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88400000047

第47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5)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1.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方式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了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方式:“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精析

李某诉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情

2000年6月30日11时许,尚不满4周岁的李某随其外祖母韩发萍到淮阴供销大厦新亚家电城选购商品。中午12时许,李某随外祖母韩发萍乘自动扶梯从三楼下至二楼,至二楼时,其软底泡沫塑料凉鞋被自动扶梯下口梳齿板卡住,导致左足被绞伤,当即被送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损伤、左足第三跖趾关节脱位。同年10月10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0712元。在原告李某治疗期间,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李某医疗费9000元。

原告李某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本人随外祖母到被告的家电商城选购商品,乘用被告淮阴供销大厦有质量问题、且无人管理的自动扶梯,致使我左足被绞伤。该伤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毁损伤,手术后尚需继续治疗。现要求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尚未支付的医疗费1712元、继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70元、护理费45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李某系在自动扶梯上玩耍,左足插入自动扶梯梳齿板致伤的。造成损伤的原因是李某的家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我公司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是合格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该案受理后,清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对原告李某的伤进行鉴定。经法医鉴定:李某左足第四、五脚趾缺如、左足足躬损坏,伤残程度为九级,该损伤5个月左右可以愈合,李某伤后住院期间可予专人护理,伤后1~2月内可予营养补助,其住院期间治疗及用药无明显不妥之处。另经核实,李某被送至医院的救护费70元系原告家人支付。

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家电商城被自动扶梯绞伤,原告有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各责任方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设置自动扶梯,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通行。造成原告被损伤的主要原因是该自动扶梯存在质量问题,有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应对本案损害负主要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到乘用自动扶梯应当及时起步、抬脚,否则将存在一定危险。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履行这一注意义务,帮助原告及时上下自动扶梯,对发生的损害亦应负有过错责任。依据法医鉴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李某伤后所承受的肉体痛苦和心灵创伤,对今后生活的影响非物质可弥补,其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为缓和或消除原告精神上的痛苦,应当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提出继续治疗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第18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2001年5月16日作出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的医疗费1071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5687.68元、护理费1106.73元、营养费386.82元、救护费70元、交通费120元、X摄片费20元,合计28103.23元,原告李某自负2810.33元,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5292.9元。二、法医鉴定费300元,原告李某负担30元,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元。三、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李某不是消费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事故发生完全是因为监护人未尽责任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9月7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

1.“自动扶梯”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

2.不满4周岁的李某能否成为消费者?

3.李某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评析

1.“自动扶梯”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

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自动扶梯”供前来选购商品的顾客上下楼使用,自扶梯是否为被告淮阴供销大厦所提供的一种服务?笔者认为这应视为商家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其理由是:被告系商业经营场所,应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所指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其因经营需要而在家电商城内配置的自动扶梯,虽不是作为商品而出卖,但它是被告为改善购物环境、方便顾客而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一部分,是为其商品销售目的的配套服务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自动扶梯是为方便顾客购物而特意设置的。

2.李某是否为消费者

原告李某年仅4周岁,其是否为消费者,其定性关系到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责任的判定。笔者认为,李某应当是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而且亦包括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由于消费者所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其自己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的,而这种获得的方式通常是指支付商品、服务的价格而购买,但又不仅限于购买通过支付任何形式的代价(如劳动、提供便利等)而获得。甚至不支付任何代价而由经营者赠与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者,亦属消费者的范围。李某随外祖母带领到被告的经营场所内,虽然没有采购商品,但乘被告为方便顾客特意设置的自动扶梯,而被告并没有明示低于一定年龄的人不能接受服务,由此就应视为原告李某接受了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李某当然是消费者。

