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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土地承包(7)

【专家评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同时,《农业法》也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因此,“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为两部分:一是承包人死亡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与家庭承包相同;另一部分,为了保护“四荒”土地承包人的治理积极性,在承包期内,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是与家庭承包不同的。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既可以继承王某治理的荒山的承包收益,还可以继续承包这片荒山,直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1、承包人能否立遗嘱将自己承包的林地赠给他人?

【宣讲要点】

林地承包人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承包的林地赠送给他人,受遗赠人既可以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除非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有相反的约定。

【典型案例】

孙某是双山乡某村的农民。15年前他承包了乡里的一片荒山,从事林业生产,经过十多年的辛勤劳作,荒山已经变成了青山。孙某在承包的过程中雇佣了邻村的亲属蒋某帮他一起治理荒山,从事林业生产。孙某惟一的孩子已经大学毕业,现在已经是一名工程师,在省城工作。在临去世前,孙某希望有人把他的事业继承下去,但自己的孩子显然不行,于是他想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让蒋某继承。村里有人听说后表示反对,认为蒋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因此无权获得该片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蒋某为此到乡政府咨询。

【专家评析】

由于林地承包的特殊情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但是林地又并非任何人都有能力并且愿意继承的,为了维护林地的持续生产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应当允许林地承包人把林地遗赠给他人经营。因为林地既然允许继承,就应当允许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林地的继承人并不一定需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受遗赠人也不一定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案中,孙某可以将其承包的林地立遗嘱赠给蒋某继承,除非孙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有相反的约定,并且蒋某继承后承包的期限只能在孙某死亡后剩余的承包期限范围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2、承包土地被调整,原承包人能否在原承包地上继续行使承包经营权?

【宣讲要点】

承包土地经调整后,承包关系重新确立,原承包人不再享有原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典型案例】

陈某和苗某均是某乡水泉村的农民。2009年春,水泉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根据上级政策,对全村农民耕种的土地和荒地进行调整,将苗某的3亩土地调整给陈某耕种使用。此后,苗某以其土地不应被调整为由,多次找村里领导协商,村里一直未予解决。2011年11月2日,苗某擅自将陈某耕种的油菜苗犁掉,自己另种其他庄稼,强行耕种至今。陈某制止无效,找村组干部解决,苗某以这3亩土地系其荒地为由拒不归还。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苗某停止侵害,返还责任田。

【专家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时,均可依据有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陈某和苗某双方所争执的3亩土地,是水泉村村组发包给农民陈某的责任田,陈某应享有此块土地的耕种受益权利,且已实际耕种受益两年多。农民苗某擅自将陈某管理耕种的土地占有使用,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返还责任田,并赔偿陈某的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3、承包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是否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宣讲要点】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王某一家有三口人,王某承包了村里的7亩地,并和村委会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王某在农忙之余,在一家个体维修厂工作,由于王某技术好,每月可拿近3000元工资。因此,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挺好。2013年1月,王某所属的镇上有一些经济房要卖,王某托人打听价钱便宜,便找人联系卖方,后以8万元买得了10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房。于是王某一家便迁到镇上(仍为农业户口)。2013年6月,王某与原同村的村民黄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从2013年7月1日起王某承包的村里的土地转包给黄某,承包期限为20年。村里的领导得知王某和黄某签订了转包合同后,找到王某,通知其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里。而王某认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未到期,村里无权收回土地,且自己有权将土地转包给他人。

【专家评析】

我国《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曾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这里的小城镇,包括建制镇、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也即,除设区的城市以外,其他镇和城市均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的小城镇的范围。国家法律做出这样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进入小城镇从事二三产业或农忙时务农、农闲时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他们在小城镇的工作很多都是临时性的,并不稳定。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够健全,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一旦遇到工作困难,而在农村又没有承包地,就可能失去生活来源,造成社会问题。所以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总之,如果承包方只是迁入小城镇落户时,法律保留其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如果承包方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的工地。

本案中,王某一家迁入小城镇并保留农业户口,其仍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就是说,王某和黄某可以签订转包合同,由黄某转包王某的承包地。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4、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宣讲要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典型案例】

蒋某是某乡丙村的农民。2012年3月,蒋某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丙村东面的一片荒山,准备从事林业生产。签完合同后的第三天,蒋某便来到乡政府迫切要求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他,需要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蒋某才能领到该证书。

【专家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农业部2003年12月1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7条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方式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程序,第8条规定了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情形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程序。

本案中,蒋某应当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然后持乡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审核通过后才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条指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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