是被采用了。后来,各诸侯国的法令编纂接踵而起,晋国有被卢,楚国有茅门、仆区,齐国有轨里。公元前407年,魏相李悝综合各诸侯国的成例,拟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刑法典《法经》,法律秘密时期宣告结束,中国进入法律公开的历史时期。

“三尺法”是什么?

西汉武帝时,廷尉杜周不依法办案,而是专门迎合汉武帝的旨意断狱。有人指责他“不循三尺法”,他理直气壮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在纸张发明以前,法律一般是铸在鼎上的,而在邓析私造“竹刑”以后,竹简成为记载法律的主要材料。秦汉时,用于书写文字的竹简长短不一,一般短简用于缮写传记、杂文,而长简用于缮写经典,三面有棱的简则用做儿童识字的课本。皇帝册封诸侯的策书是用二尺或一尺长的简,平时的诏书则用一尺长的简,民间缮写的传记、书信等也都用一尺长的简。汉代的律令是记载在长简上的,史书记载“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盐铁论·绍圣篇》),居延汉简中缮写法律的汉简中最长的一支(甲编第2551号)简长0.675米(汉制一尺为0.233米)。不过,从考古发掘的实物看,简策的长度并不严格遵循制度的规定,有的简策是有出入的。实际上,汉代人是举大数概略地把用于缮写律令竹简的长度叫做“三尺”的,并把“三尺法”作为法律的代称。宋代王观国《学林》认为:“法律者,一定之制,故以三尺竹简书之,明示其凡目,使百官万民巡守之。故谓之三尺。”

旧时,衙门的公堂是依据法律审理案件的地方,审案时放文房四宝及捕签、荆签、惊堂木等审案所需物品用的桌案,也被俗称为“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

“发号施令”的“令”是指什么?

《尚书·囧命》有“发号施令”。《说文解字》曰:“令,发号也。”令是君主专制时代由皇帝根据时事需要随时在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秦始皇规定皇帝“令曰诏”,从此诏令连称。秦汉时,皇帝发布的法令都以诏令形式颁行。西汉令极多,涉及面广,有考核官吏的《功令》,限制刑具的《箠(chuí)令》,管理监狱的《狱令》,尊养老人的《养老令》等,以致“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编为令甲、令乙、令丙,以方便官吏检索。曹魏立国以后,在律典之外制定了“令典”。晋朝进一步进行完善,律典是定罪量刑的法典,而令典是规定制度的法典。律典、令典并列的法典体系历南北朝、隋、唐、宋均未改变。明朝时,令典已不再是官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制度大全,仅按朝廷六部大概规定一些最重要的制度。清朝以后不再制定令典,令仅是一般法令的泛称。

“作奸犯科”的“科”是指什么?

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在汉代叫“科”。汉代的科有处罚藏匿罪犯的“首匿之科”、惩罚逃亡人的“亡逃之科”、惩罚投寄匿名信的“投书弃市之科”等。《后汉书·陈宠传》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科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科有两个含义,一是科刑,即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二是科条,即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

“刑”、“罚”是指什么?

在战国以前,“刑”往往用以专门表示法律,也指征伐战争和施用肉刑。但战国时期成文法以各种形式公布之后,“法”作为表示法律最恰当的用字逐渐深入人心,而“刑”以后一般专指刑罚。汉文帝以责打身体、强迫劳役等代替肉刑,并强调要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刑罚改革远远领先世界其他地区。不过,当时的“刑罚”并不是说对犯罪人用刑以示惩罚,因为“刑”与“罚”是有区别的,“刑”是指肉刑和死刑,而“罚”则指以金钱赎罪,有谓“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尚书·吕刑》)。后来才泛指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明史·刑法志》)。

什么叫“刑”?“五刑”和“九刑”分别指什么?

刑是戗的借字,“刃、戗,刑也”(《集韵·唐韵》)。刑必留下创伤、疤痕,因而周代常以刑、杀并称。古人也经常兵、刑并提,“刑出于兵”,“大刑用甲兵”(《汉书·刑法志》),兵刑同制。在反复使用过程中,刑逐渐与兵分离,逐渐系统化。

五刑是对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手段的概括称呼,从最初形成到完善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五刑”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据说是黄帝时期东夷的领袖蚩尤和苗民所发明的“五虐之刑”(《尚书·吕刑》),即“劓、刵、琢、黥、丽”。禹灭三苗后,皋陶吸收三苗“旧五刑”的刑制,续成“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割耳的刑罚施行在军中,新增的刖刑是砍掉腿或是敲掉膝盖骨。《国语·鲁语上》从施刑方法上总结,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为五刑。

早期的五刑是通行于汉文帝之前的肉刑和死刑,断狱者有了定制可循,相对于夏桀、商纣等前代滥造酷刑是历史的进步。晋时以“死、髡、完、作、赎”为五刑,是隋唐五刑的滥觞和过渡。北朝时的北齐以“死、流、耐、鞭、杖”为五刑;北周改耐刑为徒刑;隋朝去鞭刑加笞刑,确定五刑刑名为“死、流、徒、杖、笞”。唐朝沿用而改其顺序为由轻至重,将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除五刑外,还有许多使用于朝堂内外的法外刑罚。直到清朝新刑律颁布,才开始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由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五种刑名组成的新体系。

《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在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如“刑书九篇、周法九篇”。“九刑”应该是周公旦所作的刑书九篇。五刑是主要刑,而流、鞭、扑、赎是辅助刑,合称九刑。

秋审是怎样审判的?

《旧唐书·刑法志》载,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同时对待决之囚实行三复奏的制度。明英宗天顺年间创立朝审制度,清朝在继承朝审制度的同时又另立审判外省死刑重案的秋审制度,《清史稿·刑法志》曰:“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按清律,死刑分为“斩立决”、“绞立决”和“斩监候”、“绞监候”两类。前者立即处死,后者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因为复审各省死刑案件是在秋季举行,因而称作“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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