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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0)

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即劳方的利益,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职责;企业方面代表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组织,代表资方的利益,负有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责任;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保证本法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本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既是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更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劳动报酬,直接体现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主要义务、劳动者是否享有了主要权利。

第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更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如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等。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和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方式,本条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和执法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一、监督检查职权

本条第一款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作了规定。共有两项职权。

1.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是针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而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条件等事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本法也将这些事项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只是查阅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等书面材料,是难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监督检查的行为规范

本条第二款对监督检查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即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根据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其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涉及许多领域、行业,除了劳动行政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外,还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此,本条对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

【本条释义】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五大问题:第一,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第五,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上这些问题突出反映了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比较严重。

本条规定突出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情形予以法律救济的思想,在理解上应当注意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首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各种各样的情形。与本法第七十四条相呼应,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往往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地方。例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或者程序不合法损害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避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或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等。只要是本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对于本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这两条规定,劳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多多少少都承担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于劳动者的维权要求应当依法处理,不能互相推诿,更不能将维权要求拒之门外。

再次,本条除了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两种救济途径。这里所说的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一般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或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特定部门各自选派的代表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体现在劳动者是否真正享受了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体现在用人单位是否切实履行了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并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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