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288800000036

第36章 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23)

三、现行理论构建上的缺陷及解决机制

(一)现行理论构建上的缺陷

1.案例

美国制药企业伊莱利利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出一种抗癌新药“盐酸吉西他滨”并申请了国外专利。1993年、1995年其在中国分别提出了“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提纯和分离2’—脱氧—2,2’二氟核苷的方法”;“1—(2’—脱氧—2’,2’—二氟—D—呋喃核糖基)—4—氨基嘧啶—2—酮盐酸盐的制备方法”等三项发明专利申请并陆续于1999年底前获得授权。以上三项专利构成制备盐酸吉西他滨的完整技术方案。2001年,伊莱利利公司以国内制药企业豪森公司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盐酸吉西他滨为由,要求判令豪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诉讼中经证实,在伊莱利利公司提出涉案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盐酸吉西他滨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未见出现。

在上述案例中,依据国内的现行法律判断,很容易得出盐酸吉西他滨为新产品的事实,进而认为应由豪森公司举证证明其制造盐酸吉西他滨产品所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这一意见也是主导性意见。但问题在于,既然在国内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着制造相同产品的其他公知方法,为什么仍要求豪森公司承担制造方法不同的举证责任?已有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不正是基于存在其他公知制造方法而免除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吗?

由此说来,仅从字面上看,现行法律规定似乎解决了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举证责任问题。但如果落实到具体案件事实本身,现行法律规定则达不到正本清源的功效,反而使人更生困惑。笔者认为,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理论构建未能明确在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根源及条件所致。即未明确在此种诉讼中,之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根本原因是缘于新产品与制造方法间的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并基于这种逻辑关系法官形成了“可推定生产同样产品的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这一事实上的推定;也未明确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必须考虑被告就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普遍联系性而进行的反驳事由。

2.成因

上文曾经提及,在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决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系新产品与制造方法间的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但要准确认识这种逻辑关系又离不开对新产品含义的理解。

TRIPS协议仅就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了可选方案,将对新产品本身的定义交给了各成员国,而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新产品的含义始终未能进行阐释。对于何为新产品,国内有三种看法:其一,“按一般理解,这里的新产品的‘新’并不是指授予专利条件所说的那种新颖性。只要某种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是本国市场上从未见过的,就可以认为是新产品”(出现说);其二,“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分、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生产加限定说);其三,“《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新产品,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未曾在国内市场上出现过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分、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出现加限定说)。很明显,第三种意见实质上是对前两种意见的折中。以上三种划分标准的差别在于对新产品的判定时间及是否应对新产品的理化构造、功效加以限定上,似乎大同小异。但细致分来,这其中的差异所带来的法律适用还是有明显不同的。如新产品的判定时间若采用“出现说”,则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实质性商业出现(生产、销售)均会导致其不能被认定为新产品。而若采用“生产说”,则哪怕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已铺天盖地,也可能被认定为新产品。又如,若视对产品的理化构造、功效的限定与否,基本理化构造、功效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是否会被认定为新产品则处于两可之间。这也不能不说是导致问题产生的因素之一。

对于新产品的定义与其各说其是,倒不妨考察一下国外的立法例。日本专利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方法的推定)规定:“就生产物品的方法发明获得专利时,若该物品系在专利申请前于日本国内未公知的物品的,则与该物品同一的物品,推定为按照该方法生产的物品。”从该条所作的定义看,日本对新产品的理解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未公知的产品,接近于上述的“出现说”。笔者认为,虽然“生产加限定说”或“出现加限定说”试图从产品本身的理化特质上对新产品进行进一步描述,初衷是好的。但这种划分法本身即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如,这种划分法实质包括了独创性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和改进性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前者判别用“出现说”自可解决,无须再用其他标准。而后者是对已有产品制造方法的改进,如果以产品的理化构造、功效加以判别,则何为理化构造、功效的明显区别?是以理化构造还是以构造比例的增减抑或以理化构造或构造比例的增减所带来的功效为判断标准?理化构造或构造比例的增减所带来的功效上的明显区别以多大为限?一种普通的新产品与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新产品在功效上的细小区别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将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又如,何为同类产品?是指理化构造基本相同还是指功效基本相同的产品?再如,此类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之一是被告生产了与新产品相同的产品,而“理化构造、功效的明显区别”标准的引入又将带来从这一点判别被告产品与新产品是否相同的难题。若以理化构造、功效来看,两者定有差异,那么多大差异内应认定“两者为相同产品”?是否应在此类诉讼中引入鉴定机制?如上种种。因此,对新产品的定义标准不宜过多。“出现说”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区分新产品的基本要素,虽然也有其一定的缺陷,但再过多地加以限定反而会导致认识上的愈加混乱,使自己成为那只“追逐自己尾巴的猫”。

