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1600000012

第12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1)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

1.提前三十日通知是一般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目的一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二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行为的限制较少,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一是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二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不能只作口头表示。

2.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辞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既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须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六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在现阶段,劳动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也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否则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章程、措施和制度,但是,所有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法劳动规章属于无效劳动规章,自制定之日起就不能作为确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其实施过程中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不必要再继续履行无效的合同,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因此,除列举的一些违法和违约情形外,本项规定用人单位如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均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无须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以暴力手段,是指用人单位采取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打骂、捆绑等强制手段的行为。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劳动者在精神上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劳动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行为。用人单位以上述行为达到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是指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严重不负责任,强迫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或操作规程进行劳动,会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险性作业,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严格地考察,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品德或身体等要件,如果发现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招聘时规定的录用条件不相符合,就说明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那么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它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合同各项内容中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作为劳动者,应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同时又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双重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者要履行双份的劳动义务,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因此,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所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履行劳动合同已成为不可能,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过失性原因或客观情况需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因非劳动者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依照规定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接受治疗和休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其不具备在本单位工作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对解除的程序有一定的要求。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提前三十日。为保障劳动者利益,使劳动者能够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本法规定了三十天的预告期。(2)以书面形式。就是只能以书面方式而非其他方式来履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3)通知劳动者本人。

另外,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取代三十日的预告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此项补偿费的前提下,立即辞退该员工,而不需要预告期。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要面临的一种正常的现象,由于裁减人员是用人单位成批地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理不妥当,将对劳动者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条件也更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类推荐
  • 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

    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

    张军教授这本法学随笔共分为八辑:“文化之思”、“立法之辨”、“规则之治”、“执法之道”、“司法之功”、“守法之悟”、“社会之维”和“随心之笔”,汇集了作者多年执著的思考和心灵的激荡,在转型社会法治意识普遍不高且误区重重的今天殊为可贵。透过这本随笔文集可见作者宽厚的生活体验和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作者的研究视野和思维跨度较大,对现象和问题的分析不是就事论事。撰写这样的随笔要求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和专业资质。
  • 七宗罪:魔鬼的侧影

    七宗罪:魔鬼的侧影

    是什么,诱惑天使堕落?是什么,诱导人们走上暴力犯罪的不归路?是人性原本如此,还是后天环境使然?这也正是作者想要极力探究的问题。在本书中,前FBI探员詹姆斯·博汀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充满血腥和暴力的世界。从为所欲为的黑帮毒枭,到肆无忌惮的反社会人格患者,再到心狠手辣的连环杀人犯……从每一个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人性的阴暗面;但同时,我们也都能找到人性的闪光点。“想要寻求光明,先要审视黑暗。”因为只有经历了黑暗,我们才能真切感受到光明的可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 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

    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与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法度:依法治国方略

    法度:依法治国方略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的上古时期。此时期的诸侯争霸、百家争鸣和各国变法图强,促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动荡与变革局面。在这个破旧立新的变革时期,法家思想家管仲、李悝、商鞅等人提出了“依法治国”主张,在实践中积极变法,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条例,树立规范,规定法则。通过立法和执法,依法治国,实现了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进,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的逐渐清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意义深远。
热门推荐
  • 千亿宠妻:总裁,轻轻吻

    千亿宠妻:总裁,轻轻吻

    “司总,不好了!姜小姐被人黑了!”“给我撤热搜!不行,我要亲自下场!”“司总,不好了!姜小姐的角色被人抢了!”“那胆大的人是谁?给我雪藏!”“司总,不好了!姜小姐和人秘密约会了。”“???”司宸大半夜敲开了姜亦裴的门:“是我的饭不好吃了,还是我长得不好看没钱了!你居然找别的男人?”
  • 今天陛下害羞了吗

