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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侵犯财产罪(7)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3年11月23日)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盗窃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犯罪对象是不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动产一般不能成为以移动为必要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行为人采用秘密方法将可以从不动产上分离的物品取走,可以构成本罪;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技术秘密、技术成果以及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品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占有的财物而转移的,则不成立(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倘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

2.盗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盗窃即秘密窃取,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1)首先,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人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要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

3.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盗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三3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但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私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但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多次盗窃,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

三是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四是携带凶器盗窃,即实施盗窃时,将凶器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旁附近。对被害人使用凶器从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次数的限定。

五是扒窃,即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对犯盗窃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13年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如何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同时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即成立盗窃既遂。这种实际控制可以是现实的取得、物理的控制,也可以是对财产支配、处分权利的控制。行为人事后是否利用了财物,包括是否返还被害人,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了对其财物的控制,即使行为人取得并控制财物的时间非常短暂(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工厂里的财物隔墙扔到工厂之外,打算离开工厂后再捡回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6.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解释》)第3条第1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解释》)规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同时,成立“多次盗窃”的不再限于入户盗窃或扒窃这两种在特定地点下实施的盗窃行为。那么,认定行为人构成“多次盗窃”时,应不应当包括已经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盗窃行为呢?一般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不应当包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甚至是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而是指未经处理或处罚的盗窃行为,否则就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7.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

《2013年解释》第3条第3款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那么,“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应如何认定呢?有观点认为,基于立法者对刑法修改的本意,应当将“凶器”认为《刑法》第264条中的凶器,除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之外,其他任何客观上对人身安全构成危险的物品都可以认定为凶器;也有观点认为,除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行为人携带其他一般工具、器械,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做准备,如盗窃不成就抢劫或杀人等,否则不能认定为凶器。实践中,界定是否“携带凶器盗窃”,应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分析,通过审查行为人携带其他一般工具、器械的目及其与盗窃行为、盗窃目标之间的关系,来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使用凶器的意图,进而判断该工具、器械是否应当认定为“凶器”。如行为人携带工具,目的是为了盗窃时开门撬锁,就不能认定为“凶器”;如果目的是为了在盗窃被发现后就用该工具、器械施以暴力、威胁,可认定该器械为“凶器”。

8.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则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9.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盗窃相关犯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或者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明知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盗窃的,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不知情而盗窃上述物品的,只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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