在完成对新产品含义的初步了解后,让我们再来探视新产品与方法间的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既然“专利方法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为何产生的是“很可能是”使用专利方法,而不是“就是”使用专利方法的结论?赖以确定两者间为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的概率基础体现何在?司法判例中,有多少是经过证实确实是使用了专利方法?那些因新产品的限定而意外地躲避了举证责任承担的当事人又有多少确实不是使用了专利方法?从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结论实际上是与诉讼结果相联系的。

在1992年专利法之前,我们对于在产品制造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主要是基于举证难易程度。原告在此种诉讼中的举证困难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在已发生的诉讼中,针对已有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和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是不同的。在前者中,被告往往举出其他确实可以制造同样产品的公知方法,法官只能认定该制造方法系被告实际所用的制造方法并与专利方法不同,不构成侵权。而后者由于被告往往不举证的消极行为,大多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使被告承担了法定的风险负担,而非真实确认被告就使用了专利方法。经过长期实践,对于产品与制造方法间的逻辑关系,我们就形成了已有产品与制造方法间存在否定型常态逻辑关系的认识,因而将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视为不合理。同时也形成了新产品与制造方法间可能存在另一逻辑关系的潜在认识。而1992年专利法对于产品的限定,为这一潜在认识的明晰创造了条件。因此,专家学者们才提出新产品与制造方法间存在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

然而就具体理由来说,通说却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可有以下考虑:其一,由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其所带来的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成本的节约、劳动效率的增加等是显而易见的,况且新产品本身即意味着市场的占有率与认同度。在存在更能带来效益的新方法时,对于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来说,使用该方法的诱惑是难以抗拒的。因此其使用的可能性大于未使用的可能性。但是这一理由在针对已有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时,依然是成立的。从这一意义上看,区分新旧产品似无必要。因而,这一认识不会是确定新产品与制造方法间存在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的可靠因素。其二,由于一种产品至少对应着一种以上的制造方法、新产品是指在所涉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市场上未见出现的产品、所涉专利方法又是制造新产品的方法,因此,对于新产品的一般受众而言,即意味着新产品只能通过该专利方法才能制造。也就是说,新产品与制造方法间似乎存在着唯一的对应关系。但由于这仅是我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得出的初步印象,而且事物间可能存在例外情形,不排除另有某种其他公知方法也可制造同样产品的可能性。加之上一考虑中提及的巨大利益诱惑。基于客观性的需要,我们方表述为“很有可能是使用了专利方法”。即假定新产品与制造方法间存在着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

在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基于假定的肯定型常态逻辑关系,法官的心证过程即表现为:“产品是新产品,制造方法是新方法,使用专利方法的可能性又大于未使用的可能性,可推定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进而决定应由被告就其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的同一性问题进行举证(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也是为了印证已有的假定。之所以称这一心证过程是事实上的推定,是因为已有的审判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可提出的反驳理由即包括“产品不是新产品(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和“使用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对推定事实的反驳)”,而上文已提及法律上的推定是不能对推定事实进行直接反驳的。

3.危害

理论构建上的认识缺陷,致使实践中已经或可能产生如下危害:

其一,对司法中立地位的质疑。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而公正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中立的地位及态度。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严格限定的,尤其是加重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倒置更应建立在正确把握法律精髓的基础上。在未能完全理解内涵的情况下,匆匆作出的错误的举证责任分配,很可能加重了不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负担,长此以往只能导致公众对司法中立地位的质疑。

