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我们所见,霍布斯和休谟都试图为一切宗教共有的本质命名。在各种宗教的外在或内在的种种差别中,在它们令人眼花缭乱的仪式、纷繁复杂的教理和信徒的不同心理状态中,那个共同的特征是什么呢?这些作者将宗教归根于人因自然的终极力量对其命运施加影响产生的恐惧,这个观点是不是正确呢?这个问题时至今日依然魅力不减,激励着比较宗教学和宗教心理学领域孜孜不倦的实证研究,而且它本身也成为宗教哲学中的重要命题。
宗教的起源
是什么使得宗教得以存在呢?它是否可能与人性相关呢?经常有人教育我们,人类拥有一种独特的原始能力,叫“宗教意识”。人正是凭借这种能力塑造出了神的概念。所有人的大脑构造都一样,故而一致构想出了“神”这一观念。遗憾的是,这个观点形成的基础是已经过时的心理学。现在流行的观点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一些本能和能力,保证他能够在世界上生存下去,但这些本能和能力并不能预先决定他持有何种想法。他的想法产生于他所经历的事,产生于他的本能和能力与他需要适应的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专门就宗教而言,有一个现象变得特别明显,就是它调动了人类本性中的各种因素,比如说恐惧或好奇,而这些因素本身并不具备什么宗教性质。也就是说,宗教意识不是原生的,而是合成、衍生出来的;它不是头脑中与生俱来的,而是经验的产物。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宗教的普遍性呢?还存在第二种可能。也许,宗教的崇拜对象——神,是一个人们习以为常的普通对象,就像太阳一样。太阳就在天上挂着,照耀着世界每个角落,所有人都了解“太阳”这一概念。但如果你将已有观念先搁置不管,就像第一次来到世界上那样,或者像一个初到地球的火星人那样,看看这世界,你就找不到神。神不是那么容易就找得到的,用普通的感觉去探知肯定不行。
赫伯特·斯宾塞试图将宗教的起源归结于梦的体验所产生的鬼魂观念。要是一个人在解释梦境时抱有天真的看法,他无疑会相信人在死后还能“重现”,并且看起来能在肉体已不在的地方说话、做事。但是,鬼魂既然这么平凡无奇、显而易见,仅这一点而言,它就不是神。它不过是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一种奇怪的东西。信教者所崇拜的是最本质、最不像鬼魂的东西。通过假设人类将自己梦境投射到自然界来解释人类对太阳、大海或者造物主的崇拜是非常牵强的。神并不是一种实在的物质。它既不是空想出来的也不是没有实体的,既不是液体也不是固体,只有在复杂的神学中才被赋予具体的形象。仅仅在疏忽大意或者作比喻的时候,我们才会说神在他所造出的万物中彰显,在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中彰显。我们可以从自然万物中揣摩或者诠释他,但不能认为他确实就存在于自然万物当中。“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25]”但若用客观的双眼去考察真相,即便用望远镜也是看不到这神的荣耀与创造的。
这样,在我看来,似乎就只剩下一种可能性了。我想,我们一定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宗教是普遍存在的,它就必然产生于人与周围环境的联结。其萌发的种子就是人意识到自己所处的情境,这一情境由人和周围的世界这两个相互作用的部分所组成。现在我们试着描绘这一情境,从而得出宗教产生的必然性。
什么是生活?我们可以概括地说,生活就是在既定的环境中寻求某种东西。人被驱使着向目标前进,但在前进的过程中又受到所在环境的限制。现在让我们从戏剧的角度来看待世界:让人充当主角,演出的基本情节是他的生存依赖于周围的环境。他存在于这环境里,他在这环境中诞生,但这一环境也在时刻威胁着要吞噬他;他所需的任何东西都是从这环境中获取的。简言之,生活之道全由环境决定。我们必须做出这样的假设:在宗教出现之前,人类已经征服了大自然的某些部分,并将其据为己有。于是在人有了自我意识的时候,很多事情已经在他掌控之下了。人能在大地上自由地四处走动;他能够很好地利用外在的东西,从而获取食物和栖身之所;并且,通过个人的强力或者多人的联合,还能达到控制其他人的目的。