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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财产继承(3)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非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宣讲要点】

我国《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如果继承人有上述两种行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因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前提是,必须确认其主观上具有争夺遗产的动机,这就需要在案件发生后,其他的继承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积极举证,证明其有争夺财产的动机。

【典型案例】

郝某妻子早亡,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郝甲与郝乙抚养长大。2009年,郝某病危,郝甲与郝乙因照顾郝某的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郝乙用砖头打中了郝甲的头部,导致郝甲重伤不治身亡。郝乙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郝某因受到极大的刺激,当晚去世。在处理郝某遗产的过程中,郝甲的妻子主张,郝乙因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郝某的全部遗产应当由郝甲的儿子全部代位继承。郝乙的妻子认为郝乙仍有继承权,遗产应当由郝乙和郝甲的儿子共同继承。双方经协商未果,郝甲之妻以郝甲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郝乙故意杀害与其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应剥夺其继承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杀害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并不必然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还要查明其是否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如果没有争夺遗产的动机,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专家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对继承权丧失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第(1)项或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处理;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继承权被剥夺”的情况。继承权的丧失可以分为两种:(一)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继承权因继承人的某种严重违法行为而永久地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不能挽回;(二)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即继承人因某种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但若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按照《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因为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重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继承权不可逆转地永久丧失。即使是被继承人也不能以自己宽恕的意思表示,使这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免受惩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相对丧失。与前两种行为比较起来,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种行为导致的继承权的丧失可以逆转。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继承权丧失。

在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是因杀害其他继承人而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三)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遗嘱继承人;(四)遗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遗嘱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认定这种情况下的继承权的丧失,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行为人必须有争夺遗产的动机。该动机为剥夺其继承权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该动机,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继承人死亡和其继承权消灭的后果,得到了被害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也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因此,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查明郝乙在实施杀害郝甲的行为时是否有争夺遗产的动机。(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该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产生继承权丧失的后果。(三)杀害对象是其他继承人。至于被害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是与行为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还是在继承顺序上先于或后于行为人的继承人,在所不问。如果行为人为争夺遗产,出于误解而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则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郝乙杀害的是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郝甲。如果经查明,郝乙有争夺遗产的动机,虽然其行为没有产生取得被害人应当继承的遗产的后果(郝甲还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将导致其继承权的绝对丧失。但从本案的事实看,两人是因为照顾郝某的问题发生矛盾,而不是为争夺遗产,因此,郝乙虽然将郝甲重伤致死,但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7、私自篡改遗嘱,是否导致丧失全部继承权?

【宣讲要点】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虽然篡改了遗嘱,但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则不一定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

李吉中年丧妻,为了两个儿子,一直没有再婚。两个儿子长大后,都有了工作。大儿子李明大学毕业后分配后在外地工作,每月给父亲寄钱,每年都回家探望老人,力所能及地尽了赡养义务。而次子李朋,娶了媳妇,忘了老人,他结婚后就自立门户,虽然离老人不远,但很少看望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孤单生活,凄凉寂寞。当邻居发现老人已死亡几天时,先给李朋打电话,要他来料理父亲的后事。李朋一到家,对老人的凄情视而不顾,却在屋里东翻西找,最后在老人的枕头下摸出一个3万元的存折,里面还夹着一张字条。字条上写着:“我有存款3万元,系我长期一点一点积蓄下来的,全部留给儿子李明。”李朋看后一愣,等他镇静下来后灵机一动,随即将字条中的“明”字改成“朋”字,他认为做得天衣无缝。第二天李明从外地赶来,见老父尸横寒所,悲凄之至,痛不欲生,怪自己没有尽到赡养扶助的责任。丧事办完后,李朋掏出字条交给李明说:“你瞧瞧吧,这是爸爸临终前给我的。”李明看后却说:“弟弟!不是我当哥哥的与你争这点钱,你这样做,可有点太伤老人的心!”李朋反而说:“这是老人的遗嘱,他愿给谁就给谁,你瞧着眼热了是不是?有本事到法院告我去!”原来,哥哥李明已接到父亲临终前给他写的信,老人在信中历数次子李朋对自己如何如何不好,并写明3万元存折在枕头下,留给大儿子李明。既然弟弟如此无情无义又无礼,挑起矛盾,于是哥哥向法院起起诉讼。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过对字条和信件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定,就可以查明弟弟李朋篡改了字条的内容,加上其对父亲生前没有尽赡养扶助义务,因此不但3万元存折当然应该按遗嘱由哥哥李明继承,还应该剥夺他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李朋篡改了3万元存折的遗嘱,也不能因此剥夺他全部的继承权。因为不能认定他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专家评析】

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叫指定继承。遗嘱继承制度确立后,法律赋予财产所有人不仅有依法处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的权利,而且还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权利。这样有利于促进晚辈孝敬长辈、赡养扶助老人。

对于本案,首先要查明老人的遗嘱真正的内容是什么。现在弟弟拿了老人枕头底下的字条,即遗嘱凭据;哥哥手持老人临终前寄给他的一封信,也即遗嘱凭据。两份遗嘱的内容截然不同,互相矛盾。可经司法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揭穿弟弟李朋私自将所持的遗嘱“明”字改成了“朋”字的伎俩。遗嘱的真实意思是老人将3万元存款留给了大儿子李明,这是老人根据两个儿子生前对他的不同态度和实际表现作出的决定,也排除了老人生前自己改变遗嘱内容的可能性。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如果篡改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父亲李吉在世时,李朋并没有尽过赡养扶助义务。当父亲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时,他不闻不问,致老人孤单一人生活,凄凉寂寞,死后几天竟无人知晓。老人死后,他也不好好尽丧葬义务。当父亲横尸寒屋时,连看也不看一眼,毫无悲伤的感情,一味忙于寻找父亲的衣物、遗书及值钱的东西,还篡改遗嘱,想达到剥夺哥哥继承权的目的,将父亲的遗产独占己有。其思想是卑鄙的,行为是恶劣的,情节应当是严重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老人李吉3万元遗产应按照其遗嘱处理,全部由李明继承。老人的其他遗物,也因李朋丧失继承权,一概由李明继承。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8、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宣讲要点】

“买断工龄款”到底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也不尽一致,判决结果甚至存在天壤之别。我们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买断工龄款”宜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作为遗产分配时,应首先分出配偶的财产。

【典型案例】

2007年9月,田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30万余元。2011年2月,田某因病去世,该款尚余20万余元。田某的母亲认为该款项应按田某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分配,而田某的妻子则认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田某之母只能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田某个人的部分,无权继承自己的部分。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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