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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合同法律制度(7)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在没有事先约定解除权,也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就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消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债务,将各自债务相互充抵,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法定抵消的条件是:

(1)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当事人因此而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是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消。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时,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其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后,意味着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提存还涉及到提存机关,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务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免除。

6.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企业合并;二是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违约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非经双方协商或者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该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

一、违约行为

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包括: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情形,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从而导致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债务。

2.延迟履行

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它是违约合同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与不能履行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拒绝履行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能履行则主要强调客观上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没有完全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为:

1.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是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古代合同制度的违约责任中,违约责任既是一种财产责任,又是一种人身制裁。而现代合同制度的违约责任,仅仅是一种财产责任,法律一般只强制违约者用其财产来补偿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虽然这种补偿有时含有惩罚性,但它只限于财产责任,是违约者对造成他人损害而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而不是对违约者的人身惩罚。

2.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违约责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如合同关系不成立,违约责任问题就不可能存在。因此,违约责任只能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其责任只能由违约者自己承担。

3.违约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违约之所以承担违约责任,并非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而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决定的。当事人违约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存在。当事人违约时,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违约救济措施。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目标的债务。金钱债务具有特殊性,它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而未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金钱债务,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合同法》在确认当事人可以要求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的同时,也规定了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种情况意味着债权人主动放弃了履行请求权。

在可以履行的条件下,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已经承担了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对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尚未履行的义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方给予对方的经济补偿。当事人违约,在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

赔偿损失的目的主要是补偿未违约方的财产损失,因此,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标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2.合理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五)定金

定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定金由债务人向债权人预先支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这就表明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起着保证债务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又表明定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在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后,当事人主张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称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合同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免责条款并不是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事先协商在合同中设定的。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则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依据此免责条款,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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