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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8)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当事人并不能任意地解除合同。但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一大特点。其原因在于旅游者属于消费者,参加旅游,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放弃旅游,也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特别是在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结束前的这一段时期内,可能会出现一些旅游者难以预料也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如突发疾病、家里发生急事、单位有紧急任务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旅游者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是不现实也不合情理的。因此,本条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即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在其他国家和有关地区是有立法先例的。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旅游开始前旅游者有随时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赔偿旅行业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4-9条(1)规定,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契约。但应赔偿旅行社因契约终止而生之损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赔偿旅行业者或者旅行营业人因此所受的损失。那么,在我国,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解除合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旅游者的情形造成的,如由于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而造成旅游者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由于可归责于旅游者的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除了赔偿旅行社已经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法最终没有采纳这种观点。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更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那么,何为“必要的费用”呢?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为预定机票、办理护照签证等所需费用,即属于必要的费用;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参观游览等费用,也属于必要的费用。组团社在扣除上述有关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行社的法定解除权

旅行社的法定解除权,是指旅行社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伤寒等二十几种;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等十几种。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旅游者患有上述传染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患有其他疾病,虽不具有传染性,但对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旅行社也可以解除合同。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这里所称“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旅游者携带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旅行社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其他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游客小李携带瑞士军刀参加旅行社的组团游,登机过程中机场安检人员要没收刀具,小李不同意,旅行社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成行,依法解除了与小李的旅游合同。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以及旅游目的地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旅游者违反上述义务,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参与色情、赌博等活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旅行社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解除合同。例如,行程中某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与其他旅游者发生肢体冲突,经劝说无效,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的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二、旅行社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

实践中,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造成旅行社解除合同的,一些旅行社认为是由于旅游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成行,因此不应当退还旅游费用。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本条规定,因本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可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给旅游者,但不能以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不予退还全部费用。本条规定的“必要的费用”,包括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参观游览、娱乐、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和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预见能力也会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说来,以下情况通常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例如,地震摧毁了一处人文景观,使其不能再参观游览,旅游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旅游现状,使旅游合同无法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例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情形除不可抗力外,还包括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其范围比不可抗力要大一些。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规则

根据本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无法参加旅游,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例如,2004年印度洋发生海啸后,给旅游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许多前往东南亚国家的旅游合同都被迫解除。

2.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等方式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宜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此,当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说明不可抗力对旅游行程的影响等情况,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例如,行程中某个约定游览的城市发生骚乱,旅行社可以采取更换游览地、延期游览或者取消对该城市的游览等方式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则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例如,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应在旅游费用中予以扣除。这里的“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此外,合同解除后,已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票退票手续费、签证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扣除。

4.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例如,因发生恐怖活动,旅行社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目的地A国变更为B国,由于去B国的距离更远且其物价水平更高,因此增加的交通、食宿、游览等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5.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因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例如,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者滞留事件,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可先由旅行社垫付。回程后,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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