    今天陛下害羞了吗

    洛月吟是二十一世纪的一名普通大学生,没成想在回学校的路上被犯罪分子误伤一命呜呼,再一睁眼来到了一个架空的时代,疯狂攻略傲娇皇帝司洛架空小甜饼,甜到掉牙!‖甜宠双洁1v1‖又名《傲娇皇帝的真香现场》
  • 异兽战士

    异兽战士

    古老而神秘的大陆,既有各种奇幻的自然奇迹,也有旺盛的生命力。这里既有美轮美奂的风景,也有无处不在的血腥杀戮。是醉卧山巅,且看万千风景;还是杀伐千里,扬我异兽战士威名。且随我去这异兽大陆走一遭。
  • 太子殿下嫁到

    太子殿下嫁到

    什么?赶了回时髦,竟然穿到了女扮男装的太子殿下身上!她可不想参与宫斗啊,她还要肆意江湖呢!本以为去了边关当兵就可以先避一避,谁知竟自己钻进了狼窝!这带兵打仗的竟是她的皇叔圣王爷!某摄政王:“小玖,随本王回京!”
  • 神医女凰

    神医女凰

    三年前,她是林氏家族的一个弃女。为了替母亲治病,毅然用自己一生的幸福作筹码,嫁给一个纨绔大少。在出嫁当天,她惨遭暗算,汽车失控坠落万丈深渊。是悔婚,还是那位纨绔大少的红颜加害?三年后,她再次出现,真凤归来,一身惊人武学与惊天医术,震惊天下。她发誓,除了治好母亲,让她过上好日子,更要让那个薄情大少,一生仰望!
  • 我有一部超级手机

    我有一部超级手机

    谢昊穿越了,带着一部龙夏国引以为傲的国产手机——‘龙强’。想制裁打压我?你大可试试看。最终,你会跪下来求我。想以武力值恫吓我?任你战力无双,任你逃到天涯海角,也逃不出我的手掌心!谢昊:“老子只说一句,在座各位都是垃圾,龙强牛批!”-----文中涉及到的经济知识、天文知识、健身知识等,都是与现实挂钩的,可以学到不少东西哦,支持点击收藏与投推荐票吧,谢谢。---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天罚刑主

    天罚刑主

    入梦习武,以武入道,代天刑罚,杀尽一切该杀之人。
  • 萌萌修仙系统

    萌萌修仙系统

    “新店开张,大甩卖啊,大甩卖!”“极品灵器随便挑啊,一次性购买三件以上,打九折啊!批发十件以上,秒送会员价,八五折!”“丹药,符箓,法诀,阵法,轴卷,科技套餐,统统九折销售,量大优惠多多!还送超级智能辅助系统!”“战争兵器,各类物资,杂货,应有尽有,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现在加入小萌杂货铺,充值十万灵石,即可成为终身大会员,享受定制服务!购物,一律八折!”赵辰坐在电脑前,写完了新书简介。“小萌,你说这样行不?”他随手拿起一个千年人参果啃了起来,味道也就那样!“主人,我追萌萌修仙系统,充值书币,也打折吗?”赵辰愣了五秒,狠狠咬了一口人参果,默默的帮小萌充值了十元软纸币……
  • 女尊王朝尊主放肆宠

    女尊王朝尊主放肆宠

    她是大陆主宰,天下尽在掌控,冷酷无情,嗜血残暴等等都是她的代名词。他是蓝家小公子,一次误入国师府,被她所救,沉沦在她的温柔里。终于在她的庆功宴上,他被她选中,嫁入国师府,从此以后,蓝景被凌玉邪宠上天。在男子眼里,国师洁身自好,俊美无双,优点数不胜数。甚至在女子眼里,她也是一个帝都完美情人。唯独蓝景眼里她只有:特别撩人,体力贼好,不管他藏在哪里,都会很快被她找到。某天,蓝景问:“你到底喜欢我什么?”凌玉邪:“是你说你要以身相许。”蓝景说:“现在我不想许了,你放我走吧。”凌玉邪:“上了我的床,现在想走?来不及了!”把某个不听话的人抱上床,进行深刻教育。他在床上三天没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