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4100000020

第20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19)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破坏游行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薛某故意扰乱、破坏依法举行的游行活动,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已构成破坏游行罪,根据《刑法》第29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破坏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刘某犯破坏游行罪,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薛某犯破坏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何某等三被告人从主观上而言,明知某高校学生会组织的游行系合法游行,存在破坏游行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分析,何某等三被告人实施了破坏游行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其一是扰乱行为,何某等人拦住游行队伍、喝令队伍解散即是;其二为冲击行为,在拦阻无效后,何某等人采取强行进入游行队伍,并采取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等方式对参加游行学生进行干扰、破坏。因此,不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破坏游行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最大区别即在于,本罪所破坏的集会、游行、示威为合法进行的,本案中,何某等三被告人所破坏的游行系某高校学生会依法组织的,属于合法的游行,故任何人不得破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第十九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侮辱国旗、国徽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侮辱国旗、国徽罪就是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宪法》第136条、第137条分别规定了我国的国旗和国徽,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国旗法》和《国徽法》,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任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往往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此这种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尚不至于危害国家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应是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由法定企业制作,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则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动机不影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党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不影响定罪。

2、对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构成犯罪:(1)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必须悬挂国旗、国徽的场合,如党政机关所在地、出人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等,也包括其他有公众出人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2)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如果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此行为不构成本罪。(3)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均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侮辱手段是否恶劣、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侮辱的动机如何、影响的大小、造成的实际后果、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3、侮辱国旗、国徽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行为人侮辱国旗、国徽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1)焚烧,即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2)毁损,就是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3)涂划,即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4)砧污,即以粘物、熏烟、唾沫、粪便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5)践踏就是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6)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典型案例】

张某等侮辱国旗案

被告人张某(21岁)、赵某(18岁)、李某(17岁),三人均是某县技工学校学生,因对学校严格的规章制度不满,与学校领导和老师产生对立情绪,于是商议采取报复行动。经过预谋分工,3人召集了另外两名同学(另行处理)于1997年11月10日凌晨,先由两名同学分别用事先准备好的锁将校值班室和保卫科的门反锁上,在学生宿舍二楼墙壁上,以"蒙面人"名义,用油漆涂写了"警告某某",的字样,尔后,张某、赵某、李某3人来到学校操场,将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内裤,升挂在旗杆上,然后将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扔进学校值班室,以此警告报复校方。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李某3人无视国法,因对学校规章制度不满,竟将国旗降下烧毁,把男式内裤置于国旗升挂处,侵犯国旗尊严,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但鉴于3人犯罪动机幼稚,与那些在政治上反动,蓄意推翻政权的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且归案后经教育均能认罪,有真诚悔过表现,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院根据《刑法》第299条、第61条规定,判决张某犯侮辱国旗罪,处管制1年6个月;赵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管制1年;根据《刑法》第299条、第61条、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李某犯侮辱国旗罪,处管制1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就张某等3人实施涉案行为的主观目的来看,张某等人系因对学校规章制度不满,为泄愤而实施。张某等人所选择泄愤的具体方式分析:首先,从主观上看,张某等人产生了降下国旗并焚烧的犯罪故意,具有侮辱国旗的主观心理;从客观上看,张某等人不仅将该校广场上悬挂的国旗降下,将偷来的内裤悬挂到旗杆上,还将降下的国旗点燃并扔进值班室中。显然,张某等人虽然是在晚上实施焚烧国旗的行为,但张某等人系在反锁值班室、保卫科后,张某等点燃国旗后扔进值班室的目的就是向值班人员公然示威,且张某等人在学校宿舍楼墙上涂写宣示性标语的目的也是公然挑战学校的管理制度,因此,从客观要件而言,张某等人的行为显然符合侮辱国旗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主观恶意特殊,三被告人侮辱国旗的动机仅仅是出于对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满,并非对政权不满,且均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

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教义"有悖于正常的社会秩序,此类组织利用有些群众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宣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妨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1)行为的手段为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会道门,是会门、道门等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一贯道、九宫道、后天道、大刀会、哥老会等。邪教组织就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如呼喊派、新约教会、观音法门、门徒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迷信活动就是会道门、邪教组织之外的非组织的迷信活动,如占卜、算命、测字、祈雨、讨圣水、治病驱邪、看阴阳风水等。(2)行为方式包括组织或利用。组织就是为组建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鼓动、起草"教义"、发展教徒等活动,或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利用是指依靠、凭借会道门、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封王拜相或鼓动他人寻求极乐等。(3)行为目标是破坏法律实施。如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制造、散布"地球即将毁灭"等谣言制造混乱、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从事诸如"升天"等鼓动群众放弃工作、逃避现实、抗拒法律实施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则分别构成强奸罪和诈骗罪,而非本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