其二,人为地创设了新型举证责任倒置。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有前提条件的。原告必然首先证明的事项中就包括“该方法专利使用的结果是产生一种新产品”。即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则不产生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在实践中,却往往将新产品的证明责任事实上分配给被告。理由是:证明是新产品原告无法举证,但被告却可以从反证的角度证明该产品不是新产品。如被告不能反证是已有产品,则被认定为是新产品。虽然,从对诉讼结果的预期角度,被告往往选择对本应由原告证明的内容进行反证,但这是否意味着被告即承担了某种举证责任?前文已经阐述,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一经确定就不可转移,并不因对方的反证与否而发生差异。这种认为应由被告进行反证的观点从现实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说是可行的,但这本身即已超出了现行专利法规定的被告仅就制造方法的同一性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涉嫌超越法律。

其三,抗辩理由的缺失。在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诉讼结果往往是建立在事实上的推定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基础上的,既然存在事实上的推定的适用,被告可以或应当采取的抗辩事由有:该产品不是新产品或自己生产的产品与该新产品不相同(对基础事实的反驳),不应发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该产品有其他公知方法能够生产(对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普遍联系性的反驳),也不应发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自己使用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相同(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不侵权。遗憾的是,实践中往往忽略甚至不认可第二点抗辩事由的效力。有人提出,如果被告未就其制造方法进行举证,而是提供确能制造相同产品的其他方法,仍应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理由是被告未满足其应对制造方法同一性问题进行举证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任何推定都是可以反驳的,不可反驳的并不是推定”。上文已提及,对事实上的推定可以反驳的事项中即包括对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普遍联系性而进行的反驳。而“该产品有其他公知方法能够生产”即意味着所谓新产品同时存在着两种制造方法,这与已有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形是相同的。此种情况下,法官的心证受到了动摇。因此,应视“该产品有其他公知方法能够生产”的抗辩为“对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普遍联系性的反驳”。况且我们还承认例外逻辑关系的存在。

其四,国内企业的隐痛。如按照日本专利法的解释方式,国内对新产品的定义就是申请日前国内市场未见公知的产品。对于产品“公知”的范围是限定在本国范围内的。而我们都知道,判断专利所涉技术是否公知是以世界范围为基础的。两者的不同带来了巨大的落差。一种在国外存在数年甚至是数十年的产品可能由于某种非技术上的原因长期未能出现在国内市场上,但相关的制造方法早已披露,如果在产品能够进入中国市场时,生产者将原有的制造方法加以改进并申请了方法发明专利,则按国内的现行判断标准,该产品仍是新产品,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企业仍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后果。上述已发生的真实案例就是个很好的例证。对这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与对国内其他已有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就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一切却是本国立法所致。

同类推荐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精释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精释与适用

    本书按照民法总则的体例结构,由专家学者结合民法总则的适用逐条作了精要解读。主要内容涵盖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等;为了帮助读者深入掌握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的内涵和精髓,作者结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新旧规定作了对照解析;书中收录了民法总则历次修改情况等相关立法文件,便于读者更为方便快捷地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
  •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合伙企业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各级公务员,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本书几乎涵盖了所有行政法律法规,是广大公务员熟练掌握依法行政必备法律知识的重要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本法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热门推荐
  • 快穿之宿主大人又作妖

    快穿之宿主大人又作妖

    苓卿自从死后被系统萝卜契约后,就非常痛恨玛丽苏,一旦位面女主是拥有玛丽苏之光,就恨不得立刻搞死她。但她又是有原理的人,不惹她,她也不会惹她们,除非看不顺眼,干就得了。系统萝卜:宿主,别激动!!!苓卿:你放心,我不弄死她,就打一下而已。系统萝卜:……你确定打一下,没个九九八十一天,她都不能好。【本文无男主】
  • 眷灵录

    眷灵录

    在现实底下是否还藏着一个奇异的世界呢?如同平静的海面下往往藏着波涛。一次意外也是必然,使得尤伶川接触到了这个世界。屠神的计划,第七纪元的开启。神灵在王座上嘶吼,弱小者向强大者挥动着刀,恐惧,是弱小者匍匐前行的勇气。我们并不是想要战争,而是不得不选择战争。这是一场,人与神的战争!
  • 不正经的救世主之旅

    不正经的救世主之旅

    有一个不正经的系统精灵,却又要正经的拯救世界……所以,布政靖只好在正经的世界中做一个不正经的救世主了。第一个世界,漫威;第二世界,哈利波特待命中……
  • 保护我方小僵尸

