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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军人的抚恤优待(3)

14.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怎样补办评残手续?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服现役期间的3年内,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未及时评定”是指由于组织上的原因(部队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或因病残原因(如精神病患者本人无行为能力)造成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的。“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是指服役期间致残医疗终结3年后,或者没满3年即退出现役两种情况之一。“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关于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的书面记载。“医疗终结”是指现役军人致残后首次医疗终结(指负伤就医后首次出院,或者首次就医后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及时转院的,经转院抢救、手术后首次出院。“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

①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②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三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三年以内由所在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15.现役军人怎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明显不符”是指现役军人经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退役军人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书面出具有效医疗证明,认定已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档案记载负伤部位的现有残疾情形不一致。

残疾军人等级与残疾情形不一致,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16.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如何享受残疾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因级别不同、致残性质不同、以及工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残疾抚恤金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分别对应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方式的补助”是指优待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临时补助、节日慰问以及实物优待等多种形式的补助。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7.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或病故后有什么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8.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可以由国家终身供养?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和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可以集中供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具备上述条件申请集中供养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19.残疾军人需要配制的辅助器械如何解决?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负责解决”是指:正在服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具体落实;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落实。

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的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使用年限、所需经费、器械制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制定。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0.义务兵家庭享受哪些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均要对其家庭给予优待。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统一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3)优待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物质优待,保证其总体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4)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5)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队选拔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及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前后享受哪些优待?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所分得或保留的责任田地,在服役期间由其家庭成员负责耕种。家庭成员无力耕种或耕种有困难的,由乡、村基层组织群众代耕,或雇工耕种,也可临时转包他人经营耕种。在集体经济组织保证其退伍回乡时能够及时分配责任田的条件下,也可暂交给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如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取为军队干部,初级士官选取为中级以上士官,原籍农村则应收回他原有的那一份责任田。

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他们原来承包的责任田由其家人耕种,是有收入的。因此,凡按土地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产品订购任务,应该照章缴纳。但考虑到他们在部队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原籍农村按人头摊派的故乡劳务、义务工等属于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的摊派应当予以免除。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根据信息产业部和总参谋部规定,义务兵免费邮递的信件以私人通信内容和非航空、挂号、快件等特殊方式邮递的国内普通信函(或明信片)为限。每件信函重量不能超过20克。超出这些范围的以及其他各类邮件都须按规定贴足邮票交寄。免费邮递信件的待遇只限义务兵本人从部队发信时享受。军队干部、士官、职工,义务兵家庭成员不能享受这项待遇。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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