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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29)

【典型案例】

1992年,被告人王某与许某在民政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许某离家出走。2002年被告人王某在没有与许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并于2007年生育一男孩。期间被告人王某冒用许某的名字为李某办理了身份证,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冒用许某的名字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2月经人举报案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以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解除被告人王某与李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专家评析】

所谓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性行为。王某于1992年与许某在民政所登记结婚,二人的婚姻自此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没有争议。那么,王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58条规定的“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呢?《刑法》第258条的结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形成的法定婚姻,又包括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同居生活,即事实婚姻。这一理解,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相冲突。不过,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婚姻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尽管该批复自2013年1月18日起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司法实践中仍然在参照执行该批复的有关精神。之所以这样处理,出发点在与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那么对于李某而言是否构成重婚罪呢?如果李某知道王某与许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即构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上述批复精神,应该认定为重婚罪。否则,则不能认定犯重婚罪。

本案中,还存在着李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证的问题。那么,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法研(2002)81号答复规定的很明确。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是: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再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份补办的具有效力的婚姻登记,使得王某和李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未补办婚姻登记时,按非法同居处理)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且效力追溯到双方同居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本案中,如果不考虑年龄因素的话,也就是自2002年起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开始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在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犯重婚罪后,两人的婚姻关系应当解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2013年1月14日)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

解释性质文件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理由

3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

法复(1994)10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三十七、破坏军婚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破坏军婚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所谓“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藉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或未婚妻。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正式向政府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为男性,也可以为女性。犯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如果军人的配偶隐瞒了事实真相,致使他人受骗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如果军人的配偶只隐瞒了军婚真相而没有隐瞒已婚真相,行为人仍然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双方都构成重婚罪。

2.破坏军婚具体表现为哪些行为?

破坏军婚主要有三种类型:(1)重婚型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2)同居型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3)通奸型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包括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的;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3.破坏军婚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4.对犯破坏军婚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与军人配偶有婚外性关系行为,但没有公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发生婚外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但现行司法实践不以破坏军婚罪处罚。

5.破坏军婚罪中,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中行为人破坏军婚的方式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即就本罪而言,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可能是犯罪主体。但有观点认为,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男女双方在主观方面不但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且互知对方婚姻情况,在客观方面男女双方共同实施了同居、结婚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因此破坏军婚案件中军人的配偶应以破坏军婚罪的共犯论处。而且,如果同案不同罚,则会出现以下情况:对破坏军婚者处以破坏军婚罪,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军人的配偶以重婚罪,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反对者认为,立法上在重婚罪之外制定破坏军婚罪,本身就是对与军人配偶重婚的行为的特别规定和加重打击,是为了体现法律对现役军人家庭婚姻关系的倾斜性保护。军人的配偶是军人家庭婚姻关系的主体,其即使与第三人发生重婚行为,在犯罪故意上也只是重婚的故意,而没有破坏军婚的故意,因此只能以重婚罪论处。实践中,对军人的配偶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破坏军婚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一般,军人本人不愿声张追究的,可以不作处理,但要严厉批评教育,不准重犯。相反,如果军人配偶不能真诚与军人保持婚姻关系,而且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军人一方又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则应依法追究。

【典型案例】

2000年7月,结婚一年的王某与身为现役军人的丈夫田某发生家庭纠纷,遂独自从北京回到上海。后打电话与堂姐夫李某谈心,李某的理解与安慰感动了王某,两人当晚即发生了性关系。2001年4月,王某生下一子。后王某背着田某与李某秘密同居。2004年5月30日,田某因怀疑王某有婚外情便带着孩子作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同年8月,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5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田某是现役军人,而与田某配偶王某秘密同居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专家评析】

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王某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是长期秘密同居、保持婚外性关系。如果王某的丈夫不是现役军人的话,则因两人的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不能认定为重婚罪。但是,“不幸”的李某偏偏遇到了身为现役军人配偶的王某这个“红颜知己”,并发展为同居关系且诞下一子。虽然是王某投怀送抱,但是李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接受”这份感情的行为还是严重破坏了田某的家庭婚姻关系,从而构成破坏军婚罪。法律在此时此地是冷面无情的,拒绝讨论“真情真爱”。它只为超越道德束缚的、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进行评价,同时也是引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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