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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分则(34)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五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百一十四条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六条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本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百一十七条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第五百一十八条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一)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百二十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十九、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做?

【宣讲要点】

强制医疗程序,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的程序。因为精神病人失去了辨别控制能力,那么其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也不能够对其放任不管,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出于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同时也是出于保障精神病人的健康,帮助其积极治疗,早日恢复的目的,新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对这些精神病人给予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来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之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有三种:第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第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第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合议庭应根据个案情况,妥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

【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30日下午,宋某在北京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将正在候车的李某推下站台,致其肋骨骨折。2013年1月6日,经法医鉴定,宋某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次日,宋某被释放,并于同日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此案在庭审中,海淀检方认为宋某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强制医疗。宋某的家人则表示,自己有条件进行看护并为其治疗,并保证不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检方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2013年3月17日对宋某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宋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了复议。

一中院在受理了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查阅卷宗后,承办此案的法官专程前往北京市安康医院,不仅亲自会见宋某本人,还针对其病情及治疗现状,向宋某主管医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听取了宋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征求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法官在认真研究案情并综合考量目前宋某的疾病程度、治疗状态及其监护人的看管情况后,认为宋某有多年的精神病史,在其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后曾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但病情一直未能有效缓解,案发前曾多次发生过暴力性伤人毁物的行为,曾经踹坏过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也曾打伤过他人。因此,宋某目前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法保证其不再作出危害社会安全的举动,应当予以强制医疗。最终合议庭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之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认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未患精神病或者虽患精神病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申请重新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之内作出复议决定。

在本案当中,一审法院经审理对宋某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宋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向一中院申请了复议。中院在认真研究案情之后,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至于本案的复议结果,我们结合强制医疗措施实施的条件和本案具体情况可以看出,宋某将被害人李某推下站台,致其肋骨骨折,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经法定程序鉴定,宋某确实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而在考察目前宋某的疾病程度、治疗状态及其监护人的看管情况后,法院认为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这一决定合法合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五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五百三十七条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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