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些学者考证,civil一词于公元1290年首次在法语中出现,指民法、市民、公民、民用的等含义;而在英语中,civil一词是在公元1594年以civil society这一形式出现的,当时以古英语形式写作ciuill society。(关于市民社会概念术语的较早考证见方朝晖的《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指认,“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如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便提出”(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其产生时与古希腊罗马的文化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它继承了一部分作为政治哲学产物的古代市民社会思想的内容。但是更重要的是,它在近代出现的时候也获得了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内容。
代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1804年颁布)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在体例上也采用了罗马法的人法与物法的两分法。从这个视角来看,罗马法实际上是为近代市民社会的经济层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漫长的中世纪中,在基督教神学的统治之下,罗马法思想实际上为市民社会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庇护的场所,使之能够孕育生长,为其日后成为启蒙运动的旗帜留下种子。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到公元15世纪的千年中世纪中,随着贸易和商业的发展,教会禁令日益削弱,罗马法则日益获得新兴的工商业阶层的支持,这种发展趋势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而进入一个加速发展的阶段,市民社会观念便破茧而出。
二、自然法哲学思想与“人建”主张
罗马民法以及其所主张的契约关系主要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对于现代社会的政治关系以及民族国家的设想,人们则借助于自然法。如前所述,自然法思想自古希腊罗马已经产生,其最初是哲学的产物而非经济社会过程以及司法实践的产物。斯多葛学派提出,正义和公理化身的自然呈现出一种合理秩序,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抽象司法概念。这些政治思想和法律观念经过公元2、3世纪罗马法学大师之手,推进了自然法哲学思想的发展。
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思想重新兴起,但这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有很大的不同,它不再是哲学的产物或哲学复兴的结果,而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正如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中所指出的:“经院学者自己把自然法概念追溯到了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那里,不过正如我们马上将要看到的,他们的自然法概念完全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概念。”(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9页。)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无论中世纪的基督教政治神学还是文艺复兴时期的公民共和思想,政治理论关心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建构一个体现正义和善的政府。政治理论提供的是有关共和的艺术(art of republic),而“共和”意味着一种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与为公共的善服务的德性结合起来的努力(现代哲学家阿伦特就致力于恢复这一点。)。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学说将政府的正义性以及公共的善与社会的整合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社会政治构架获得一种超稳定的支撑(如中国传统社会的超稳定结构的形成也与儒家意识形态把社会整合与伦理结合的做法有关。)。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中世纪神权一统天下的局面被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权”所取代。如马基雅维利认为,国家并不像古代先哲们所说的那样,以“善”为目的,而是以建立和维护统治权为核心;为了保持国家的权力,君主的行为不受道德的约束、可以不择手段。
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试图不再只从一种规范的立场出发思考政治问题,而是从所谓现实的人出发,解决治国术(statecraft)的问题,通过探讨现实的政治生活,从一种政治的修辞学转变为一种现实主义的政治观,这引发了施特劳斯所说的“马基雅维利的革命”——从伦理走向现实理性,其直接后果是国家的神圣性消解,变成了一个政治工具,直接服务于现实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活动。(基于这种逻辑分析,马克思才认为现代国家不过是资产阶级管理公共事务的委员会。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又试图以伦理国家取代理性的市民社会,则是对“马基雅维利的革命”这一逻辑转向的反拨;但黑格尔的观点却被***主义所利用,所谓的***,指的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权威的象征,由此既可看出***主义与古代共和传统的关联,同时也可知斯大林主义与共和政体有一定的关联性。)
公元17—18世纪,出现了以荷兰的格劳修斯、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与卢梭、德国的普芬多夫、意大利的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谓的“古典”的自然法学派,指的是17、18世纪最为兴盛的自然法学说,他们区别于古代、中世纪以及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古典”的自然法学与马克思所指认的古典经济学中的古典一语具有同质性;但从历史时段上来看,古典自然法属于启蒙时期,而古典经济学则属于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虽然与古代自然法一样,都把自然与抽象的正义、理性等同,但古代自然法与中世纪的自然法相信的是神的理性,因而往往把自然法归为宗教戒律;而古典自然法则根据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经验,强调的是人的理性,以人的“理性”来取代“神性”,这构成资产阶级社会政治理论的重要基石,黑格尔因此把理性绝对化为历史的本体——绝对精神。用罗桑瓦隆的话来说,古代自然法是“神建”的,古典的自然法是“人建”的。