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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合同陷阱与防范(2)

三、合同欺诈行为的犯罪刑事责任

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触犯了刑法,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密切,主要区分界限在于:

1.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或双方共赢的局面,借以创造履行能力。采取欺诈行为是想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从对方那儿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基础存在,即双方有合作的基础,可以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的当事人欺诈一方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在实践生活中,二者表现形式不一。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数额相对较低;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涉及数额较高。

4.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鉴于有些合同欺诈行为破坏性很强,欺诈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程度,我国刑法针对合同诈骗做出规定,《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王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用伪造合同、涂改信息等方式,并且已多次做出类似行为,涉及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二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节 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十大方法

合同欺诈固然可怕,但是我们只有掌握了识破合同诈骗的技巧,那么,骗子在我们面前也就无机可乘。识破合同诈骗可针对合同内容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认真审查,做到合法严谨,无漏洞可钻。

【案例】

外地人肖某于2007年来到北京打工,可是因为没有技能和学历,生活窘困,后看到装修市场异常火爆,便也想趁机捞一笔。于是在2009年1月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私自成立了一家“安乐时尚装修公司”,并对外承接装修业务。因为未进行注册登记,肖某伪造了身份。为招揽生意,他采取低价竞争方式,向客户报出低于成本价的装修方案,并提出营业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的顾客可享受八折优惠,肖某巧言令色,对客户宣称自己以前是一家国际知名公司的工程师,现在自己独立创业为普通百姓装饰质量有保证、价格较低廉的居所,由此吸引了不少顾客,生意很是兴隆。但是,顾客在签订合同交完货款的顾客在迟迟等不到装修队找上门后,发现肖某的店早已撤出。

一、查看有效的身份证件。妄图用合同欺诈的骗子一般都是冒用他人或伪造假的身份,使用的公章和提供的材料多为虚假伪造的。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看对方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有的企业明明没有资格经营双方所谈项目的权利,可是仍然号称自己做了多个有类似项目的经验。所以,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查看对方的所有证件并复印留存。注意查看证件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对方的证件是否清楚、信息是否准确贴切。

二、察言观色,查看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妄图用合同欺诈的骗子一般都是冒用他人或伪造假的身份,虽然骗子在进行诈骗前精心包装了自己,但是心中有鬼毕竟会心虚,我们在和人第一次相识或者合作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他的言行举止。如果他的眼神漂移或者言语支吾搪塞或者话语前后矛盾,一定要心存警惕。骗子往往称自己是有着雄厚资金背景,言谈举止也竭力模仿成功人士,短短几分钟交谈可能会被伪装的外表蒙混过去,但是,时间一长,本性会渐渐显露。而且在交谈中,涉及专业知识部分,骗子往往只能停留在“皮毛”部分,在签订合同前要经常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试探,尤其是合同的业务知识方面,问的问题多了,骗子会更加心慌,一定会露出破绽。

在上面的案例中,签订合同时只要留心查看对方的有效证件,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三、调查合同签约业务项目的市场情况和对方的背景。骗子在进行合同诈骗时,因为是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对市场只有模糊的概念,说出的情况并不贴切市场。我们在签约时,一方面对对方的身份和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表示怀疑,一方面又不想错失良机,最好在签约谈判期间将对方的背景和市场状况调查清楚。同样,在上述案例中,客户如果对肖某的背景真实性只是肖某本人陈述,没有旁人佐证,只要打电话到他所述就职以前的单位即可知道真假。

四、查看合同内容尤其是涉及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骗子采用合同欺诈往往对合同的内容不是特别关注,在自方提出自己都感觉明显过分的合同利益条款时,骗子往往在稍微拒绝就应承或表现出大力拒绝、事后对合同不是很在意,肯定是有问题的。对方对合同审阅严格,管理流程规范,对签订合同非常重视,表明其有意履行合同,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约束。而妄想借合同诈骗一把的骗子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对合同的内容并不会做实质性的关注。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比照对方的态度做出判断是否铺有陷阱。

五、审查合同条款中的关键文字,谨防“文字陷阱”。生活中,有不少实例是因为对方玩“文字游戏”而被欺诈。相近的文字在法律上的意义可大相径庭。骗子往往在合同条款中利用一字之差或者有歧义的文字利用专业知识,和被欺诈方的无知、模糊概念等获得利益。比如“某某还欠钱30000元。”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已经还钱30000元”,也可以理解为“还欠对方30000元”。再比如,常见的合同文字陷阱——遭遇欺诈的“订金”条款,让人稍不注意就跳进陷阱。

【案例】

年届三十的张某想在今年“十一”国庆期间结婚,因为预想到在这段期间内结婚的人较多,张某特地早早预定了市里的一家酒店包办婚宴,双方签订了合同,张某按酒店要求预交了3000元定金。在交款时张某也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和收据。时隔一个月,酒店突然来电话通知他,酒宴因故无法承办,让他取回定金另行选择酒店。听此消息,张某十分气恼,举办婚期的日子将近,再找酒店已来不及,而且现在即使能够预定酒店,价钱也会较以前增长不少。他心知是酒店因节日期间新人举办婚宴供不应求要大幅度涨价才毁约,于是一怒之下将酒店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却让他气愤无奈:酒店退还他3000元,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酒店与他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标明所收3000元是“订金”,收据上也写明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张某在签订合同和收到收据时均未提出异议,表明张某已认可所交的3000元是“订金”,所以酒店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一种债权担保的货款,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其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而“订金”,从文字字面的意义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的意思。“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给付货款的支付手段。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例中,酒店就是利用了“订金”和“定金”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保障自己处于“若届时客户不足,就可以照顾预订客户,若到时价格能大幅度上涨,就替换新客户”的双赢局面。而张某因为签订合同和收到收据时没有仔细查看,区分出二者之间的差别,让酒店钻了空子,戏耍了自己。

六、对方对预交押金、定金、保证金等金钱或货物表现急切,反复催促。骗子利用合同欺诈,往往是看中签订合同后对方就容易预交货物或欠款。他们在编制好的项目前景下绘制大好蓝图,说服对方要赶快交纳货款以免错失良机。对金钱和货物表现的有些迫不及待,常常会反复催促,一旦将钱交付,也就掉入了骗子的陷阱。凡是预交钱的,一定要谨慎而行。在交钱时,一定要有正式的收据,如果对方收据出现信息不明确等问题,更要高警惕。

七、查看宣传广告和样品信息,实际考察。骗子在签订合同前会将产品精心包装,利用印刷精美的广告做虚假或夸大宣传,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荣获国家荣誉称号的产品等,将建筑的房屋环境虚构的天花乱坠。面对这种情况,合同的当事人只要现场考察一番,对周围的环境,对方的实力、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一了解清楚,做到心里有数,就不会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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