同类推荐
  •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当前我国刑事政策实践中,犯罪被害人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现实棘手问题。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实践表明:道德同情主导下的“盲目保护主义”和国家主义刑法观主导下的“刑罚表征主义”没有触及和反映潜在犯罪被害人渴望社会安全深层次本质,而被害人群体和被害认同的思潮实际上却在刑事政策实践中日益汹涌。只有方法论和哲学根基上更新知识,才能为犯罪被害人研究的深入推进提供新的理论增长点。布迪厄的场域范式为刑事政策中得犯罪被害人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运用法社会学范式考量被害人行为策略和逻辑,辨析被害情感的刑事政策价值,从而为刑事政策中的被害人规范化出场提供教义学论证。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害人与刑事政策的“客观”关系如何界定;怎样确立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与传统刑事政策区别;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何在;被害人刑事政策能否回应实践中的犯罪被害人“困境”?被害人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建构之间如何衔接和协调等问题。
  •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收录的二十余篇文章以“法治”为主线,从一个法律文化学者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制度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考察与研究,不仅阐发了现实行为、事件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同时对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提出了深刻的反思。
  •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本书介绍了中外广播电视立法制度、监管制度、许可制度、所有权制度、节目制度、网络制度、从业人员制度、涉外制度、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等,并配有该领域的法律案例和简评,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述广播电视法律制度及其运用。本书可以作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专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广播电视业界及关注广播电视的人士了解和研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入门书。
  • 党员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党员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入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基本知识进行了阐释,并根据党员干部的实际需要,选取了适合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生活需要的民商、行政、经济、社会、刑法、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讲解,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普法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权威普法教材。
  •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民法总则出台后,如何有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办案人员的迫切需求。为此,本书全面收录了民法总则目前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编、物权法编、债权法编、侵权责任法编、婚姻家庭继承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等。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出台的立法进程,本书今后将不断修订与完善。
热门推荐
  • 我的系统有点神

    我的系统有点神

    游戏试炼中,他是宋国一梦蝴蝶的庄周,他是咸阳宫大义刺秦王的荆轲,他是乌江边气宇盖世的项羽,他是盛唐下放歌纵酒的李太白,他也是那踏碎凌霄的齐天大圣……后来,江鸿发现,原来这并不是一场场游戏!他真的,成就了历史……(PS:系统设定一半参照王者农药,另外一半作者任性添改的。原本只是轻松搞笑的游戏系统流,可偏偏写到后面硬是被作者带歪了!求收藏推荐投资,都求都喜欢!)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三界小厨子

    三界小厨子

    系统:瓜娃子是不是傻,唐僧肉鲜嫩无比,你竟然把他给放走了。系统:叮,新任务发布,把玉兔捉来烤烤吃了。洛宁欲哭无泪,这是什么吃货系统,这些神仙人物都是洛宁盘中餐,啊,不,是系统又馋了。孙悟空:想吃我师傅?先把我吃了吧。“好吧,先吃了你。”另外,洛宁还开了一家三界餐厅。系统:快去招客去。洛宁:三界五行,过去未来,想吃什么都有嘞,请你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 全球战兽风暴

    全球战兽风暴

    三百年前,异世界在地球表面撕开道道裂缝,异兽与怪物入侵,生灵涂炭。为对抗入侵……动物变异,化为战兽。人类觉醒,驱使战兽,上天入地!三百年后,在战兽时代渐渐稳固之时,南部大荒出现一名神秘(穿越)的少年。他说,他的战兽升级只需要动动手指,加加点。
  • 梦溪笔谈

    梦溪笔谈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最美救赎

    最美救赎

    在生命还剩下七天,所有的一切都接踵而来,是沉沦接受命运,还是为爱努力穿越一次?
  • 墨子:庶民社会的主张

    墨子:庶民社会的主张

    礼教本身就是祸乱之源!墨子雄辩滔滔地向儒家阵营发起攻击。他是思想家,更是行动派。本书以墨子及墨家思想的核心主张为线索,勾勒出了墨子及其学派的思想和实践活动的轮廓:墨子出身于庶民阶级,却主张封建礼教本身就是动乱的根源;墨子雄辩滔滔,以“兼爱”为武器向儒家阵营发动猛烈攻击,反覆冲撞层层壁垒,批判封建礼教支持者言行不一、矛盾可笑;墨家不是只会辩论,他们同样重视身体力行,墨子提出“非攻”主张,也亲自带领门徒为实践信念而奔走于各国,用行动证明,在那样的乱世中,墨家的主张确实有其合理性,也深具价值。
  • 种田之花好月圆

    种田之花好月圆

    李椀春死去后穿越到一个与她同名同姓的女孩身上,婆婆不喜,妯娌为难。这样的局势身份下,她如何能奋斗出自己的美好人生。
  • 穿越之鸠梦

    穿越之鸠梦

    叶宁自认为不是什么好人,任务失败,以为活不下来的叶宁穿越到了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朝代,而且被她穿越的女孩子好像并没有真正地死去……
  • 农女双双的种田悠闲生活

    农女双双的种田悠闲生活

    (完结)老穆家人人欺负的傻子穆双双,突然有一天变了个样!人不傻了,被人欺负也懂得还手了,泼在她身上的脏水,一点点的被还了回去。曾经有名的傻女人,突然变灵光了,变好看了,变有钱了,身边还多了个人人羡慕的好相公,从此过上了悠闲自在的好日子!【新书《重生福妻有空间》已发,老书《重生农女很倾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