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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武装叛乱、暴乱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刑法规定的两种罪名,分别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又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武装叛乱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武装暴乱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武器尚未来得及被使用,或者没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2.武装叛乱、暴乱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武装叛乱,是指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反叛的方式是采取武装手段,即配备杀伤性、破坏性的武器、弹药、爆炸物、车辆进行爆炸、放火、杀人,破坏道路、桥梁、建筑,抢劫档案、军火或其他物资等。武装暴乱,是指不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是采用武力的形式,直接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对抗。武装叛乱、暴乱,不仅表现为直接实施上述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而且包括组织、策划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状态。

3.武装叛乱、暴乱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的,应予立案。

4.对武装叛乱、暴乱罪如何处罚?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艾尼·玉苏甫、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阿力木·麦提玉苏普6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在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在团结路沿线一路打砸烧杀,先后采用匕首捅刺、管钳反复猛砸头部等手段,杀害无辜群众5人,随后又放火烧毁闹市区建筑物,造成财产损失26万余元,躲藏在该建筑物内的13名群众被迫跳楼逃生。法庭审理认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死刑。

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艾尼·玉苏甫带领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等,结伙持木棍、石头等工具,先后在中湾路附近的4个地点实施打砸抢烧,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4人,致伤1人。艾尼·玉苏甫还带领其他暴徒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致伤1人,并砸抢商店、汽车等财物。当晚,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又伙同他人纵火烧毁位于中湾路447号的天山粮油店,造成躲藏在店中的5名无辜群众被烧死,财产损失137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艾尼·玉苏甫等4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均特别严重,其中艾尼·玉苏甫系聚众打砸抢烧的首要分子,其余3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尼·玉苏甫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死刑。

2009年7月5日22时许,阿力木·麦提玉苏普、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2名被告人在南湾街、团结北路等处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3人,重伤1人,并劫取手机等财物;阿力木·麦提玉苏普还伙同他人殴打致死无辜群众2人和放火焚烧房屋,造成财产损失5万余元。法庭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判处阿力木·麦提玉苏普死刑;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论罪也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并有协助抓获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无期徒刑。

【专家评析】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这武装暴乱的行为。新疆“7·5”事件是一起由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结,精心策划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也是一起残无人性地滥杀无辜群众的暴力恐怖事件。其险恶用心是妄图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达到其分裂国家的目的。这起事件共造成197人死亡,1803人受伤,有380户店铺被砸被烧,169辆车辆被烧毁,1208辆车辆受损。“7·5”事件中的不法之徒,犯罪行径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主观恶意之严重,都令人发指。例如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被告人在短短两个多小时,在五个现场连续作案,杀死5人,是“7·5”事件中一人致无辜群众死亡人数最多的案件之一。艾尼·玉苏甫等4人故意杀人、放火、抢劫案,共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财产损失137万元,是“7·5”事件已立案件中一案死亡人数最多、犯罪后果最严重的案件之一。那么,对“7·5”事件能否定性为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本案中,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艾尼·玉苏甫等人并无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敌对势力的行为,其只是通过打砸抢来煽动民族仇恨、对立,从而达到其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武装叛乱罪。所谓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档案、军火或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块等一般暴力时,则不宜作武装暴乱对待。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与政府或军队直接进行对抗,并且多数暴徒只是使用棍棒、石块行凶,不能认定为武装暴乱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颠覆国家政权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有哪些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在党、政、军内部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改变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

2.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颠覆国家政权,具体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组,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在内的整个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具体表现为以各种方式改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推翻的手段是除了武装暴力之外的各种非法手段;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秘密进行的。具体方式有三种:一是组织行为,即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组织活动,包括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策划行为,即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谋划、制定计划等活动;三是实施行为,即具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如发动武装政变等。

3.颠覆国家政权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立案。

4.对颠覆国家政权罪如何处罚?

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背叛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什么区别?

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可能依然存;反过来,政权被颠覆而国家也可能没有分裂。两罪行为方式相同,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其区别在于:(1)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主观方面不同。背叛国家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颠覆政权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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