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3800000003

第3章 收养(2)

【专家评析】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本案中,的被收养人陈某某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依法不能作为收养的对象。陈某与蓝某以离婚后各自再婚方便为理由而送养子女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不属于《收养法》第5条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实际上是在逃避自身的抚养义务。同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年满30周岁。”钟某和王某在收养陈某某时均不满30周岁,依法不能作为收养人。由此可见,陈某与蓝某在离婚时基于个人考虑,将陈某某送给钟某和王某收养,同时签订了收养协议,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和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应当予以谴责。民政部门对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收养条件的收养协议予以登记,也是错误的,在诉讼开始后已经及时加以纠正。民政部门今后进行收养登记时应当加强审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收养协议被确认为无效,陈某某与陈某和蓝某的生父母子女关系恢复到收养前的状态。陈某和蓝某对陈某某均有亲权,双方均要求抚养陈某某。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从法律的上述规定可见,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陈某某已满两周岁,陈某和蓝某的经济条件均较为优越,都有抚养能力。但蓝某因忙于做生意,无暇照顾陈某某,陈某的父母均健在,可以代陈某照顾陈某某,所以由陈某抚养陈某某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所以,陈某某应当由陈某抚养,蓝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4、未经祖父母同意送养孙子女的,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在同等条件下,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或母确无抚养能力和教育能力,其优先抚养权应不受支持。

【典型案例】

冯某(男)与雷某(女)于2003年结婚。结婚后,双方生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冯某与雷某双双失业,生活陷入窘境。冯某外出打工,在一次事故中身亡,使家庭生活更是雪上加霜。由于两个子女都快到上学年龄,雷某独自一人支撑整个家庭,举步维艰。冯某的父母与冯某夫妻在同一城市生活,冯某去世后,时常接济雷某。但由于老人都已年过七十岁,经济条件也比较差(冯某的父亲是退休工人,冯某的母亲无工作),老人的接济对于雷某来说是杯水车薪。雷某的邻居柯某(男)与郑某(女)是某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两人结婚多年,一直无子女。柯某与郑某对雷某的儿子非常喜欢,见雷某独自抚养一双儿女力不从心,遂提出收养雷某的儿子。雷某经过再三考虑,觉得柯某与郑某的家庭条件比较优越,儿子随他们生活能获得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为子女的将来考虑,雷某同意了柯某与郑某的收养要求,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雷某担心冯某的父母不同意将孙子送养,没有将此事告知雷某的父母。冯某的父母知道此事后,坚决反对,要求雷某解除与柯某和郑某的收养协议。雷某与柯某和郑某均不同意。冯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孙子女有优先抚养权。雷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孙子送养给他人,侵犯了自己对孙子女的优先抚养权。请求法院宣布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无效,将孙子判由自己抚养。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雷某在未经冯某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子女送养给他人,侵犯了冯某父母的优先抚养权。因此,应当宣布雷某与柯某和郑某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雷某的儿子由其祖父母抚养。另一种意见认为,冯某的父母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能力。柯某和郑某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均高于冯某的父母,雷某的儿子由其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根据《收养法》第2条的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当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与孙子女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应当认定雷某与柯某和郑某的收养协议有效。冯某的父母不能主张撤销抚养协议。

【专家评析】

我国《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法》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作为建立收养关系的首要原则加以确立。该原则应当贯彻收养法的始终,包括有优先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行使其优先抚养权时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

《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该条规定确立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优先抚养权。但如果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不加任何界定,有可能与“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发生冲突,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在不具备抚养、教育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优先抚养权,不利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成长。与此相比,《婚姻法》第28条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规定,就相对比较完善。《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既贯彻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原则,又考虑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负担能力,使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更现实的保护。

《收养法》第18条关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优先抚养权的规定与《收养法》“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属于立法趣旨不适合型漏洞。所谓立法趣旨不适合型漏洞,是指在法律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中,某个个别规定与该个别规定的立法趣旨或全体立法趣旨之间发生矛盾,以及个别的立法趣旨与全体立法趣旨之间发生矛盾。在立法趣旨不适合型漏洞的场合,解释者仅应受立法趣旨(尤其是全体立法趣旨)的拘束。所以,《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解释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在同等条件下,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或母确无抚养能力抚养和教育能力,死亡一方的父或母丧失其优先抚养权。在本案中,冯某的父母不具有抚养、教育孙子女的能力;而收养人柯某与郑某的抚养和教育能力又明显对被收养人成长更为有利,应认定雷某与柯某和郑某的抚养协议有效。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5、亲生父母泄露被收养人的收养秘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生父母泄露收养秘密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给付生活费。

