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1200000049

第49章 立法文件(4)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对确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途径作了规定,建议对执法检查的议题如何确定也相应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监督法通过后,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和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否继续有效,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两个“决定”为加强全国人大监督的有关工作程序未纳入监督法;有关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程序尽管已经吸收到监督法中,但也还有一些很具体的工作程序没有也不必写进监督法。因此,监督法通过后,这两个“决定”仍然有效。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也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近两年来,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这个问题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反复进行了研究。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已经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在保证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的同时,兼顾了维护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的要求,是比较妥当的。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以不再改动为宜。

三、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不够清楚。如果“本人”是一个合伙人,就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如果“本人”是数个合伙人,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需要区分一个合伙人和数个合伙人的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据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九条对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与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一致,应把二者衔接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需要说明,这一条解决的是合伙企业在正常清算时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对剩余财产如何处理,不属于破产清偿,不存在清偿顺序问题。为了准确表述这一条的含义,法律委员会建议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三个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这里,需要说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对三个法律草案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有些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研究过,有些问题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因此,对草案有关规定以不再改动为妥。

三个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评定标准、程序;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二)章程;(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业务和业绩材料;(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三)业务和业绩材料;(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五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第十八条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同类推荐
  • 天才远离法学

    天才远离法学

    本书乃随笔集,共分三辑。第一辑十多篇内容与国外法律文化有关。第二辑十多篇内容与国内法律文化有关。第三辑十多篇文章基本属于文学小品文。本书的某些观点、思想倾向,如法学对数学的借鉴,当代中国法学对古今中外法学资源的汲取,等等,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而言,不无激励促进的意义。
  • 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

    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

    本书以我国刑法危险犯作为研究的起点,探讨了我国危险犯的立法现状、立法特点。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无法适应预防犯罪的要求。对制度风险,立法应完善制度以预防风险,不应盲目地将造成风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民众主观扩大化认识的风险,立法及司法应通过民主协商化解民众的风险性认识。
  •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以服务医学生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为主要目的,涵盖了2012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卫生法规”部分的全部考查内容,每章前有“引导案例”、“学习目标”;每章后附“思考案例”、“思考问题”及相关专业网址,有助于提高学习效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 法治的谜面

    法治的谜面

    本书的主题集中在中国司法、法律职业、教育公平、图书评论等几个方面。这些评论文章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无立场有是非”。作者不预设任何立场,完全以一个局外人身份站在中立立场上就司法问题、教育公平问题等社会热点问题表达自己的认知与见解。这些文章承载着作者的学术良知和客观公正信念。文以载道,这些文章表达的是作者是非高于立场的为学为人之道。 大部分内容是近年来在作者《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东方早报》、《南方都市报》、《凤凰周刊》、《新世纪》、《新产经》、《法学家茶座》等报刊上发表的六十余篇观察分析评论文章。
热门推荐
  • 田园医妻傲娇郎

    田园医妻傲娇郎

    林晗玉穿越到了林家村,做了李翠花的闺女。家里的屋,四面透风;家里的地,石头多过土。穿的是别人的旧衣,吃的是咯牙的豆。大哥要入赘,堂姐要做妾。不,姐的人生不要这么过,也不允许身边的亲人不好过。拿着天神做幌子,林晗玉开始了招摇撞骗的古代生活。治病、治穷、治乱,一个不小心就把原来的穷沟沟变成了金窝窝。脸上一块青记,人人都说她嫁不出去。可又一个不小心成了众大王抢来抢去的香饽饽。*铁面无情公子木,鼎鼎大名、大名鼎鼎的荣国战神,杀人斩马,眼睛都不眨一下,却因为一个小姑娘学开始了柔情、学会了慈悲。第一次见她,她是一个弱小无依的丑姑娘,救了他的腿。第二次见她,她是一个富甲一方的山霸王,救了他的命。第三次见她,她站在高台抛绣球……“听说你不喜欢我?”“嗯。”“好,那就嫁你了。”原来某人不但会傲娇,还会装傻。全文高宠,高血压的高,甜宠的宠!
  • 明末伪土司

    明末伪土司

    男主携亲妹妹,一不小心穿越到明朝末期,阴差阳错接任土司之职。穿越福利:没有仓库,没有宝物,没有非男主不嫁的美女,没遇明君贤相,没有各种小确幸。最大的福利,就是梦中骂了人一句“你妹的”,梦里人告诉他,你妹就是你穿越最大的金手指……穿越到广西,干嘛能挣钱,如何争取民心,怎样和天地人斗争,如何当好假土司?不担心,一切听妹妹的,妹妹会拉丁语!想撩柳如是,得抓紧一些,不然来不及……
  • 腹黑竹马:拐个青梅当老婆

