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昨天也向媒体表示,该集团对此事件非常重视,他正在回公司召开紧急会议,目前暂时还没有结论。他还表示,农业部对瘦肉精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双汇集团同样一直对瘦肉精有严格的管理和检测规定,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事情,所以集团一定会严格核实,了解具体实情,一定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探因:多头管理终致谁也没管好
医学资料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使人产生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而近几年来,各地“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还是时有发生。
为什么食品市场“瘦肉精”问题屡禁不止?央视特别行动曝光的一些养猪户称,他们铤而走险偷偷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非就是为了使养成出栏的猪看上去卖相好、更容易出手。“使用瘦肉精比不用瘦肉精的猪,每头能多卖几十元钱。”然而,这条黑色利益链条的背后,流通监管体系疏漏和品牌企业诚信缺失问题也难逃其责。
据了解,一头喂养了瘦肉精的猪要从猪圈走到餐桌上,要经历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市场销售等多个环节,经过这层层把关,各环节监管要求本该非常严格,但最终却堂而皇之一路顺利过关,这其中存在哪些问题呢?有专家称,正是监管部门层层使用障眼法漏洞百出才催生了这种现象。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表示,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仔细算下来,有7部法律与8个部门在管着猪肉,但往往最终却是谁也没管好,追究起来也不完全是某一家的责任。
“我们的监管往往就是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而且这只猫还经常打瞌睡。比如说在生猪流通渠道,所谓的抽检往往是流于形式,交钱放行。”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理事、高级畜牧师梁皓仪说。
他还指出,监管部门除了要加大抽检力度,还应当重点加强对猪贩子的监管,“有些猪贩子要求养猪户喂养(瘦肉精),不用‘白粉’(对瘦肉精的称呼)不收猪,即使收了也会压价!”。
“瘦肉精的使用应该是比以前收敛了很多”,梁皓仪昨天对记者表示,2009年广州曾发生市民食用含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后,给生猪喂养瘦肉精行为受到一定抑制。但他也指出,瘦肉精出现了替代品,在某些饲料添加中仍存在,这些要检测出来有一定难度。他建议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猪贩子的监管。
梁皓仪向记者透露,瘦肉精以前通常指的是盐酸克伦特罗,这种使用少量效果就很明显,但也较容易被查检出来。现在使用更多的是莱克多巴胺,通常出现在饲料添加剂中,比如少数饲料店卖的“后期料”。梁皓仪还表示,使用后者检测起来更加难,他建议有关部门到猪舍突击检查。
出路:政府监管媒体监督敦促企业诚信
有网民称,随着欧典地板、三鹿奶粉等名牌企业在市场的检验中应声倒下,产品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现象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双汇“诚信立企、德行天下”的企业信条如今就倍显尴尬。
针对名牌企业诚信缺失现象,广东商学院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先庆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造成。其一,现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是国内国外企业存在大量不诚信的现象的主因。政府之前没发现是因为监管力量不均衡造成的,而监管不到位,就不会给企业提供诚信的土壤。其二,目前中国经济体制面临转型,过去粗放不完善的经营模式,迟早会遭遇滑铁卢,企业早一点觉醒和发现问题,可为品牌再造达成好的基础。“相信双汇现象不是个案。奶粉也好,粮食也好,食品领域频频曝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最大的担心。”
王先庆表示,名牌企业要树立诚信,未来还要靠政府、各种行业协会、媒体监督等力量多管齐下,矫正企业因利益驱动而产生不诚信的行为,各方督导让企业自觉回到关注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的层面上来。
事件进展:双汇集团正在自查
农业部赴河南查处
双汇集团总部位于河南漯河,集团总资产100多亿元,年产肉类总产量30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而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漯河双汇集团在济源投资建设的一家集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于一体的工厂。项目总投资2.4亿元,设计年屠宰生猪150万头,年产低温肉制品3.3万吨。
双汇:正了解具体实情央视报道称,济源双汇虽然宣称其产品经过“十八道检验”,但这些检验中并不包括瘦肉精的检测。报道还引述猪贩曹复兴的话称,济源双汇名义上不收含瘦肉精的猪,但其实专要这类猪,因为“出来的肉好”。
人民网记者采访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他坦承,在3·15这样特殊的日子,出现这样的报道,对企业的伤害是很大的,因此集团非常重视,他正准备回公司召开紧急会议,目前暂时还没有结论。
但他表示,农业部对瘦肉精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双汇集团同样一直对瘦肉精有严格的管理和检测规定,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事情,所以集团一定会严格核实,了解具体实情,并承诺一定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农业部:派员赴豫查处
记者还获悉,农业部在央视播出报道后已经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严格整改,切实加强监管,并立即派出督查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
工商:暂无下架计划
广州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曾庆鹏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暂时没有对广州市场上的双汇火腿肠进行下架的计划。曾庆鹏说:“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应该从源头部门开始查,现在知道是双汇出了问题,应该是当地工商部门先进行查处。广州暂时没有对其进行下架的计划,不过会密切关注这一事件。”
曾庆鹏还表示,广州逢年过节都会对火腿肠进行抽检,频率平均来说是一两个季度会抽查一下,“但从以往抽查的结果看,还没有在火腿肠中发现有瘦肉精。”他同时表示,在火腿肠中如果有瘦肉精残留,含量也是非常低的。
昨天,广州市质监局告诉本报,对于广州的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都要求索证索票,进货原料必须要有农业部门或者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2009年下半年开始,按照市食安办的要求,广州将瘦肉精检测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2010年至今共检测282批次,没有检出问题猪肉。
