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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1)

1、老人生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能否继续主张?

【宣讲要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即是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期待获得财产赔偿,该赔偿财产属于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

【典型案例】

2009年3月8日下午,80高龄的冷某(女)见女儿徐某与村民金某发生口角,遂手拄拐棍上前劝解,被金某碰撞倒地,致右股骨骨折。冷某当日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30日出院。经法医鉴定,冷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冷某出院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冷某于5月6日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某于7月14日自然死亡,法院通知冷某的法定继承人徐某参加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不能继承。理由是,冷某身体受伤致伤残九级,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只有其自身能体会到,别人不可替代,因而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冷某死亡后,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随之消失,因而不能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不能由他人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计算到死亡之日,由继承人继承。理由是,冷某自伤残之日致死亡时止,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是显然存在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人性化的要求给予赔偿,由继承人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应该由继承人继承。理由是,冷某生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属于冷某个人可期待获得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继承。

【专家评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损害。其特征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精神损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造成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后果。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即是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期待获得财产赔偿,该赔偿财产属于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也已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转让或继承,因此冷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其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互抵触,处理遗产时应当以哪个为准?

【宣讲要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抚养该公民,该公民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相对于遗嘱和遗赠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更高。被继承人生前同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同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照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方某的伯父方某某因老伴早年去世,独生女儿在国外生活,只剩他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便在2006年与方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前他由方某赡养,死后由方某安葬,留下的一套房屋归方某所有。该协议由邻居证明。2010年5月,方某的伯父病重,其女儿从国外回来照料,不久方某的伯父就因病去世,并由其女儿进行安葬。方某的伯父去世后,方某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执行协议,而其堂姐却拿出父亲去世前写的遗产归女儿所有的遗嘱,因此拒绝将房子交给方某。方某一纸诉状将其堂姐告上法院。

【专家评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抚养该公民,该公民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合同)。《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同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同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照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方某伯父的遗嘱中关于房屋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是同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的,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方某同其伯父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归方某所有,其他的遗产由方某的堂姐按照遗嘱继承。但是,方某并没有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丧葬行为,因此方某应该偿还其堂姐支出的丧葬费用。

相对遗嘱和遗赠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更高,但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规定的内容毕竟是外人分得家产,会引起法定继承人的吹毛求疵,因此,为求得遗赠扶养协议更大的效力,最好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3.遗赠人住所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4.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当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5.财产所有权证明及遗赠财产清单;6.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7.扶养人已经结婚的,应当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8.遗赠扶养协议;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3、私自篡改遗嘱,是否导致丧失全部继承权?

【宣讲要点】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虽然篡改了遗嘱,但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则不一定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

李吉中年丧妻,为了两个儿子,一直没有再婚。两个儿子长大后,都有了工作。大儿子李明大学毕业后分配后在外地工作,每月给父亲寄钱,每年都回家探望老人,力所能及地尽了赡养义务。而次子李朋,娶了媳妇,忘了老人,他结婚后就自立门户,虽然离老人不远,但很少看望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孤单生活,凄凉寂寞。当邻居发现老人已死亡几天时,先给李朋打电话,要他来料理父亲的后事。李朋一到家,对老人的凄情视而不顾,却在屋里东翻西找,最后在老人的枕头下摸出一个3万元的存折,里面还夹着一张字条。字条上写着:“我有存款3万元,系我长期一点一点积蓄下来的,全部留给儿子李明。”李朋看后一愣,等他镇静下来后灵机一动,随即将字条中的“明”字改成“朋”字,他认为做得天衣无缝。第二天李明从外地赶来,见老父尸横寒所,悲凄之至,痛不欲生,怪自己没有尽到赡养扶助的责任。丧事办完后,李朋掏出字条交给李明说:“你瞧瞧吧,这是爸爸临终前给我的。”李明看后却说:“弟弟!不是我当哥哥的与你争这点钱,你这样做,可有点太伤老人的心!”李朋反而说:“这是老人的遗嘱,他愿给谁就给谁,你瞧着眼热了是不是?有本事到法院告我去!”原来,哥哥李明已接到父亲临终前给他写的信,老人在信中历数次子李朋对自己如何如何不好,并写明3万元存折在枕头下,留给大儿子李明。既然弟弟如此无情无义又无礼,挑起矛盾,于是哥哥向法院起起诉讼。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过对字条和信件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定,就可以查明弟弟李朋篡改了字条的内容,加上其对父亲生前没有尽赡养扶助义务,因此不但3万元存折当然应该按遗嘱由哥哥李明继承,还应该剥夺他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李朋篡改了3万元存折的遗嘱,也不能因此剥夺他全部的继承权。因为不能认定他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专家评析】

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叫指定继承。遗嘱继承制度确立后,法律赋予财产所有人不仅有依法处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的权利,而且还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权利。这样有利于促进晚辈孝敬长辈、赡养扶助老人。

对于本案,首先要查明老人的遗嘱真正的内容是什么。现在弟弟拿了老人枕头底下的字条,即遗嘱凭据;哥哥手持老人临终前寄给他的一封信,也即遗嘱凭据。两份遗嘱的内容截然不同,互相矛盾。可经司法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揭穿弟弟李朋私自将所持的遗嘱“明”字改成了“朋”字的伎俩。遗嘱的真实意思是老人将3万元存款留给了大儿子李明,这是老人根据两个儿子生前对他的不同态度和实际表现作出的决定,也排除了老人生前自己改变遗嘱内容的可能性。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如果篡改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父亲李吉在世时,李朋并没有尽过赡养扶助义务。当父亲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时,他不闻不问,致老人孤单一人生活,凄凉寂寞,死后几天竟无人知晓。老人死后,他也不好好尽丧葬义务。当父亲横尸寒屋时,连看也不看一眼,毫无悲伤的感情,一味忙于寻找父亲的衣物、遗书及值钱的东西,还篡改遗嘱,想达到剥夺哥哥继承权的目的,将父亲的遗产独占己有。其思想是卑鄙的,行为是恶劣的,情节应当是严重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老人李吉3万元遗产应按照其遗嘱处理,全部由李明继承。老人的其他遗物,也因李朋丧失继承权,一概由李明继承。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4、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宣讲要点】

“买断工龄款”到底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也不尽一致,判决结果甚至存在天壤之别。我们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买断工龄款”宜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作为遗产分配时,应首先分出配偶的财产。

【典型案例】

2007年9月,田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30万余元。2011年2月,田某因病去世,该款尚余20万余元。田某的母亲认为该款项应按田某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分配,而田某的妻子则认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田某之母只能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田某个人的部分,无权继承自己的部分。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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