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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军人保险(4)

1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根据军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计划分配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划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为了弥补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差,预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引发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所需经费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

二是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根据有关文件,军队复员干部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谋职业;军队复员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队干部复员对象包括:符合退役条件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军籍等不宜安排专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

三是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放给退役金,退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15.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有什么标准?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是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我国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城镇就业人员的主要养老保障制度,国家强制实行,无论个人账户累计水平还是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都相对较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解决农村和城镇没有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个人自愿参加,个人账户累计水平和养老金标准相对较低。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军人所从事的军事劳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劳动,军人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以及退役时保险资金的转移数额等,应当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确定。军人退役时,其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所积累的养老保险权利,与地方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取得的权利相一致。

军人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按照现行政策,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统筹基金。

根据军队现行工资政策,计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工资项目时,军官、文职干部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军官、文职干部和试管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综合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义务兵或者供给制学员提干和义务兵选取士官前服役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当年1月份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数额一次算清。士官提干的,士官期间的退役养老补助案每年12月份本人工资数额计算,提干当年按下达干部命令上月本人的士官工资数额计算;义务兵期间按选取士官当年1月份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数额一次算清。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制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军人工资的调整,由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执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16.军人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兵役法、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法律法规,部分军队和士官从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招收,这部分人员入伍前有的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军人保险法第十五条对他们入伍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作出规定。而军人都要面临退出现役的问题,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养老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五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养老、自主择业养老、退休安置养老。每一种方式对于军人服现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军人保险法第十五条到第十九条针对不同的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军人入伍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根据兵役法、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军队干部和士官可以从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招收。这部分人员入伍前有的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因此军人保险法和有关法规对他们入伍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作出明确。

根据现行军人退役安置政策,除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由军队保障外,其他人员都要退役安置到地方,其养老待遇最终要在地方落实。由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采取退役时一次算清转移的办法,军人服役期间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军人入伍前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军队无法衔接。为此,《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人入伍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和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到退役后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规定,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军人退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主要是由于目前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军人实行退休金制度,由军队或者安置地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退休费;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这部分人员有相应的养老保障,不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军人保险法》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8.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针对军人退役安置方式不同、退役时安置单位或者安置地能否明确等实际情况,《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利于操作、处理便捷”的原则,分别处理。

(一)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由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相关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

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或者干部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或者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9.军人服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役后的养老保险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直接关系到军人退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益积累,因此,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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