    腹黑竹马:拐个青梅当老婆

    7岁相遇;12岁相认;15相知;17互相暗恋却又小心翼翼的守护自己的感情。他是五大家族之首夜家长子,高冷帅气优秀;她是五大家族尹家小公主,活泼可爱,机智聪明,被五大家族捧在手心里。夜寒墨知道自己这辈子注定栽在尹亦曦手上,看着她笑,他也开心;看着她皱眉,他也不开心。他爱她入骨,势力滔天的他,却又胆小的不敢表达自己的心意;殊不知被他爱入骨的她,早已把一颗心给了他,只等他一句“我爱你。”有时候,我们爱的太骄傲,骄傲到认为对方会明白自己的心意;有时候,我们有太自卑,自卑到没有勇气表达自己的爱。这是一个腹黑少爷和呆萌少女的爱情故事,男女主身心健康。不喜勿喷,禁止转载。
  • 园花落尽到荼靡

    园花落尽到荼靡

    刚出场就被怀疑害死了别人未婚妻,自己一个商人再大能耐还能翻出花来啊,被好友出卖,心爱之人也对自己弃之不顾。生活果然是要多精彩有多精彩。
  • 笙苏黎明

    笙苏黎明

    离奇的穿越,黎苏背离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来到一个全新的世界,还不等她理清自己的身份,就被卷进了一场命案之中,本想找机会回家,却不料阴谋接踵而至…究竟是保命重要还是秉着本性重要?
  • 快穿之拯救女配大行动

    快穿之拯救女配大行动

    李乐清被渣男害死,竟意外被天神看中,携带一只团子开始了穿越各个世界的奇幻之路,本来是抱着玩的心态,没想到会被某位大佬尾随......
  • 鬼少苏炸天

    鬼少苏炸天

    一场意外,苏倾沫变成了“他”。对此,苏倾沫只想说:“老天怕不是在逗我。”事实证明,老天爷不仅是在逗她,还给她开了个大大的玩笑。苏倾沫:Excuseme?但是,苏倾沫很快发现这个身份好像不错。于是她就变成了他。自此,世间再无苏倾沫,而他就是东方未晞。偶然之间,东方未晞去人间历练,机缘巧合成为了大家眼中的男神,还遇上了遭人暗算的他。两人两看相厌。自此命运的齿轮开始,两人的命运又将如何。【男强女强】【双洁】请放心食用。And新人,求轻喷。 【随写随改】
  • 齐王妃:锦绣嫡女

    齐王妃:锦绣嫡女

    苏雨沫,不仅贪财还好色。一朝穿越,成了爹不疼,娘不管,还被平妻嫡女庶女一起欺负的尚书府五小姐。嫡姐不仅欺负她还想抢她老公,罢了那种渣男本小姐也看不上。庶妹也想来分一杯羹!可惜本小姐身边的男性朋友看不上你。最可恶的是没钱没色,生无可恋啊!没钱好办,王爷世子这么有钱,随便敲诈。至于美色嘛,嗯,还是自己开家青楼和伶人馆算了。坐拥天下美人,哈哈哈。某男:爱妃又在想什么?这么不专心?某女:每天对着你的面具,宝宝心里苦啊!【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初日映城时,相思忽相见

    初日映城时,相思忽相见

    三年后,回国,第一句话竟然是:初次见面,请多关照。如果可能我们墨少只想回她一句:一眼定终身,余生都是你。自己心心念念的小青梅,居然把自己忘了,这种事情墨少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第一次见面,就把洛小乐壁咚然后强吻了夺走了洛小乐所谓的初吻,殊不知,自己还躺在婴儿床,喝奶粉的时候,就被某个腹黑给亲了。墨熙承知道洛小乐的更种喜好,知道她喜欢草莓口味…知道她不喜欢吃什么…知道她喜欢穿什么颜色的衣服…洛小乐越想越奇怪,有天想去问明白的时候,墨熙承直接:“洛小乐做我女朋友吧!”
  • 神秘之旅

    神秘之旅

    带着属性异能,穿越一个个世界。领略一个个异域风情的神秘世界。新书万千之心,有兴趣的可前往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