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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劳动法》赋予了省、市、自治区制定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权力,各地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5.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处理劳动争议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经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例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等。

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劳动制度的各个方面逐步走向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它打破了以前劳动关系的行政调整模式和按照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管理劳动关系的模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模式,有力地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它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完善了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从而使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具有了实在内容和法律保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它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

46.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实现和保护?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为了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也可以说是劳动权的一个方面。休息权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定时间参加文化和社会活动,丰富劳动者的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在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是通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从事劳动的时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所享有的暂离工作岗位,保留工资进行休息和休假的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除了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外,宪法还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这主要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的需要,在生产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改善用于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

47.我国的退休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退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退休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国家退休制度的对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国家和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3)有关退休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退休条件以及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

关于我国的退休年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8.公民如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年老”是指公民在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以上,已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疾病”是指公民因为患有某种疾病无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包括年老、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公民即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国家的物质帮助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如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向上述公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方面的物质帮助。社会的物质帮助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其他方面提供的各类物质帮助。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努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整体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从国家社会两个方面获得物质帮助,但国家在提供物质帮助方面应当起主要作用。为使公民能更好地享受到各类物质帮助,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体说来,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1)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社会保险是通过保险方式为公民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提供各种帮助措施。(2)发展社会救济事业。社会救济包括对既无人供养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救济,也包括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幸事故而受到灾难者的救济。(3)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根据宪法的规定,保障残废军人生活、优抚军烈属,以及帮助残疾人,也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废军人是为了保家卫国而使自己的身体致残,军烈属为了保家卫国而献出了亲人的生命,国家应当对他们的生活给予照顾和实行优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都应当组织人民群众帮助和照顾残废军人和军烈属的生活,使他们无后顾之忧。

此外,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还努力保障残疾人等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国家制定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49.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涉及教育的问题不仅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同时也散见于各种非专门的法律法规之中。所以,我们虽然可以主要地将教育以及受教育权的问题界定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乃至国防教育、民办教育等已有法律规定的领域,但必须承认,受教育权是个相当有包容性的概念,其范围可以不断拓展和延伸。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受教育为什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呢?一方面,从公民来说,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是社会的人,必须谋求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而要谋求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受教育是一条基础性的不可缺少的途径,是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来说,公民是组成国家的具体要素,国家的最重要职能就是谋求个人的幸福和发展,提高民族精神,增进社会道德,推动科技发展,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必须不断提高作为组成国家要素的公民素质;而要提高公民的素质,使其接受教育又成为必由之路。因此,国家就自然会将接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予以要求。为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和法律都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予以规定。公民受教育的义务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不分情况地要求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就可能导致教育秩序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混乱。所以,对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必须作出年龄阶段的限制。从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受教育的义务基本是被界定于初等教育阶段的。我国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对公民的义务教育是界定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即学龄儿童、少年,必须完成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此外,我国宪法还对国家关心青少年的成长问题作出规定。青少年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和大学教育是青少年儿童成长的关键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国家都确立对他们的培养方针和目标,使得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0.国家如何保障公民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造和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文化活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科学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为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广大公民应当享有广泛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对公民的科学文化活动自由也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有以下方面:

(1)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

这里的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公民享有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研工作,并可以在科学研究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可以持有不同的见解。

(2)公民有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文学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等。艺术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雕刻、电影、电视等。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意愿从事上述各项文化艺术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形成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

(3)公民有权从事其他文化活动包括教育和各种体育活动、健康的娱乐活动等。

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鼓励和帮助公民科学文化活动。目前,我国已确立了科教兴国的政策,在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和保护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51.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即妇女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地参与国家管理,平等地担任国家和社会职务,平等地享有荣誉称号。

(2)妇女在经济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即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参加劳动的权利,按劳取酬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3)妇女在文化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即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即妇女和男子一样可以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方面都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针有三个方面: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即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目前,我国的刑法、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和权益都有专门保护,国家还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母婴保障法等专门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2)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即如果妇女与男子从事同一种工作,技术水平、熟练程度与男子相同,就应当获得与男子相同的报酬。

(3)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即国家在挑选干部人选时要注意妇女干部的配备,大胆使用和提拔经过实践证明有能力、群众信得过的、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提高妇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对于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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