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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分则(23)

随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便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控告被告人于某涉嫌侵权,依法主张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依法受理并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提出:“原告人徐某曾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表明自己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徐某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原告人徐某说:“我当时拒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没有说以后不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查明了案情后,建议双方调解。被告人称:“我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且我也没有多余的钱赔偿给她。”人民法院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人民法院最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对于徐某遭受的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于某给予赔偿。对于原告人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并未能按照其诉讼代理人的想法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偿。被害人徐某的赔偿数额与范围和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同。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在审理本案时,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则作出判决,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不同法院的观点和做法都不同。有些法院认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标准要和单纯的民事诉讼一样,不应区别对待。”因此,这些法院给予了被害人更多的赔偿。而有些法院认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要区别于单纯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依旧要遵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标准。”这些法院没有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以外的部分。为了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公正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对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对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旧不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尝试与被害人于某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人民法院便依法遵照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了判决,驳回了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如果对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其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就会出现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与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结果不一样的情况。基于一个常识-相同情况必须相同对待,这样势必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表面上,不同对待在另行起诉时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上,当刑事部分审理完毕,被告人开始被执行刑罚,自己以及家属积极赔偿,减轻刑罚的积极性已经没有了。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见得一定会获得更多的赔偿。是否会获得更多赔偿的关键在于双方调解能否成功。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三十二、未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能否自行提起上诉?

【宣讲要点】

在一审宣判后,如果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当然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未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否自行提起上诉?这里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主体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针对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告人的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想要提起上诉的前提条件是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同意上诉。法律作出如此规定的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了第一审的法庭审理。对于案情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都有着更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在庭审的过程中,辩护人也已经就法庭审理的各种具体情况了解地更为清楚。所以,被告人的辩护人具有极强的优势。

其次,被告人的近亲属因为与被告人关系亲近,与被告人经常接触,更了解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同时,旁观者清。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亲自参与案件过程,看问题较被告人相比,可能更客观。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辩护人需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方可提起上诉。

最后,不管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好,还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也罢,二者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每个人都是自己决策的最佳判断者。除非是法定代理人,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在法律上代替别人做判断。所以,只有当被告人同意上诉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典型案例】

章某,男,黑龙江省某市人,27岁。章某于23岁获得驾照后,一直从事货车司机的工作。一日,章某与朋友在一个酒馆吃饭。章某共喝掉一斤白酒、十瓶啤酒以及一瓶洋酒。章某的朋友劝其坐出租离开,不要自己开车回家。章某说:“没关系。我是干司机的。就算喝酒也能找到回家的路。不用担心。”章某在长安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在途径一个环形转盘时,章某一时错转方向盘,逆向行驶。章某随即与一名奥迪A6相撞。章某撞到车后,想赶紧一走了之。章某随后左转方向盘,向西奔去。结果,章某刚刚打转方向盘就撞向一辆公交车。章某饮酒过度,加之其撞车过后过于紧张,章某紧接着无意识操作方向盘冲向人行道。两名群众躲闪不急被撞倒在地。

公安机关随后赶到了犯罪现场,将章某逮捕归案。公安机关迅速处理了事故现场。此次事故造成了5人受伤,3人死亡。公安机关抽取了犯罪嫌疑人章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200毫升的酒精,属于严重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随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章某犯罪的定性存在激烈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对于自己因喝酒造成的弥天大错,章某悔不当初。章某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希望法院对其依法公正地审理。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被告人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但没想到一审法院会对自己判如此重的刑期。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会见了章某,声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我可以帮你上诉,争取改判。”被告人章某同意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委托辩护律师代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家评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虽然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章某的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想要替被告人上诉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中,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章某并取得他的同意后才代其进行上诉的做法是正确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公诉机关对于本案被告人章某的定性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133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法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如果肇事人交通肇事逃逸未造成死人的后果,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肇事人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将处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认为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说:“章某喝酒后开车。这种行为就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被告人章某只是想逃走,并未想造成公共秩序的危害。并且,在他的朋友劝他不要开车回家时,被告人章某对其技术表现出了极大的自信。所以,被告人章某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章某的主观方面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一个醉酒如此严重的人开车上道,必然会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对公共交通的严重危害性。并且,被告人章某撞车后,为了躲避车辆,四处逃窜乱闯。在一个交通川流不息的交通转盘上,违反交通法规的乱闯都会引起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虽然,被告人章某主观上并不是必然想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章某的确能够认识到这种危害的存在,并且放任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被告人章某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至于有关交通肇事罪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求犯罪分子对于危害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根据上述的场景分析,一个正常人在一个交通川流不息的环形转盘乱撞都肯定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更何况一个醉酒如此严重的醉驾者。被告人章某这种酗酒者又有什么轻信能够避免的资格?所以,被告人章某的主观故意并不是交通肇事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故意。也正是基于此,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都判处了被告人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章某案件的警示何其惨烈。5伤3死的结果更让人触目惊心。最后,我们再次提醒大家注意:为了别人的安全,更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禁止醉驾行为!让醉驾行为彻底消失,让道路安全意识常驻每个司机的脑海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三十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提起刑事上诉吗?

【宣讲要点】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二审程序维护其合法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程序来实施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可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如何处理?他们可以提起刑事上诉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刑事上诉。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提起刑事上诉。但是,法律并未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规定为提起上诉的主体。这就意味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不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一审判决的确偏袒了被告方,那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维护其正当利益?

《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赋予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申请抗诉权并不是上诉权。上诉人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主动启动第二审程序。但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抗诉的,并不必然启动第二审程序。是否启动,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意被害人申请的,案件便进入了第二审程序,而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被害人申请的,被告人又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就会成为生效判决。被害人确需维权的,也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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