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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合同法律制度(5)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国家机关可作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案例评析】医院不能为发展公司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在本案中医院院长承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也就是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的时间范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这个时间段,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最大的特点是体现了保证的补充性,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补充性地承担责任,这里的不能履行是指客观不能,即经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不是有能力履行但主观上不愿意履行。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指在担保事项出现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合同设立的目的就是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以使债权得以实现。

7.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是基于保证合同而产生的,保证合同出现某些违反保证目的的变化情况时,就可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二)抵押

【案例讨论】2001年6月某乡村民钟某为提高家庭经营能力,打算向乡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元购买两辆农用车,信用社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钟某提出以自家承包经营的荒山作抵押,并说明所承包的荒山已经种上了果树,很快就有收成。但信用社以承包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为由,不同意以此作为贷款担保。问:

钟某能以自己所承包的荒山作贷款抵押吗?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

(2)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合同的生效有两种形式:

第一,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品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主要为: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县级以上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③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的林木主管部门登记。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登记。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物权法》规定的需办理登记的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案例评析】钟某承包的荒山可以用作贷款的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抵押。由此可见,信用社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三)质押

【案例讨论】某市居民张某欲购买1辆价值45万元的轿车,因手上现金不足,想向银行贷款10万元,以便一次性付清车款。当张某向某银行提出贷款时,银行要求其必须提供价值相应的财产作担保。张某手上除市值13万元的股票外,无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张某想以股票作担保。问:

张某是否可以用股票作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其特定财产折价或以拍卖、保留、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被称为出质人,债权人被称为质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称为质押财产。

1.质押的形式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原则上,除不动产及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外,其他一切动产都可设定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具有财产内容并可以转让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④应收账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内容。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①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财产移交的时间。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2)质押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包括:①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知识产权出质的,应该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案例评析】张某可以用股票作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张某可以通过质押自己的股票给银行来获取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知识产权出质的,应该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留置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为保证留置权人权益,《物权法》对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做了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其价款不足履行债务的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当事人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效力如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通常分为广义变更和狭义变更。从广义上讲,它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从狭义上讲,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我国合同法上所称的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内容。法定变更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发生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前文提及的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情况,受害方诉请法院变更合同就属于法定变更的情形。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方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成立后,客观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要符合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变更就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其前提是有原合同关系的存在。由此,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可能是合同标的、履行条件、合同价金、合同性质(如租赁合同变买卖合同)、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合同担保以及其他内容的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的约定必须明确,约定不明确之处,视为未变更。

(3)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的规定变更。若是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才能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变更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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