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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1)

七十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人实施了下列行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且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风险。所谓甲类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了他人感染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播的后果;所谓有传播严重风险,是指虽未造成实际甲类传染病传播后果,但具有造成传播的重大可能性。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可能发生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处罚?

对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3、如何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四种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实施了所列的四种行为之一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由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构成逃避国境卫生检疫罪。另外,实施了刑法第330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必须是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使他人感染上了这种传染病,或者虽未实际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后果,但是有造成这种传染病传播重大可能性的情况,才构成犯罪。如果引起的不是甲类传染病,而是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构成本罪。

4、如何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是过失,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是故意,另外,从客观行为手段的范围来看,两罪也存在区别,本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主要表现为刑法第330条所规定的四类情形,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行为手段,既可能是导致引发传染病传播的行为,也可能是引发其他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

【典型案例】

某镇自来水厂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某镇自来水厂。被告人马某,男,自来水厂厂长,法定代表人。马某于1997年2月至7月间,经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自筹资金在某镇建造了一个自来水厂,供应该镇工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厂投入使用后,由于技术设备落后,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水消毒处理这一环节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自来水厂基本上是直接从某镇附近的一条河中取水后,经过简单的消毒处理,也没有经过水质检测就向居民供应饮用水。某县卫生防疫部门曾于1997年8月对某镇自来水厂的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有关理化指标严重超标,水中的细菌、病毒、寄生虫几乎没有被杀死。某县卫生防疫部门责令某镇自来水厂进行整改。马某某为了节约成本,只是将消毒药物的浓度加大了一些。1998年4月,某镇发生了霍乱传染、流行的事故,共有4人因感染霍乱而死亡,某市和某县卫生防疫部门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才控制了某镇的霍乱继续扩散。后经卫生防疫部门详细调查,发现此次霍乱传播是由于自来水厂水源的那条河上游某个地区有霍乱发生,因自来水厂对水质检测不严,消毒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导致霍乱病毒经自来水,在某镇发生传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县某镇自来水厂和被告人马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镇自来水厂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马某作为某镇自来水厂的厂长,应对某镇自来水厂的经营负责,却不执行国家传染病法的有关规定,从而发生了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事故,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据此,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某镇自来水厂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镇自来水厂和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理由是:首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自来水厂的负责人,明知本厂所供应的自来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且在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严格执行相关检验标准严格消毒,知道其供应不合格的自来水可能会导致各种传染病传播的危险,而予以放任,故存在妨碍传染病防治的主观故意;其次,从客观上而言,被告单位作为供水单位供应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后,并引起了甲类传染病霍乱的传播;最后,从行为后果看,由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并导致4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故被告单位某镇自来水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马某作为该自来水厂的厂长,属于直接主管人员,故应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七十七、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保藏、使用、运输等方面的各种管理制度。造成菌种、毒种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脱离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的控制,进入传染病菌种、毒种按规定存放的场所以外的地方。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导致他人感染疫病致死、致残或者引起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危险。

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对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如何处罚?

对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根据《刑法》第331条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罚,一是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因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导致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有暴发、流行重大危险的;造成其他传染病大规模暴发、流行的;造成受感染者多人死亡、残疾的等。

3、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扩散的只能是传染病菌种、毒种;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可以包括一切有毒物在内。(2)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仅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典型案例】

李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被告人李某系某传染病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负责保藏本研究所研究使用的菌种。2000年5月1日,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此之前与其女友吕某约定的去海南旅游的计划发生了变化,需要提前走。但此时,李某正在上班时间,不能提前下班。5月1日中午,吕某开始不断打电话催促李,并将其不能得到提拔的伤心事再次提起,并提出什么工作呀,别管那么多了。李某想了想也确实如此,自己这么认真何必呢又不会被提拔,况且自己只不过提前半天开溜,不会有什么事,于是便匆忙离开岗位,与吕某前去度假旅游。然而,其负责保藏的乙型脑炎病毒却由于保藏不善而迅速传播,导致周围的办公和居住的人员多人感染了乙脑,其中,一名儿童因体弱而不治身亡。

【专家评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乙型脑炎病毒属于传染病的菌种、毒种。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因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从本案造成多人感染乙脑,一名儿童死亡的结果来看,已属后果严重。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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