【典型案例】

孙立柱是田光与谭丽萍非婚生儿子。由于田光当时在一家学校当老师,他不想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使自己的前途受到影响,因此偷偷将孩子送给邻村的农民孙安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孙安也给孙立柱办了户口,田光当时答应保密。此后的十几年中,田光从学校辞职办起了公司,资产超过了百万,但他和谭丽萍却一直未再生育。已经步入中年的田光夫妇时常想起送给孙安收养的孙立柱。通过多方打听,田光找到孙安的住处,发现孙安一家三口的生活比较清苦。偷偷从远处看了孙立柱几次后,田光夫妇终于正面接触了孙立柱,并告诉了孙立柱事情的真相。面对诱惑,孙立柱产生了回到生父母身边的想法。已经70多岁的孙安十分气愤,将田光诉诸法庭,要求田光夫妇赔偿损失40万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田光夫妇违反了当初的保密协议,应该受道德的谴责,但法律却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因此孙安要求田光夫妇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田光夫妇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孙安可以要求赔偿,因为《收养法》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专家评析】

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本案中,收养人孙安与送养人田光夫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有关收养儿童孙立柱的协议,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孙安还给孙立柱办了户口,可见,该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作为变更亲子关系、移转亲子间权利义务身份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力和解销权力。

《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孙立柱尚未成年,作为其生父母的田光夫妇因为自己没有再生育子女而想解除与孙安之间的收养协议,采用了向孙立柱泄漏秘密的方法,致使孙安与孙立柱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田光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违反收养协议的行为,也已经侵犯了孙安与孙立柱之间的亲情关系,因此,孙安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孙安抚养孙立柱的实际支出以及孙安今后的生活需要以及田光行为给孙安夫妇造成的精神损害来酌情确定具体赔偿的数额。

当然,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还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未明确保密义务人的范围及保密的方式,也没有规定违反保密义务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现实中故意泄漏收养秘密,蓄意破坏合法收养关系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缺乏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收养制度中保密义务的规定。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同类推荐
  • 法影下的中国

    法影下的中国

    本书主要收录作者近年来发表在媒体的法律评论文章,从法律的视角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专业评论,分三辑。第一辑“法治的真谛”,主要是从相对宏观和法律制度的角度,结合具体事例讨论和说明法治的真谛乃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第二辑“正义的呼唤”,是在个案日益成为社会热点的情况下,对具体个案的分析解读,其中不少文章都蕴含了对个案正义、司法正义的呼吁和呐喊;第三辑“为幸福而来”,主要是对与民生结合较紧的一些法律热点的解读,展示了法律人的关怀扎根于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为幸福生活护航是法律人共同的责任和追求。
  •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民法总则出台后,如何有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办案人员的迫切需求。为此,本书全面收录了民法总则目前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编、物权法编、债权法编、侵权责任法编、婚姻家庭继承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等。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出台的立法进程,本书今后将不断修订与完善。
  • 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本书从实际出发,由浅入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法的法律知识,对该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通俗易懂、体例规范,在各个章节穿插了案例,有助于广大读者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 弱者的守望:社会保险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

    弱者的守望:社会保险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

    本书重点突出社会保险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书中介绍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新理论,同时对我国有关研究的新进展进行述评;介绍了我国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新做法,有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讨论了护理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及其发展趋势,社会保险的统一立法与完善等。
  • 保险理赔与欺诈预防

    保险理赔与欺诈预防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宣讲和普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热门推荐
  • 源道问心

    源道问心

    被一道紫色光柱带到陌生的世界后,坚信科学的林睿首先担心的是自己作为外来者,免疫系统对这个地方的细菌和病毒可是接近零防御力啊!出国一趟都可能会感染上当地的特殊病菌,更何况是到达一个新的世界!不会几天不到就嗝屁了吧?林睿其次担心的就是人心和人性,自己可没这儿的身份证,不受律法保护呀,不会被当地人抓起来当人形所有物吧?至于修炼?林睿觉得自己跟异界人类不是一个种族啊,说不定连生殖隔离都有,怎么可能融入他们的修炼体系?然而,没这么惨,虽有磨难,林睿还是在另一个世界有了精彩的旅程。
  • 在漫威组建联盟