超市:广州双汇产品多产自清远
昨日,本报走访广州多家超市看到,包括火腿肠和冷鲜肉的“双汇”品牌商品仍被摆在货架显眼的位置,在火腿肠销售区,“双汇”品牌更是占据了六七成的份额。
家乐福、百佳、华润万家等多家大型卖场负责人均表示,他们高度重视该事件,超市已对相关产品进行自查,均未发现来自被曝光的济源分公司的产品,而且双汇的产品每一批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均显示瘦肉精含量合格。有商场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考虑到运输成本,广州市场销售的双汇产品大部分都来自双汇清远分厂,只有小部分来自河南,但没有来自济源的产品。”
上述超市均表示,正在与双汇厂家及检验部门进行沟通,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条款,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权威报告,超市暂不下架。
不过,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商场销售的双汇产品都不是来自济源公司,但是为了安全起见,还是将产品下架了。
第三节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与幸福管理
一、企业员工的各项基本权利
企业和员工关系权利的阐述中,员工权利宪章表现得较为具体。哈佛大学商学院的D.Ewing是主张“员工在企业内的公民权利”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对美国企业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所谓的“员工权利宪章(An Employee Bill of Rights)”。
具体的内容由以下九条构成:
(1)任何员工都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管理行动是否道德、是否合法或负社会责任提出批评,组织或管理人员不得因此用解雇、降级或其他的歧视手段来对待他们。
(2)任何员工都可以自由参与各条工余活动,不论是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还是文化活动;可以自由购买自己所用的各种商品;可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上发表或赞同与企业的最高层领导相对立的见解,而不应因此受到处罚。
(3)员工可以拒绝执行违反一般道德规范的上级指令,组织或管理人员不得因此予以处罚。
(4)在事先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组织都不得允许对员工的谈话或行动进行录音或录像。组织也不可以要求员工或求职者接受在他们看来侵犯了其隐私权的性格测试、测谎检查或其他的测试。
(5)当员工不在场时,除非高层管理人员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员工的文档中含有管理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且当时必须作出决策,否则任何人都不可检查该员工的写字台、文档或柜橱。
(6)任何雇主或组织都不要收集并保留与有效的管理无关的员工档案。每个员工都有权利检查自己的人事档案并有权利对其中的材料(其他员工所作的个人评语除外)的精确性、相关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外部的个人和组织或要接触员工的档案,只限于查阅有关雇佣的基本事实。
(7)任何管理人员都不可把自己对被解雇或已被解雇的员工的看法无缘无故地传播给该员工的可能的新雇主,除非这些看法不会妨碍该员工找到新的工作。
(8)被解雇、降级或调离工作的员工有权利从管理部门那里得到一个书面的理由陈述。
(9)任何员工若认为自己由于行使了以上各项权利而受到处罚,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董事会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并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调查和结论应以书面形式下达给有关的员工和管理部门。
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关于员工在企业内的言行的自由权利,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员工不被随意解雇;其二是关于员工在企业内的隐私权,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员工作为人的尊严;其三是关于员工的申诉权利,这是为了保障以上两项权利。
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员工享有不同的权利。从纵向的时间范畴来看,员工的权利可以分为:受雇前——受雇中——解雇后的权利。从横向的内容范畴来看,员工享有基本的一般权利。员工权利宪章有其时代意义,以下结合现代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析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
(一)员工受雇前的权利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员工来讲,就表现为求职者有获得工作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员工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职业的选择,同时,企业应当给每一位符合要求的员工平等的获取工作机会的权利。
(二)员工在受雇中的权利
当员工进入企业具体的工作岗位之后,基本上满足了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职位晋升和合理工资是其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同时,在企业和员工成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期间,员工还具有言论自由、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
(三)员工在被解雇时的权利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的相关制度要求来解雇不合格员工,但解雇员工必须要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员工被解雇时应当被告知理由,并应当尽早地提前得到通知;员工在企业服务的时间越长,就越不应当被解雇。
(四)员工所享有的一般权利
1.员工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员工应当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同时,员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也意味着其有辞职的权利。
2.员工有按所付出的劳动依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获得薪酬的权利。从企业道德的角度来讲,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及时发放员工劳动薪酬,不能克扣或无故拖欠。
3.员工有依照规定享有休假的权利。
4.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员工有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企业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员工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