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哲学走向功利主义,这正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兴起的重要思想背景,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走向市场社会的开始。与市民社会从政治走向经济相伴的是,“市民社会”一词从英语中的civil society、法语中的Societe civile和拉丁文的civilis societas一词,转换为德语中的bourgeoisie Gesellschaft,从citoyen(公民)变成了bourgeois(市民)。这一词语的变化,表征着市民社会的内涵从政治学视域开始转向经济学的视域。古典经济学的介入,标志着市民社会内涵真正地从政治意义上公民社会,转变成了自由市场经济的意义——经济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从古代所有制变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产生的现代资本,即变成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页。)。此时的政治经济学所凸现的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经济的内涵,是“政治经济学”(区别于重商主义时代的“政治经济学”);这个时候的市民社会是古典的市民社会,它的主要思想基础是古典经济学主张的自由主义。(这是我们界定市民社会古典阶段的主要理论依据。本文所说的古典市民社会指的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语境中确证的市民社会,它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古典资本主义所指认的历史时段大体相当。进入20世纪之后,古典资本主义发展为现代资本主义,本文所论说的古典市民社会也转换为现代市民社会。)
古典经济学家斯密承继功利主义传统,认为利己是人的本性,满足人利己心的途径是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这种利己主义的行为通过市场体制这个“看不见的手”可以使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正如布坎南所说的,“18世纪后期及19世纪初明显地政治化,从斯密等古典学者的分析中,既产生了对经济过程的实证理解,也产生了对于特定制度的哲学观点。关于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观点,与对于在特定的约束结构(主要特点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性的或守夜人的政府)的相互作用的实证分析,这二者是(也许是不可避免地)混合在一起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解释市场如何在没有详细的政治指导下运作……证明具有可接受的效率市场之功能与政治指导无关”。(布坎南:《宪法经济学》,《市场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7页。)这在市民社会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在古典政治学中,卢梭通过人民主权,使得个人与国家联结起来,这使得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从而获得了坚实的基础。与卢梭同具革命性意义的是斯密在经济学中的变革:提出了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以自动协调的主张——“看不见的手”,这就为原子式的市民建构起来的市民社会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
斯密认为社会收入是个人收入的总和,个人利己行动的极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个体之间的交换活动会自动实现对资源的配置,这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比喻,实际上提出了现代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不违反正义律。这一条从此就成为自由主义的最基本主张。这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想中把个人意志通过社会契约转换成众意的观点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就是说,斯密与卢梭共同确立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构架,并且为从个人存在到社会建构提供了一个经济学的“科学”途径,这是对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合法性的最有力论证,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最深刻批判与颠倒也恰恰是从经济学出发,而不是从政治—哲学出发。也正是基于这一点——马克思的批判是针对古典自然法哲学与古典经济学,我们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归到古典时代(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并不是非历史的、一般地批判市民社会。换言之,马克思对古代崇高的市民社会还是怀有好感的,他的批判特别针对的是古典市民社会。)。
至此可以看出,古典市民社会范畴实际上是经济过程的产物,现代经济学、法学和哲学把市民社会概念提到首位,它似乎表现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范畴,而实际上,它只有作为现代社会的范畴才是真实的东西。换言之,市民社会并不是一种不证自明的理想型,而是历史的建构。虽然近代的契约论思想家所借用古老的市民社会概念,也继承了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一词的文明社会内涵,但是在本质上,这是一种不自觉的伪善形式。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给市民社会概念注入新的内容,这个概念经契约论思想家之手,充当了资本主义启蒙运动的旗帜,表达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理想。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经济力量的奴役取代了政治力量的压迫,操作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而这恰恰与古代理想的市民社会正好相反。这是市民社会概念经历现代经济过程的必然表现,而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在表达市民社会理想时,往往忘记了他们的思想观念是现代经济过程的产物,忘记了它们是一定历史过程的产物。这正如,平等自由观念古已有之,但作为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旗帜的平等自由口号却以诱人的词汇表达了人被奴役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更深的奴役,它正是古代自由观念的反面。这便是古典市民社会的本质,它构成了马克思批判的对象。
第三节文明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
在本章第一、二节中,我们简要描述了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经古代到古典时代的发展历程,其中最主要的两条线索是其作为公民“共同体”的政治内涵与作为外在利益关系结合的市场社会的经济内涵。在西方政治社会理论传统中,凸现的是其政治文化含义,市民社会因此也被称作政治社会、文明社会,这一内涵表征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有机的共同体联系。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中,凸现的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含义,无论这个经济含义是被表述成经济基础(从结构的角度而言),还是被表述成资产阶级社会(从历史阶段的角度而言),这一内涵都表征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另一个特点——外在利益关系的结合。