    在漫威组建联盟

    某天晚上,沈烨走在街上,被歹徒抢劫歹徒:交出钱来沈烨一脸古怪:确定要抢我?歹徒:少废话,快交出来沈烨耸耸肩,对天大喊:有人要抢劫我下一刻,一道巨大的光束落下奥瑞利安:吼?有人想要欺负我的后辈?凯尔和莫甘娜:敢欺负我们的弟弟,迎接审判吧/感受痛苦吧黑狼:我要撕碎他白羊:狼,我们不能这么粗暴,应该用【羊灵生息】慢慢来基兰:如果挂了,我用【时光倒流】索拉卡:迎接彗星的洗礼吧奥恩:看我锤爆他脑袋还有众多的英雄跃跃欲试沈烨耸耸肩:已经问过你是否确定了,既然……说完,转身就离开了不再看那歹徒的凄惨结局
  • 江湖少年之空山寺录

    江湖少年之空山寺录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默儿,你可喜欢这雾谷里的一切?阿镜,只要有你,何处我都欢喜。空山寺的初见,杏花林里的十年相伴,五年的生死相依,任江湖流言满天,我只想和你在一起。――镜空(净空)不羡富贵荣华,不惧祸福生死,不恋权势涛天,只是怕你离开我。――林初默
  • 大清权鉴:爱新觉罗家国天下

    大清权鉴:爱新觉罗家国天下

    清朝,一个辉煌与屈辱并存的王朝,一个处在历史转折时期的帝国,它最终没能把握住历史的机遇,倒在了历史的洪流中。这个爱新觉罗家族统治的时代,见证了中华民族的荣辱兴衰,清朝近三百年的历史,是一个变化跌宕起伏的时代,从辉煌的顶峰到腐朽的谷底,大起大落。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临时工

    临时工

    电视台临时记者孟想,接下了“卧底”拍摄超市制售变质肉食品的任务,但他不知道这间超市是女友夏晓炎父亲的心血之作。命运多舛、心地善良的中年寡妇刘小菊,迫于生计进城打工,却收获了一份难得又不健康的爱情,与同是养老院护工的老马越走越近。孟想费尽周折拍摄的揭黑节目即将播出,却又被无限期搁置,这里到底有什么隐情?老马媳妇找上门来,对刘小菊百般羞辱,刘小菊儿子护母心切将老马打伤昏迷,将被诉上法庭,事情还能否转圜?孟想最终能否担起记者的社会责任?他不惧怕“临时工”的身份,但他无法面对自己揭露的人是心爱女友的父亲。面对男友承担的道义和父亲的所作所为,夏晓炎又该何去何从?
  • 法恩男爵战纪

    法恩男爵战纪

    震惊!南达克公国的某不愿透露姓名的法恩男爵竟做出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来!这究竟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详情请关注本书。(萌新开书,若内容有严重错误的地方,还请各位大佬加以指正)
  • 如果清风向南吹

    如果清风向南吹

    回忆青春,那时的车马很慢,一半时光静好,一半细水长流。我很庆幸,繁华落尽,我还爱你。
  • 安愿莱年许有辰

    安愿莱年许有辰

    对于许莱和安辰来说,最甜蜜的爱情大概就是,我暗恋你,你刚好也暗恋我。最美好的爱情大概就是,你很好,我也不差。最般配的爱情大概就是,你我可以文理优势互补。——————————许莱啊,因为闺蜜传出的绯闻,喜欢上了暗恋她好久的男孩子。双向暗恋,也许,甜中带涩。可她喜欢他,大概就是,认真且怂。直到毕业,两人才戳破了那层窗户纸。但高中三年的时光,说长也不长,说短也不短。………三年后的重逢,安辰将许莱堵在一个角落里,在她耳边压低声音道:“怎么样?还喜欢我吗?”许莱勾起他的衣领,“大概,”顿了顿,笑道,“还是喜欢的呀!”下一秒,安辰将眼前的娇人儿紧紧拥入怀中。——————————天才文科少女×天生理科大神这大概就是一个,初恋相见和好的暖心爱情小故事。
  • 背约之剑

    背约之剑

    在科学日渐发展的赫特拉易大陆,突然出现的一批拥有奇特力量的人唤醒了人类对巫术与魔法的恐惧。他们被视为“患者”而隔离。从隔离区逃离的少年,焰,在一次逃亡途中遇到了持着一把巨剑的神秘少女。于此同时,历史的真相和仿佛不可逃避的宿命在他的面前渐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