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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

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的继承制度,其重要作用与意义在于: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公民对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在所有权的各项具体权利中,有关财产的处分权,关系到财产的权属转移问题,关系到财产的流向问题,财产所有权人不但在生前十分关注,而且还关心在其去世以后的财产处理。如果没有健全的继承制度,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是不完整的、不彻底的。二是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继承制度涉及继承的开始、遗产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继承权的享有与丧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为财产所有权人在其生前预先安排其财产处理或者在其死后处理财产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在遗产处理上因为无章可循而可能发生的纷争,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为有关方面处理继承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建国以后,有关机关为了妥善处理继承纠纷,制发了一些针对继承纠纷案件处理的文件,为及时稳妥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导意见,但从国家层面上来讲,一直没有制定继承法,所以客观上也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继承方面的法律,为处理继承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制定继承法,建立公民去世以后遗留财产有序处理的具体规则,对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特别是维护公民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妥善处理继承纠纷,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关于制定继承法的简要过程。

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的制定,历时多年。早在建国后不久的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就对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相继承遗产作了规定。195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的民法中,还曾经将继承作为专门的一编进行规定。后因“文革”的原因,民法起草工作也被搁置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和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民法草案,前后修改了四稿,其中有一编是财产继承权编。由于民法牵涉面很广、很复杂,而当时我国经济体制还处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还难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立法机关及时调整立法思路,不再以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为当务之务,而是对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先行立法,作为单行法提请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议和通过,如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实行成熟一部制定一部、不讲究成龙配套的做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草案(四稿)财产继承权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在修改拟订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到福建、广东、北京、陕西、甘肃等地进行了调查,收集有关继承的案例,总结实践经验,并多次召开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各种座谈会进行研究,还参考外国的有关资料。1984年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承法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1985年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修改,并决定提请1985年3月至4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进行审议。1985年4月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第24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制定继承法的依据

按照本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了继承法。也就是说,继承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法律的法律”。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二是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三是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四是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五是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的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同时,宪法与其他一般法律之间的关系,通常被形容为“母法”与“子法”之间的关系,即宪法是“母法”,其他一般法律是“子法”。具体来讲,就是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一般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果违反宪法的精神,或者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其他一般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和发生效力的依据。

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统帅作用,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按照我国立法法第三条中的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的这一规定,为制定继承法提供了立法依据。通过制定继承法,将宪法的上述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即将宪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及其继承权的精神和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确保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基本规定落实到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去。

三、关于制定继承法的目的

所谓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每部法律都有立法目的,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决定着一部法律其他具体规范的内容,统领着一部法律的全部规范的价值取向。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立法目的通常列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明确宣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以开宗明义、总揽全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继承法的目的,亦即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一规定确立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也为继承法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同时还为继承法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属于该公民的遗产,都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二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三是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的义务,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了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本条明确规定制定继承法的目的就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制定继承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的全部条文,都是围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设计的;继承法确立的各项具体制度,也都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继承的开始时间作了规定。

一、关于继承开始的概念及其意义

所谓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继承法律关系,也可以简称为继承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与继承有关的社会关系。继承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国家在接受遗赠的条件下,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以及权利人所需完成的义务;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财产和财产权利,此外,债务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的行为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一样,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人们的心理活动或者心理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范畴;二是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与人类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比如太阳系以外的其他星系的运行变化等,就不属于法律事实范畴。法律事实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为衡量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事件。所谓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事件包括社会暴乱、战争行为等现象,自然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现象。法律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是无法避免的,也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法律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归于消灭。二是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同时,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和体现人们对于一定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于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于一定活动方式的选择。按照本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的开始,在继承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讲,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后,继承法律关系形成,继承权成为现实的权利。在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权要求继承遗产。因此,继承的开始,从法律上来讲,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

二是确定遗产的范围和数额。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其生前享有的财产及其各种财产性权利,处于经常变化状态之中,财产的形态及其数额因处于变动之中而难以具体确定。而被继承人一旦死亡,其所遗财产即转化为遗产,从而确定了遗产的范围及其数额。

三是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多人的情形下,确定每个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时,不是以遗产的实际分割时间为准,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确定的遗产总额来计算。当然,对于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多分或者少分,如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等,也是在继承人应继份额的基础上进行的。

四是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被继承人一旦死亡,其所遗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遗产所有权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转移?一般认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转移。其理由是既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自然也就不能再享有其所遗留财产的所有权。遗产所有权从继承一开始就转移给继承人,如果继承人为一人的,由其单独所有;如果继承人为数人的,则由数人共同共有。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则另当别论。

五是确定遗嘱效力的开始。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生前处分其死后遗留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在继承开始之前,即立遗嘱人未死亡时,遗嘱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依法对于自己所立遗嘱予以变更,甚至可以依法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继承一旦开始,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按照立遗嘱人的遗愿执行,根据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六是确定继承权纠纷的最长诉讼时效。按照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据此,继承权纠纷的最长诉讼时效,为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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