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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专利权的保护(8)

某厂应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专利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某厂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即在2008年5月以前提起诉讼,超过这个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纵使能够确认甲公司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某厂应当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知"是指某厂确实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应当得知",是指无论你事实上是否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但从常理上和逻辑上分析,人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某厂知道,从而某厂即使真的不知道,也会被视为知道。在本案中,某厂已经在2008年5月知道了甲公司有侵犯某厂专利权行为的事实,因此某厂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8年5月起开始起算,即应当在2010年5月以前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1条第1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62条第1款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0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1.使用自行购买的设备是否构成对专利人的侵权?

【宣讲要点】

在专利被授予后,任何人都不得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否则构成侵权。这里说的实施专利,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应该谨慎查询所使用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如果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仍然继续使用该专利产品,那么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按照企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典型案例】

狄某是浙江一家个体企业的负责人。目前狄某遇到这样一件事情:今年年初,狄某通过正规渠道买了一台新型的缝纫机用于生产。但不久前,有一家公司以狄某这台缝纫机侵犯了他们的专利为由,将狄某告上法庭,要求狄某对其进行赔偿。在收到传票时,狄某有点莫名其妙,缝纫机也有专利吗?自己使用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东西还会侵权?狄某为此也询问了几个律师,但得到了不同的回答。现在都已经快开庭了,狄某对这些问题仍然弄不明白。

【专家评析】

本案中,缝纫机可以有实用新型专利,同样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本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这种行为属于非恶意行为,故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应当能够证明:第一,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第二,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情形,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为而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就构成故意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

对于狄某所提到的是否赔偿问题,我们认为,狄某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就算该缝纫机是专利产品,但狄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购买的,并没有侵犯其专利的意思;其次,狄某购买缝纫机是为了使用缝纫机进行生产,而不是再将其出售,而狄某的使用方式,对于缝纫机来说,应该是合理的。法律保护的不只是专利人的权利,还要保护狄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2.有专利证书就不会侵犯专利权吗?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只有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因而专利权的稳定性比较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样,在申请的时候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只进行初步审查,因而专利权的稳定性不强。在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专利其实是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对该产品相同和相关领域已申请或已授权的专利进行必要的检索,最大限度地避免生产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如果因专利侵权遭遇专利诉讼,要选择合理的抗辩理由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首先要判断自己的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自己生产的产品同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早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生产相同产品,以上几种情况存在就不会构成专利侵权;否则,就要考虑准备证据,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

【典型案例】

A地一贸易公司于2012年申请了一件名为洗车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同年获得了授权,之后开始生产,产品销路不错。2013年4月,该A地贸易公司忽然接到法院传票,B地一汽车配件公司起诉称,该贸易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汽车配件公司称自己的专利于2009年已经获得授权,并维持专利权有效,贸易公司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和合理支出5万元。贸易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产品,没有侵犯汽车配件公司的专利权,并且销售该产品的利润很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申请专利在先,被告申请专利在后,经过当庭比对,被告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以自己也获得专利授权为由进行抗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专家点评】

在这个案件当中,贸易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有专利权就不构成侵权的想法,是因为对我们国家的专利制度不够了解。

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在于企业是否有专利。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唯一的,即在后产品是否落入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要看在后产品是否包含了在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构成了专利权的侵权。专利侵权的后果就是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专利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诉讼是非常专业的工作,最好能委托专业的专利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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