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的重要标准。我国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民法为私法
把法律划分为私法和公法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指出:调整国家与其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和继承关系的法律为私法。受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典型的也是最重要的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质就在于将公法所保障的国家公权,局限在特定的领域,阻止其任意泛滥;相应地,将禁止公法入内的社会领域,交予私法来调整。及至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承袭了罗马法的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观念,对国家公共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采取限制性的态度。
基于公法、私法之区分对于法律性质的基本界定意义,近代西方法律学者对于其区分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其主要包括利益说、从属规范说、主体说和特别规范说。尽管公法、私法的区分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但是民法作为以民事主体为民法人格,以平等的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个人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为调整目的的法律,其在性质属于私法,这是没有争议的。
我国承认民法的私法性质,不仅明确的界定了民法的基本属性,而且有利于提倡私法自治,尽量减少国家的干预,充分尊重和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因此,大而言之,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任务,是通过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实现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正常运行。可以说,民法自产生以来,就把规范、保障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为其基本内容,民法所有的制度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而展开的。民法规范中,授权性规范占主要地位。与此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范,如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是权利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法始终以民事主体权利的授予和保护为己任。
第二,民法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第三,民法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始终以权利为本位。尽管在现代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互依赖,相互统一的概念,权利与义务不能分离,但在这一对概念中,民事权利处于主导地位,义务则是为权利服务的。只能为实现权利,才会要求他人承担义务,没有权利的义务是不可能存在的。
(三)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是与程序法相对而言的,是对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民法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尽管其中不乏一些程序性规定,但总体来说,其实体法性质确定无疑。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所谓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是通过何种方式表现出来的,即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所谓民法的渊源,就是作为民法表现形式的民法的载体。近代以来,民法在渊源上,呈现出由一元制向多元制发展的趋势。所谓民法渊源的一元制,是指只将制定法作为民法的唯一渊源,而否认在制定法之外,存在着民法的其他表现形式。所谓民法渊源的多元制,是指在承认制定法的法律渊源的同时,也承认制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渊源,如习惯、判例、司法解释、法理等。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并未将制定法本身作为民法的唯一渊源,即我国民法是采取法律渊源的多元制。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在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渊源不尽相同。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民法的渊源最初是习惯法,而后又出现了成文法。根据传统民法的理论并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成文法的典型形式,是指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法通过文字表现,具有确定性、客观性,一般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表达简明抽象。
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颁发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法规范;(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法规范;(5)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及地方政府等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有关国家机关对民事立法的法定解释;(7)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习惯法
习惯法又称不成文法,即“由习俗认可的法”,具体来说,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循的行为规范。习惯法属于不成文法,在民法渊源史上,曾长期作为主要渊源。到18世纪,由于欧洲各国竞相制定法典,习惯法被成文法所取代。然而,成文法国家即使有了完备的民法典,但也不可能做到对全部民事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更何况社会生活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一些新情况无法从现行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到19世纪末,历史学派学说渐盛,习惯法逐渐受到重视,有些国家和地区民法典明确规定习惯法对于成文法有补充的效力。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许多良好的习惯和优良传统。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是承认习惯法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的,但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到限制的,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可能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一项习惯被法院作为习惯法而承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待解决的民事关系无法律、法规规定;(2)该习惯确实存在,并且长期以来被人们遵守;(3)争议双方都知道该习惯的存在;(4)该习惯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法理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是指由立法精神而形成的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存在。在现代社会,一些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仍把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该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在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但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在对民法进行解释、法官在裁判案件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有无习惯可遵循时,法理就成为法律解释和裁判的依据。因此,法理在我国往往是通过法律解释和裁判获得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解释和裁判所引为依据的法理实际上是我国民法的间接的渊源之一。
第四节民法的适用
民法适用所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民法适用的范围。所谓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即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民事法规的效力及于制定该规范的机关的管辖范围。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我国民事规范的适用空间大体分为:
(一)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内的民事法律法规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除有法律特殊规定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内的一切领域,如我国驻外使馆。
(二)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由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规章等,只能在其管辖的领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公布后一段时间再生效;以及由民法规范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法的失效时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1)在民法规范中确定该规范至何时失效;(2)通过发布命令或作出决定的方式,宣布某项民法规范废止;(3)通过新法废除旧法。这是指在新法生效后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命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三)民法的溯及力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原则上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我国,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是,需要有明文规定为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了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在: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能享有。
案例:
某外国人甲,居住在北京朝阳区。2005年7月1日,甲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5年,每月租金30,000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甲由于经营不善,欲停止办公,于2007年8月1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搬出该房屋。李某得知,协商未果后,在2007年11月3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李某对外国人甲的起诉能否适用我国的法律?
评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中国领域,且没有排除适用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
本章小结:
民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确定了民法的私法性和人权利性,也就顺理成章的使民法应有的本位得以体现。因此,理解和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定位是本章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思考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如何理解民法的本位?
3、习惯成为法律应具备的条件?
4、民法具有溯及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