然后,人虽然还受着一定的制约,但是已经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可以实现自己的愿望。但是人类面临的限制非常多,而且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人类面临的限制是最多的。然而,事实上我们从来没有过无限自由的时候。人类很会自我欺骗。他们会妄自夸大自己的成就,或者一直忙于做事,从而产生一种错觉,认为人类很伟大,能够在世界上独立自足。但是,人类曾经能敏锐感受到并且现在依然能够感受一种依赖感,只要人类意识到自己面对释放着无限能量的自然时,就会产生这种依赖感;与这种依赖感相比,我们西方的、现代的、“文明的”自吹自擂是不是应该注意一下分寸?总之,如果一个人没有时刻留心,他总会偶尔被提醒,周围的环境不是他能完全掌控的。毕竟,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洪水、干旱、瘟疫、极端气候、屈服、过失、失败,这些都在教导我们并使我们理解人类对自然的依赖。而其中最令人痛苦、最无法解释的事就是死亡。经由无数辛劳而实现的个人成就,财富、权力、友谊,这些奋斗和成长获得的一切成果,在死亡的一瞬间就全部灰飞烟灭。这么轻易地抹杀一切,即便这不是一种深深的悲哀,也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
那么,在这痛苦的一课面前,我们能学到点什么呢?如果我们要继续生活,就一定不能绝望;因为活着就是去希望,并且去积极寻求从每一个困境中解脱的方法。同时,只要活着就会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和依赖性,就意味着要寻求帮助。如果人所不能掌控的力量确实决定着他的命运,那么他就必须争取战胜这种力量,或者跟它联合起来。我相信,这就是宗教产生的根源:人在意识到自己的无助之后,试图与那些真正决定他命运的力量联合起来。宗教归根结底是一种需求感,是确信人能够获得的世俗之物都是不可靠不长久的,是通过与掌控自己命运的东西达成妥协找到的救赎之路。于是我们可以说,宗教在恐惧中产生,在希望中成型。
行文至此,我一路讲述宗教但却不曾提及神,这看起来可能有点奇怪。但是我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这个事实——神不是宗教的起因,而是宗教的产物。就像我们已经知道的,“神”不是众多事实当中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而是为了满足宗教需求而产生的一个对象。现在,我们可以简单看一下宗教所产生的各种各样不同类型的神。
神的种类
在所有的崇拜对象中,最常见的要数大自然中那些引人注目的事物,比如大地天空、日月星辰、江河湖泊、四季变迁、白天黑夜等。在科学出现之前,人无法对这些现象的变化加以控制。上天能否保障足量的雨水、肥沃的土地、平静的航道、温和的气候,或者会不会爆发干旱、洪水、风暴和炎热酷寒来折磨人、毁灭人,人既无法预测,也无法预先决定怎么做。他只能在等待和恐惧中,不断希望、不断祈祷。是的,他不可避免地要希望和祈祷。对决定自己命运的以及自己不可掌控的东西祈祷,是所有生物的本能。
太阳被认为既能够赐福人类也能毁灭人类,于是便成为祈祷的对象,几乎开始成为神。但还缺了一个因素,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人格化”,它对于神的形成来说即便不是全然不可或缺,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还是存在的。人们崇拜的不是太阳本身,而是太阳身上的“神灵”,或者说是被诠释为神灵的太阳。我相信“人格化”也是直接产生于崇拜者的实际经验,而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我们总是把兴趣或意志倾注到那些帮助或者伤害我们的事物中,这个现象非常普遍,而神的崇拜也是这样形成的。我并不说是人对损或益的事物会作出什么直接的判断,而是说我们情绪或行为上的反应类似于我们对其他生命个体的反应。如果拿棍子戳动物,它会对着棍子乱叫,孩子会生气地乱摔那些总也立不起来的积木,就像他的爸爸会用膝盖折断不听话的高尔夫球杆。同样,对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快乐或其他好处的事物,人会表现出对它的喜爱、夸赞、关心、宠溺,这是很自然的现象。这些反应相当于把态度强加给目标对象,如果对象令自己受到损害,便抱有怨恨或敌对的态度;如果对象对自己有所助益,便采用仁慈的态度。我认为这就是宗教人格化的起源。