3.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原告随外祖母到被告家电商城选购商品,并乘用被告提供的自动扶梯,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一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并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围。被告在其家电商城附设自动扶梯,正因为它属经营者向消费者所提供的一种服务。故产生了被告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心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根据经营者保证消费安全的义务,从而产生了本案被告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自动扶梯是没有任何故障和缺陷,确保消费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安全通行,如存在缺陷应当明确告知。而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原告李某软底泡沫塑料凉鞋被自动扶梯下口梳齿板卡住,导致左足被绞伤,表明自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但被告对此没有任何的明示标志,这是完全有悖于其作为经营者应负的保证消费安全义务的要求的。产生这种情况,无论是被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义务所在,还是被告疏忽,轻信不会发生事故,这都是被告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过错,而不是推定过错的问题。因此,原告李某脚被绞伤,虽属偶然,但和被告的不加管理(而不仅仅是疏忽管理的问题)的过错行为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对因此发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原告李某的监护人应否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或者说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对此不能理解为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受的任何不能预见的伤害都要承担责任。被监护人受到伤害,不能仅以脱管就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应以监护人当时的监护职责是否能够实际行使而实际上怠于行使来认定。服务场所所提供的自动扶梯是为所有消费者服务,其安全性能应该是可靠的,不应对任何消费者人身、财产构成危险。被告应对其所设的自动扶梯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因此,不能把被告未尽的义务解释为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让监护人自负一定的责任,从而减轻被告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原、被告这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并不发生被告和原告的监护人的混合责任的问题,被告应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承担起自己全部义务。

综上所述,对原告在被告家电商城所受到的人身损伤,是因被告所提供的服务设施存在缺陷,而其未尽到其保证消费服务安全义务所造成的,和原告的监护人无关,被告应负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实训项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目的

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组织形式

学生8-10人一组,利用课余时间调查分析不同消费场所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象,了解消费者对消费者权利的了解程度。

三、要求

1.以小组为单位撰写调查问卷,项目完成后提交调查问卷及问卷分析报告;

2.以小组为单位撰写并提交见习总结。

自测题

一、判断题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说明。()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切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的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它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得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同类推荐
  •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十论(全面深化改革研究书系)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十论(全面深化改革研究书系)

    本书是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长期跟踪研究和深入分析的成果,是作者多年亲身参与和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本书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证、论述和数据、国内和国际等多维度、多层次出发,对为什么中国必须坚持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主要内容、对中国垄断的特点和原因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解读,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争议及热点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
  • 看清经济新常态

    看清经济新常态

    聚焦两会,看清经济新常态。中国经济是否会进入一个持续衰退期?全面深化改革路在何方?
  • 中国经济大讲堂2

    中国经济大讲堂2

    《中国经济大讲堂》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邀请我国高端人士,以通俗、生动的演讲形式,站在世界经济发展的高度,紧扣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纵论中国经济方略,向广大读者传递丰富的经济知识,解读中国经济政策的权威之作。对书对当前中国经济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及时、深刻、有针对性的诠释,使各领域、各阶层人士都能从不同的角度,清晰、系统地认识和判断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进而精确地把握中国经济脉搏。
  • 自主创业开餐馆

    自主创业开餐馆

    在众多的行业之中,餐饮业被国家列为未来蓬勃发展的热门行业之一,并且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不用发愁找不到顾客。由此可见,自主开家餐馆,在饮食业领域开辟一条理想的致富乏路,是显而易见的首选途径。那么,如何开设一家餐馆,如何经营才能在餐饮业的竞技场上脱颖而出,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呢?这就需要创业者懂得开餐馆的流程,具备一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技巧。本书从以往的许多餐馆的起步、发展、兴衰的实践经验教训中,选择了影响餐馆经营成败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细节,详细地阐述了成功开设餐馆的必备知识和重要技巧,为准备创业开餐馆的朋友和正在从事餐饮经营的老板们提供了良好的指南。
  • 新自由主义评析(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

    新自由主义评析(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

    什么是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观点、流派、代表人物各有哪些?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又是什么?新自由主义在全球的是如何蔓延的,其效果如何?肇始于美国的国际性金融危机是否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的破产?本书生动地解答了这些问题,并对我们对于新自由主义应采取的科学态度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论述和分析,读来如上了一堂趣味盎然的人文课,融经济学、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于一炉,值得一睹为快!
热门推荐
  • 鬼帝绝宠:皇叔你行不行

    鬼帝绝宠:皇叔你行不行

    前世她活的憋屈,做了一辈子的小白鼠,重活一世,有仇报仇!有怨报怨!弃之不肖!她是前世至尊,素手墨笔轻轻一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天下万物皆在手中画。纳尼?负心汉爱上她,要再求娶?当她什么?昨日弃我,他日在回,我亦不肖!花痴废物?经脉尽断武功全无?却不知她一只画笔便虐你成渣……王府下人表示王妃很闹腾,“王爷王妃进宫偷墨宝,打伤了贵妃娘娘…”“王爷王妃看重了,学仁堂的墨宝当场抢了起来,打伤了太子……”“爱妃若想抢随她去,旁边递刀可别打伤了手……”“……”夫妻搭档,她杀人他挖坑,她抢物他递刀,她打太子他后面撑腰……双重性格男主萌萌哒
  • 处处有音乐

