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12500000049

第49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2)

对于员工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提起的劳动仲裁,即使劳动仲裁委受理了,企业也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审核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在答辩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答记者问

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 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9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有时限吗?

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主张双倍工资,有何时效要求?

案例128王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

王某2000年5月受聘于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工资明细表,其2008年月实发工资为297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另加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等。另外,某公司并未给王某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06年8月,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人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8月王某被迫离职。随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被申请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某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2倍工资。故申请人要求支付11个月2倍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采纳。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依法应予以补缴。但具体的补缴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另一倍32670元。(2)被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具体缴纳办法及金额,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准。

案例129李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

李某于200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李某月薪约4000元。李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李某,李某也逐渐萌生退意。2009年7月,李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李某于2009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11月出具裁决书裁定,仅支持了李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李某有些纳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8个月呢?

案例130赵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

赵某自2005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赵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9年8月29日,赵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2010年1月28日做出裁决书,认定赵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裁决书认为,赵某于 2005年4月24日至 2009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即11个月×2000元=22000元。职校不服,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和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遂向法院起诉。

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可。

第二种观点,仲裁时效1年,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该逐月计算仲裁时效,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计算,以月为单位。

第三种观点,仲裁时效1年,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以整体计算仲裁时效,即从应该支付2倍工资情形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案例128,王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仲裁就是以第一种观点仲裁的。法律规定王某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至1年内)截止时间是2008年12月,王某2010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后,提起劳动仲裁,按照第二、第三种观点,早已过仲裁时效,该劳动仲裁委裁定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129,李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仲裁是以第二种观点裁定的。尽管李某提起劳动仲裁是在1年期仲裁时效内提出的,但劳动仲裁却没有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认为2008年2月至7月间双倍工资已经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只支持了8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例130,赵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仲裁是按照第三种观点裁定的。王某在法定可以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全部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赔偿是因企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对企业的惩罚,惩罚的基数是以月工资为依据的,但不能因此就视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所以,双倍工资是罚金,不是工资报酬。基于此,现在第一种观点,在劳动仲裁实务中基本上行不通了。

至于第二种、第三种观点的“逐月计算时效”、“整体计算时效”各地做法还没有统一,各说各理,有待新的司法解释。

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时,用人单位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免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首先,用工单位应该认识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遇到纠纷时尽量不要激化矛盾,协商解决应该是比稳妥的办法;其次,一旦对簿公堂,就要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积极抗辩,特别是在诉讼时效的理解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争取最佳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5.拖欠员工工资纠纷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由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处于弱势,即便知道自己的报酬被拖欠,往往也会为了维持劳动关系而委曲求全。如果直接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并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因此,法律针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时效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劳动者凡是追讨工资的,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例131孙某要求支付累计10年加班费劳动争议纠纷案

孙先生1998年9月进入被告物业公司,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按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孙先生的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向企业讨要10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则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其讨要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该再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本案被告物业公司不存在书面通知原告孙先生拒付加班费的事实,孙先生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没有超过60日仲裁时效。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更没有超过时效,因为加班费争议不适用1年时效的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案例132兰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争议纠纷案

兰某2005年9月到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兰某工资1500元,按月支付。同年10月,该公司扣押兰某当月工资作为入厂保证金。2011年2月3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兰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后,该公司支付了兰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的加班工资共计15750元,而未支付2005年10月收取的保证金1500元及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加班工资,兰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该公司辩称,兰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同类推荐
  • 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本书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书,案例全都来源于律师执业过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教育培训、休闲娱乐、投资创业、经济生活、人身权益等领域,所选案例全都来源于律师执业过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 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价值与法律保护

    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价值与法律保护

    本书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及法学的视角,多方位地对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价值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研究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保护的现状及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是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本书从实际出发,由浅入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法的法律知识,对该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通俗易懂、体例规范,在各个章节穿插了案例,有助于广大读者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 公务员读法

    公务员读法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有的还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既担负着执行法律的重任,同时也负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热门推荐
  • 组织工作感与悟

    组织工作感与悟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组织工作和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集体领导做出的决策是个人分工负责的方向、目标,个人分工负责的具体实施是实现集体领导意志的必然途径。
  • 一念知仙

    一念知仙

    一念仙成,方知仙是人……这是一个普通人的故事,就跟每一个你一样!一个普通的少年,偶然踏上修仙路,没有逆天的法宝,只凭着还行的灵根,靠着不错的脑袋,一路嬉笑怒骂的前行。他挣扎,他反抗,尝尽了人间的酸甜苦辣后,才明白,仙之一字,好写难修,原来他啊,只是强大一点的人而已!人,不忘初心,而方得始终……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庄园主的称霸之路

    庄园主的称霸之路

    挺不一样的争霸大陆类故事,希望能让你眼前一亮。
  • 你总会路过这个世界的美好

    你总会路过这个世界的美好

    这是一本站在青春的尾巴上的回顾和总结之书。直面内心,砥砺成长,献给80、90两代人的青春自白书。毕业十年了,但我们的青春依然不老。学生、中学教师、出版社编辑、北漂、作家、创业者……伴随着这些不断转换的身份标签,得到或者失去,辛酸还是荣光、荆棘或是迷茫,不管经历着什么,一路走来,我们都在变得越来越强大。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致敬我们都曾路过的青春,致敬回忆里想见却不能再见的人。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竹马谋妻之弃女嫡妃难休夫

    竹马谋妻之弃女嫡妃难休夫

    皇上一声令下,竟要让她选夫,若是不选就要杀头?作为被父母双双抛弃的官家小姐,顾欢颜深深相信天底下只有自己才最靠得住,所以从未打算成亲。但如今为了保住小命,那就只好选了。看来看去,也就身边这个小竹马顺眼些。那个……小竹马,看在相交多年的份儿上,救我一命如何?我保证,成亲之后,我们立马和离,我还会给你补偿的。她言之凿凿,就差指天发誓了。男子微微一笑,光华璀璨,“好啊。”好啊?顾欢颜再一次将被撕碎的和离书从地上捡起来,咬着牙道:“好个屁!分明就是你去求的皇上,让他逼我选夫!你早就算好了!”“可是你身边的男子不止我一个人,为什么你偏偏选了我呢?”顾欢颜还在愣怔之际,已被眼前人拦腰抱起,往床榻而去。“干什么?”“补偿,你答应了我的。”人人都说他聪颖,善谋略,而这世上他最想谋的不过是他那小青梅的一颗心而已。青梅竹马,甜宠日常,欢迎入坑。
  • 墓地有人:没事别挖坑

    墓地有人:没事别挖坑

    这是一部以一具尸体为主人公的小说。本来一具尸体也没什么可讲的,可是它却在将要被埋葬时,睁开了眼睛……
  • 暮锦如烟

    暮锦如烟

    自幼国破流落城头,被敌国安王收养拜入名门学武习剑。虽是知道自己身份卑微明知道他心冷无物视她为棋子欺她负她戏弄于她可仅凭着初见抚上她眉目的温暖却是无可救药爱他可为他死可为他踏马奔走辽疆可成全他与她人举案齐眉……到头来换他冷笑一句“暮锦,连这天下你都能为本王佐策,本王还有什么不能满足你的”她低眉庭中俯伏,无思无绪回他:锦绣河山不是暮锦征来的本就袖藏于于王爷股掌之中,奴婢什么也不敢要…只是话罢换他一脸怒意。
  • 佛说伏淫经

    佛说伏淫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