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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处理(2)

【专家评析】

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仲裁设置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立法初衷便是通过仲裁的途径来解决大量的劳动纠纷,避免过多的劳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造成诉累。仲裁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纠纷,决定不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正是实现这一立法初衷的重要途径。如果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当事人又受到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诉讼前置程序的限制,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但这是立法上难以绝对规避的风险。在本案中,高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所以仲裁机构对其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必然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判。这样,《劳动法》设立的仲裁时效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称的“仲裁裁决”是狭义上的仲裁裁决,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决定不受理其仲裁申请的情况下,同时也丧失了劳动争议的诉权。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5、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能否变更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

【宣讲要点】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对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在此期间,不能随意变更审理的内容,使用人单位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未经仲裁裁决就进入诉讼程序。

【典型案例】

农民工侯某于2000年1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侯某结婚。2002年11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届满,某公司通知侯某,劳动合同不再续延。侯某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自己已经怀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能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对此未予理会,强行解除了与侯某的劳动合同,侯某的工作岗位被他人接替,并停发了侯某的工资。2002年12月,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某公司终止与侯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顺延至侯某的哺乳期满为止。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书中,某公司称:侯某在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不能按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与公司负责人多次发生争执,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请求依法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本案中,侯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届满时,侯某正在怀孕期间,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这时,双方不需要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的效力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某公司坚持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女职工虽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侯某具有某公司所说的《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她怀孕期间,某公司也有权终止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侯某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某公司坚持终止合同而发生争议。该争议经仲裁裁决,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后,某公司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了新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侯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应解除劳动合同。这相当于某公司对侯某以新的理由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该决定未经劳动者提出异议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就直接进入了诉讼程序,违反了《劳动法》关于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对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在此期间,不能随意变更审理的内容,使用人单位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未经仲裁裁决就进入诉讼程序。某公司基于新的理由对侯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一个新的决定,该决定在第一个处理决定(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效力,对侯某没有约束力。所以,本案中,人民法院仍应对某公司的前一个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在前一个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确定,劳动争议得到解决之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新的理由对侯某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侯某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6、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返还工作抵押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宣讲要点】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争议。用人单位拖延返还工作抵押金,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以该工作抵押金的返还为内容的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因债务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典型案例】

农民何某于2001年8月到某建筑公司应聘。该公司提出:到该公司做工,必须先缴纳公司规定的工作抵押金。何某为尽快地找到工作,便向单位缴纳了500元工作抵押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抵押金在何某离开该公司后返还给何某。2002年11月,何某向该建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何某要求该公司返还当初缴纳的工作抵押金,但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返还。2003年3月,何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返还其缴纳的工作抵押金。【专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上的争议。在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某建筑公司拖延返还工作抵押金,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个财产返还之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以该工作抵押金的返还为内容的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因债务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同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问题上相互推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本案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按照劳动部下发的[1994]118号文件第2项的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督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返还职工本。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违反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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