    处处有音乐

    本书是著名乐评人、资深乐迷辛丰年于1999—2005年间谈论音乐的随笔结集,此次在原版基础上增补《中乐寻踪》,从传统的深处寻觅中国音乐的韵味。辛丰年将音乐鉴赏与历史文化和人生感悟融汇贯通,乐人掌故佳话娓娓道来,叙述生动易懂而不时有灵光闪现,其音乐随笔为一代人开启了欣赏古典音乐的门径。
  • 大侦探李重

    大侦探李重

    犯罪不过是一种手段,利益才是最终的目的。当商品交换无法达成目的的时候,犯罪就是最容易被选择的手段。而沈重成为大侦探,也不过是为了换口饭吃。因为他也没钱了。
  • 我的无数分身

    我的无数分身

    唐风获得“万物分身”异能。“匕首分身”,让我肉身化万刃;“蜘蛛分身”,化身蜘蛛侠;“跑车分身”,化身变形金刚;“风分身”,飞行隐身;“柜子分身”,制造空间戒指;“卫星分身”,控制导弹……我千万具分身一起修炼,一日千里,你丫跟我比修炼速度?我用分身液养植物,杂草变剑客!我用分身液养动物,小白鼠变吞天鼠;我用分身液,改造出最强人体!我用分身,击碎九级宇宙、无数位面,创造世界!
  • 到南方城市暂住

    到南方城市暂住

    在成都,最轻松的活儿就是把自己往报社里一塞,领着饭钱茶钱,没日没夜地混——所谓混,是一种很文化的说法——早年我在成都就是这样生活的。你要想看成都人打架真是比登天还难——空口可对骂一整天,第二天再接着对骂,就是不动手。不动手是一种比喻,不是说他们都是君子,而是说,只要条件许可,或暂时尚可,他们才懒得动手。
  • 我想在游戏世界里当第一

    我想在游戏世界里当第一

    我是孤傲的大侠,我为侠骨柔情。我是浪荡的徒子,我为俗粉折腰…
  • 穿越之惜春不是人

    穿越之惜春不是人

    她,原是佛主身边油灯上的一棵双芯灯芯,因为前世的纠结,不得不穿越成为了红楼中的惜春去经历这人世间的风尘,品味这人世间的五味,从此她凭着自己的双重性格,开始了在红楼中的生活,黛玉的纤弱,宝钗的算计,探春的无奈,迎春的苦恼,在她眼中不过是一场梦,何言荒唐,梦本荒唐,她不过是做一个推动梦的佛心魔女而已。这故事纯属虚构,不过是想在黛玉和迎春之后,在写一个凤凰心中的惜春而已,若和原著冲突,还请大家见谅。凤的V作品价格:《穿越之我是黛玉我怕谁》V章节为11.19元《穿越之迎春当自强》V章节为21.69元《凤凰冰》V章节为7.83元凤凤小窝开新群号:66729265,欢迎大家来,可别催凤更新,嘻嘻凤凰窝的群号:35423282,还有几个空位置,嘻嘻,同样也别催凤更文。推荐区推荐一本以真人真情为内容写出的故事,满山红遍真情之作《狂情二少》好友孤月如我的最新作品:《宿世情债》《七彩情狐》据说这男主角的名字竟然用的是凤凰我的名字,唉!《冷颜》《狂魅相公娇柔妻》好友一珍作品《娘子偷欢》好友君子颜作品:《三夜强宠》
  • 春风十里不如回眸一笑

    春风十里不如回眸一笑

    如若不爱,又何必给希望,哪怕一腔热情,也终不能将你融化……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我在异世界做商人

    我在异世界做商人

    林炫不幸堕落了武神的世界,隐藏着许多危机,就连人类也可以成为神,可是成为神的代价却不平凡,走错一步就会堕落黑暗的深渊,林炫却因一场意外拥有了改变世界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