(皮埃尔·罗桑瓦隆:《乌托邦资本主义——市场观念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信奉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思想,他们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后来由于受到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根据理性的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然而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自然法学家出现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该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这些人被后世称为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者;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与自然法是一致的,国家权力至上,这些人被后世称为国家主义,这在二战中曾经被***主义者所利用。如墨索里尼在1932年出版的《***主义的学说》中就提出,***国家有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是伦理国家,国家不是守夜人,而是一个精神和道德事实。)据此,社会不再是被当做有机联系的生命共同体,而只是个人互惠互利的体系,国家也因此完全沦为政治工具。
总之,中世纪后期的市民社会是伴随着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罗马法与“人建”的自然法而复兴起来,这个时期复兴起来的市民社会思想绝不是古代城邦政治生活的简单再现,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历史建构——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构架,它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方面都不同于且远远超过了古代市民社会的内涵。虽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把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追溯到了古希腊和罗马,但我们只要稍加分析就会看到,他们的市民社会概念完全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我们在探讨市民社会思想时必须充分注意到作为政治与哲学发展产物和作为经济发展产物的区别。这是当前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尤其需要辨识的问题。此外,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热虽与欧洲的启蒙运动和现代性进程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但问题在于,如果不从20世纪市场社会所塑造的全球资本主义的世界历史视角来认识,简单地把发源于欧洲的市民社会图景移植到中国来,试图为政治民主化提供理论基础,则是一种历史想象的错位。按新儒家的观点,在中国的政治与文化传统中,内圣可以开出外王,但无法开出科学与民主来;简单地移植西方政治民主化的理论资源无法达及真正的民主,关键的是需要对东西方的文化与政治传统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再造中国文化与政治,如此,民主才能根植于中华大地。
三、古典经济学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我意识
一般而言,从13世纪开始,欧洲传统社会秩序开始缓慢解体,17世纪呈现了加速解体的现象——这个过程正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发生过程。这种解体在社会形态上的最大变化是,政治(国家)从伦理(宗教)中解放出来,经济在社会中获得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直到后来,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市场型的社会。对于这个社会形态,现代社会学家们有多种称呼:“商业社会”、“世俗社会”(韦伯),当然最为流行的则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概念。在传统社会中,国家与宗教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个人从属于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在现代世俗社会、商业社会中,个人从团体中凸现出来,政治也不像传统那样依赖于外在的权威,而是靠自治来实现。“政治不过是一种对感性进行组合的艺术,别无其他。它的目标是把感性组合在一起,以便社会得以运转。从17世纪开始,对感性的计算就成了为经院学派思想的共同财产理念提供一个牢固基础的手段。”(皮埃尔·罗桑瓦隆:《乌托邦资本主义——市场观念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功利主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兴起。
这种政治观念的剧变扭转了古代人们的市民社会观念——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开始把它视作经济社会、市场社会。这说明古典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古典(自由)资本主义的发生是一个同体发生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历史基础是商品经济发展,这在罗马帝国后期以及中世纪中就已开始了其漫长的萌芽阶段,从15世纪以后开始了加速发展并发生了翻天覆天的变化,历史由此进入了一个“摩登”(modern)时代。布罗代尔在《15—18世纪的物质、经济与资本主义》一书中详细地描述了这一过程。这个15—18世纪也是马克思所指认的“资本家时代”。查尔斯·泰勒在考察“经济”一词的变化时曾指出,在15—18世纪的近代自然法时期,人们并未清楚地意识到是经济过程造就了这一切,直到相当近晚,人们才形成一种观念:将社会视为一个“经济体系”,即由许多互相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它有自身的内在动态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这幅图像形成于18世纪重农学派的著作中,更准确地说,是由亚当·斯密完成的。(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邓正来等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就市民社会这个问题而言,将社会视为一个“经济体系”实际上导致人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从“政治社会”转向了“经济社会”与“市场社会”。古代市民社会的主流政治思想是关于共同体的观念,从17世纪开始的现代政治思想则是以社会契约观念为核心。当传统的宗教共同体或古代共同体解体之后,人们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些联系纽带被打破之后,如何建立一个自主的社会体制。从霍布斯的《利维坦》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都是围绕这个社会哲学主题展开。然而,他们的理论仍然是倾向于把(现代)社会看作是一个政治的体现,即他们所提出的政治社会概念,这种分析理路无法解决现代国家产生的机制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因为通过交换理论,即依靠需求与利益来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市场型的社会就可以自行解决自主的社会体制问题。(皮埃尔·罗桑瓦隆:《乌托邦资本主义——市场观念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