    保护我方小僵尸

    她是见习的赶尸少女,他是懵懂的小僵尸,本是毫无干系的两人,只因夜兽来袭,误以鲜血为媒,从此紧紧联系在一起成了最佳拍档。她教他人类的生活习惯,他为她做任何事,只为让她开心。一段段赶尸路,一条条枉生魂,他们彼此陪伴,爱在不断升温。相思湾的重生殡仪馆内藏乾坤,不苟言笑的道长,大小眼的神秘化妆师,只余一命的九命猫妖,行踪不定的独领画魂一绝的尹氏后人。在人妖鬼怪并行的大世界里,重生殡仪馆在相思湾的地位不断升高,随着一系列的异变与鬼怪来袭,关于相思湾里尘封的往事一点点浮出水面。然而,余生的身份却并没有那么简单,一场关于前世今生的阴谋已悄然展开。
  • 绝世仙恋

    绝世仙恋

    她,是生长在深山里的一株桃花,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只为等待他的到来。他,风流倜傥,英俊潇洒,是最放荡不羁的王,却每年栖她枝头,居心不良。那年,万物复苏,春暖花开,她终于幻化成人形,站在他面前羞涩地说喜欢他。他助她修炼成仙,却又亲手将她送进轮回,许下毒咒,“豌儿,这辈子,下辈子,生生世世,你只能当我的妻。”--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狱中书简

    狱中书简

    这是一本从敌人的监狱中寄给友人的信的结集。由于监狱严格的通信检查,作者只能写一些平淡的、零碎的感想和小事。但是,即使是这样,这一束信札还是闪着耀眼的光芒;即使谈的是小事和片感,还是反映出了作者的人格的光辉。作者在信中谈读书的感想,谈一些往事,谈一些生活中的印象,也谈小鸟,谈动物,谈花草,谈自然的景色。
  • 隋辽余孽

    隋辽余孽

    身负血海深仇亡国亡家的前朝遗孤,却当了现今王朝的地方大员。深仇大恨难得一报,却爱上了仇家的女子。孤苦伶仃却深得同情,手段通天然受尽世人排挤。事与愿违,矛盾自我。终究要如何选择,做人要如何取舍?一切的一切,都开始于多年前的那个恐怖的日子……
  • 大裂裂(中篇)

    大裂裂(中篇)

    那场近似于屠杀的暴动,发生于没有任何人察觉的夜晚,在我们连续打牌的第七天。这是一种六人打的牌,需要四副扑克。这种牌,生来就是为了更快捷地浪费时间,更多的人,更多的摸牌时间,每个人手里都会捧着书本厚的一沓纸牌,让时间一张一张地拍在桌面上,发出啪啪的铿锵有力的声音。我们都乐此不疲地沉浸其中。我跟丁炜阳在最开始都不会打这种牌。此牌有很多技巧,烧、闷、点,而所有的技巧都为了一个目的,就是让上家或对家生不如死。宿舍总共有六人,此前我们没日没夜地打够级,凌晨一点收摊子,躺在床上睡觉,到了中午用几本书压住未完的牌局,吃完饭回来接着打。
  • 专家诊治帕金森病(谷臻小简·AI导读版)

    专家诊治帕金森病(谷臻小简·AI导读版)

    这是一本关于如何治疗帕金森病的书;本书尽选常见病、多发病,聘请相关专家编写该病的来龙去脉、诊断、治疗、护理、预防……凡病人或家属可能之疑问,悉数详尽解述。此书10余万字,包括数百条目,或以问诊方式,一问一答,十分明确;或分章节段落,一事一叙一目了然。
  • 诸天神魔记

    诸天神魔记

    我叫杨浩,我现在慌得一批。我穿越到一个名叫天玄大陆的世界,成了云岚城杨家的大少爷杨昊(杨日天?)。传闻我当年伴玉出生,娘亲难产而死,可当我看见小婢女拿来的手机时,陷入了沉思……【叮!激活诸天神魔录!可召唤诸天神魔,扫荡异界,睥睨天下!】【叮!召唤诸天神魔需要万界能量点,所以你必须不断作死,将旁人对你的愤怒,怨恨和杀机都转化为能量点】【叮!你成功激怒噬心妖,万能点+5】【叮!你成功激怒燕无敌,万能点+20】好吧,这是个一时作死一时爽,一直作死可能死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