太阳在对人有助益的时候,人就对它所施与的恩惠表达感激;如果给人造成伤害,那人就对它表现出敬畏,希望它的敌意能转化为恩惠。受到如此敬畏或崇拜的太阳,就是太阳神。至于太阳神的意志或意图以及主宰人命运的力量,在多大程度上从那个看得见的、实体的太阳分离出来,并被视为“神灵”,这倒不是头等大事;这个神灵自己的历史在多大程度上与它对人的所作所为相脱离,也不是最重要的。在想象力非凡的希腊人那里,太阳神在艺术、诗歌和传说中获得了生动个性的体现。但正如穆尔教授所指出的,对于比较务实的民族,比如中国人来说,“知道神明们干些什么,知道崇拜者为了获得神的恩泽要做些什么,就足够了,从不去费心想象神长什么样儿”[26]。
第二种类型的神是祖先。可以是真正的人的先祖,比如中国人所崇拜的祖先,可以是图腾崇拜中神秘的动物祖先,也可以是被认定为祖先的任何神灵,比如基督教的信徒称上帝为“圣父”。与自己崇拜的对象建立亲属关系的想法广泛存在,参考前文,其动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亲属关系意味着同盟关系,意味着从中能获得友好的支持,以及要求得到支持的权利。故去的祖先去了另一个世界,一个散发着人们无法掌控的可怕力量的世界。祖先去了那个世界后,人们会觉得自己有朋友在那里。于是人们觉得自己的身边并不都是不相干的陌生人,而是天生与自己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的人,是自己阵营中的人。
第三种类型的神就是守护神,是为服务于某种目的而被人专门构想出来的。他可以是个人的、部落的或民族的保护者,也可以是某些人或社会活动的守护神,比如管理农耕、战争或航海的神,还有守护家庭必需品的灶神爷。从这里我们能看出的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促使人们构想出第三种神,并将其职责具体化。
上述这三类神的概念在地方性的部落神身上可谓得到了“三合一”的体现:“一方面,他与自己的种群有稳固的关系,另一方面,他和自然的某一确切领域也有稳固的关系”,于是“崇拜者便跟其所处的物质环境中那些自己不可驾驭和控制的部分结成了稳固持续的联盟”[27]。
最高神的概念
在这篇对宗教的简短概述中,还有一种神的概念值得一提,即“最高神”。随着人们的智力与想象力的发展以及社交范围的拓展,最终某个神的地位必然会被抬高到其他所有神之上,或者成为唯一的崇拜对象。
“最高神”的宗教观念产生于人类对自然统一或者人类世界统一的体验。自然的力量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划分,一些力量服从于另一些力量,这样,人类就很自然地认为某种力量是最重要的力量。对人的感官来说,最容易感受到的莫过于天既在地之上,又在天与地之间的空间之上。因此,在中国人看来,“老天爷”就是最高神,在希腊人看来,宙斯是最高神。另外,守护神和祖先神也被划作三六九等。正如个人、特定技艺、某部落或地区的保护神等级低于民族神,反过来,如果甲民族被乙民族征服,那么甲民族的民族神也要臣服于乙民族的民族神。与普遍征服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主宰一切”的神的观念,这是统治阶级的神。或者说,某守护神主管的社会活动有多普遍,那这个神本身就会有多流行,二者是成正比的。虽然同一社会活动的多个保护神本来属于不同的宗教,但人们还是能发现他们的性质相同;于是人们就认为应该有一个普遍的神,他所掌管的是人人都参与的活动。同样,作为所有人祖先的神的地位,比家族、部落和民族的神的地位高。因此,一个普世宗教(比如基督教)的产生会有几个或多或少各自独立的原因,不论在何时何地、不论种族或地位,普世宗教的神是所有人的神。
于是,在一切宗教所共有的一般意义上,神,无论地位高低,都非人力所能掌控、又影响着人的命运,它可能被解释为对人类友好的,也可能是怀有恶意的,人要尽可能地赢得神的眷顾和支持。
接下来有很重要的一点要指出,那就是人对神的崇拜有两种动机,这两种动机关系到崇拜者和他所崇拜的神明建立密切联系的两种方式。简言之,这两种方式,一是一个人坚持自己的方式,二是服从于神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