市民社会理论的这种内在矛盾典型地体现在civil society与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两个词语内涵的冲突之中。与中文的市民社会相对,有civil society到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两个不同的指称。从希腊罗马直到古典经济学语境中,所主张的市民社会主要是指认这一文明社会、公民社会、政治社会、自然秩序等美好的想象,这是基于英法语境中的civil society而言。然而,当市民社会范畴转换到德语世界中,德国人则从现存的世界以及现代性的视域中来理解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指认作资产阶级社会,由此发生了从civil society到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历史语境转换。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概念正是从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中发展而来的。
“市民社会”一词所对应的civil society与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差别,表明市民社会在现代世界中具有不同的文化视角、历史语境及批判立场。从文化视角上看,civil society表征的是启蒙精神,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则是浪漫主义的指认与批判。从历史语境上看,civil society被启蒙思想家与自然法哲学家用来指认“公民社会”与政治共同体,而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则被德国哲学家用来指认由外在的经济关系而构成的“资产者社会”。从批判立场上来看,civil society作为启蒙精神的一面旗帜,它所批判的是欧洲中世纪传统中的封建社会,而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作为德国思想家对启蒙主义的反思对象,其批判锋芒则是指向资本主义经济过程所塑造的自私自利的现代性社会,前者是启蒙以及现代性的辩护者,而后者则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当前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中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两种思想资源不同的理论意蕴以及由此导致的历史性转折——15世纪资本主义发生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实际上与这两种思潮相关,如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多是打着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的旗号;而社会主义革命则是基于对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批判与反思。
一、文明的“共同体”——civil society
“市民社会”一词在现代英语和法语中分别写作civil society和Societe civile,它们均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一词演化过来。这一拉丁词实际上是由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的Politike koinonia转化而来。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概念原意是指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即城邦,也就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到了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civilis societas)也指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城市文明及法律和政府的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大传统及其在现代的融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这是目前国内学界比较普遍认同的说法,然而这种认识比较模糊,缺乏许多必要细节,为理清其内涵,我们要从构成市民社会的civil和society这两个词语入手。
拉丁文中的市民社会表述为"civilis societas",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解读,可以发现"civilis"承载了西方所特有的文化政治内涵,大概有四层意思:(1) 它指市民的或者城民的,这里所谓的市民或城民都与城市并进,而且与文明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是指古希腊所特有拥有政治权力的“公民”内涵,与中世纪处在城堡周围的城镇中的商人、有产者、自由民是不一样的。(2)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习惯于认为那些遵守市民法的市民过着一种高尚、优雅的生活,因为城市和市民生活本身就是和野蛮人相对照的文明象征,“civilis”因而是具有文明的含义,表征着一种“善良的生活”,“追求‘至善’与正义”(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93页。)。这与近代以来在现代绅士身上所体现的彬彬有礼但却追逐利益的现代文明是不一样的。(3)"civilis"在古代尤其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代表了一种西方人特有的法律和社会至上的思想——自然法传统(这对于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深具影响。),这在当时的哲学、政治学中都有反映。当时人们不认为法律代表国家,也不认为法律是统治阶层或立法团体中少数人私人意志之产物,相反,他们认为法律是人类赖以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守的天赋或至高无上的原则,在人们心目中,法律是代表社会的,它高于国家和长官,如西塞罗的政治哲学。这种法律至上的思想与现代工具性的法律思想。如法代表传统,或法代表阶级利益的观点)是不同的。(4) civilis还有一个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和国家密切相关联的含义,这与现代市民社会所指认的“民间社会”也很不一样。civilis在拉丁文中也有“国家公民”的含义。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民概念本身带有强烈的政治含义,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词civitas在拉丁文中指以城市为文明中心的国家。(5) civilis在拉丁文中还有经济含义,civilis不仅指法律而且指法律(如万民法)赋予的私人权利,不仅包括私人自由活动和居住的权利,而且主要指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权利,及与他人订立契约和从事贸易活动的权利等。(这个权利主要在罗马私法中得到确认,并成为欧洲中世纪商品经济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正因为"civilis"承载如此众多而关键的西方文化政治内涵,因此它在启蒙运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正如威廉斯认为的,“从18世纪末期以来,civilization之新词义是由‘过程’及确立的状态两种概念特别组合而成的。这个词的背后潜藏着启蒙主义的一般精神,强调世俗的、进步的人类自我发展。civilization(文明)不仅表达了这种历史过程的意涵,而且凸现了现代性的相关意涵:一种优雅、秩序状态……从19世纪起,civilization的词义逐渐演变成现代意涵,所强调的不仅是优雅的礼仪与行为,而且还包括社会秩序与有系统的知识——后来,科学亦包含其中”(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7—48页。),“这个词代表了整个现代化的社会过程”(同上书,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