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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总则(4)

五、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

【宣讲要点】

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们需要确定的就是由谁来负责为其辩护。其中,负责辩护的人就是辩护人。用法律术语说,辩护人就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大家都知道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但是,是否仅有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呢?这里就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的人。但是如果执业律师在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曾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的2年内,也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且外国人或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主要是指妇联组织、共青团以及工会组织。同时本项也对推荐的主体进行了条件限制:一是人民团体;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所说的推荐的人,只要其辩护能力达到要求的水平就可以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财产代为管理、负责的人。亲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与朋友。由于“友”的范围无法界定。所以,事实上,一切有诉讼能力且不符合辩护人禁止性规定的人,都可以担任刑事辩护人。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可以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外,还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或其他亲戚朋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律师在数量上的缺失,还可以适度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负担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前三类人是因为不具有诉讼能力而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的辩护人。第4至6项所指的人大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保证审判公正的考虑,原则上,他们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他们是为自己的近亲属或被监护人辩护。这些人往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担任辩护人,会造成“一身二职”的情况。同时,他们也会与案件具有厉害关系,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开与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同时,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这并不意味着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多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而是说,他可以委托许多辩护人,但是能以辩护人名义进行辩护的最多有两个人。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86年生。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3年生。2002年1月9日王某和张某在县城里的台球厅玩台球,后因金钱问题与台球厅老板李某发生激烈争执并且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1时许,二人用带事先准备好木棒将窗户上的玻璃敲碎,然后将汽油泼洒在台球厅的木门上和屋内,并点燃台球厅,发生火灾。所幸并无人员伤亡,只是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公安机关迅速排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将王某与张某逮捕。公安机关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他们的父母等到场。张某的父亲请求会见张某并为其聘请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公诉案件需等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才可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案件经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王某、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移送审查起诉后,第5天告知王某和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张某委托其舅舅赵某(自来水厂公司职员)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赵某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某。之后,赵某又私自向被害人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充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王某家境贫寒,生活条件困难,他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法院为他指派一名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王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随后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孙某担任辩护人。王某不同意孙某担任其辩护人。法院拒绝了王某的这一请求,让其自行辩护。

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两位被告人张某、王某都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委托其舅舅赵某(某自来水厂公司职员)担任其辩护人是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辩护人的规定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为张某舅舅的赵某可以担任他的辩护人。张某的舅舅相对了解张某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开展辩护工作,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亲友担任辩护人,可以缓解我国律师数量不足、供不应求的局面,也缓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律师带来的资金紧张的问题。但是,赵某作为张某的非律师辩护人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未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是不对的,因为非律师不享有上述权利。

本案的另一位被告人王某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他指定了律师孙某辩护。这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但王某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因为对于未成年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准许,但是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除非王某再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拒绝王某的请求,但依旧不得让王某自行辩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三十八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宣讲要点】

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会考虑聘请有能力的辩护人帮助其维护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的适用阶段。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处于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公诉案件的被刑事追究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我们把处于审判阶段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被控方统称为被告人。所以,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只适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称谓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与自诉案件的全过程。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辩护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新刑诉法较原刑诉法相比,明确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原刑诉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但第96条规定在“侦查”一章之下,排除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之外。由此带来了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定性之争。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是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添加干扰。为了排除上述困惑,新刑诉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从此,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名正言顺地开展辩护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为何规定,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处于案件的侦破过程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还在搜查之中。侦查机关还尚无充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作出清晰的判断。许多工作尚处于保密阶段,许多信息还不适宜公开。因此,如果允许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介入侦查阶段,可能会导致因其专业性差、欠缺经验以及缺乏职业纪律的约束而对侦查工作的开展设置障碍。相反,律师都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长期的执业经历更是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对侦查阶段的相关事宜相对清楚并受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约束。法律允许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一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二能避免非律师辩护人介入后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最后,为了保障这一规定的具体落实,法律还规定了办案机关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询问的时候,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承担及时转达委托辩护请求的义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典型案例】

黄某的丈夫李某是某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自己公司经营周转。后因上级检查,他的行为败露。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捕归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询问时,李某闭口不言,要求委托他的哥哥(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侦查机关称李某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予准许。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讯问了李某,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李某委托了大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辩护律师。

李某的妻子黄某心急如焚,四处托人,打探李某的消息。黄某找到张某。因为张某的丈夫是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黄某想让其帮忙打通关系,并表示愿意给予一定酬劳。张某回家后,将情况告诉了丈夫。法官对张某的作法表示愤怒,称坚决不可以。张某大发雷霆,骂其夫愚钝,声称要与其离婚!接下来的几日,张某一哭二闹三上吊,用尽各种办法让法官答应帮忙办这件事。其丈夫没有办法,对张某说:“对方能给多少钱?”张某便高兴地告诉黄某去准备酬劳。黄某从四人处借来2万元,送给张某。随后,法官用尽自己的关系将被告人李某的案件变由自己主审。并在提审被告人李某时,支走书记员,告诉李某如何在庭审中发言与回答公诉机关的问题。后来,由于借钱与黄某的人与黄某发生纠纷,便将此事举报到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将张某以及他的丈夫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的案子也被交由其他法官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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